索引号: 014225972/2013-00095 分类: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皋政发〔2013〕40号
成文日期: 2013-03-26 发布日期: 2013-03-26 有效性:
名称: 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3-26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南通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通政发〔2012〕93号)、《如皋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皋政发〔2009〕151号)和《2013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总体要求。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问题;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问题,并结合我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不利于经济实体文件清理等成果,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问题。该修改的要尽快修改,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

二、总体原则

1.合法性原则(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2.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

4.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的原则。

三、清理工作范围和主体

(一)清理范围

市、镇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政策性内容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知等),具体包括:

1.皋政发〔2011〕176号文公布的2010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继续有效的文件。

2.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含批转)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市、镇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含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公布保留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牵头开展,具体负责制定清理方案、组织实施和清理报告。清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推进。各镇(区)各部门清理的具体工作由法制机构牵头负责。

1.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要执行部门进行清理。

2.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并征求其他参与制定部门的意见。

3.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

4.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镇政府负责清理,

四、清理工作内容

1.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适应(例如,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应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予以修改。

2.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3.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予以废止。

4.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例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应予以废止。

5.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限(例如,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对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的,应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6.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例如,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应予以废止或修改。

7.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例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以及其他方面冲突)的,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8.上位法修订后规范性文件未修订等立、改、废不配套引起的冲突,应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9.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五、清理工作方法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可通过统计排查、征求执行单位和管理相对人意见、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法制审查等方式。

六、清理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是破除制度性障碍、解决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市政府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各镇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精心部署。各清理主体应当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清理主体应当于3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清理工作方案(合法性),并于当年7月底前完成,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清理结果。

(三)分类管理,抓好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是政府完善公共政策、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经清理后,规范性文件拟继续保留、修改或废止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对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列入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

(四)及时沟通,加强指导。各镇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范围、主体、内容、程序等疑难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以便综合研究解决,保证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两年,在清理结果中拟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结论与清理结果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评估主体与清理责任主体相同)。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反馈表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9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 3月20日印发


附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反馈表

清理责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

文号

清理意见(可另附页)

主要理由(可另附页)













备注:1. 清理意见请填:保留、修改、废止;

   2. 拟修改的,需提出修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