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5972/2017-00808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皋政发〔2017〕125号 | ||
成文日期: | 2017-12-05 | 发布日期: | 2017-12-05 | 有效性: | |
名称: | 市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及《关于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苏大气办〔20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如皋全市域,总面积1476.9平方公里。其中,市区李渔南路—李渔路—如泰运河—万寿路—庆余路—东风河—如泰运河—花城大道—惠政西路—惠政路—李渔南路所围区域为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为16.35平方公里,其余区域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为1460.55平方公里。
二、本通知所称高污染燃料为以下燃料:
(一)Ⅱ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Ⅲ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Ⅲ类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停止燃用Ⅲ类高污染燃料,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淘汰。
四、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Ⅱ类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
2017年12月31日前,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的单台出力小于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锅炉,应当停止燃用Ⅱ类高污染燃料,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淘汰。
2019年12月31日前,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的单台出力小于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应当停止燃用Ⅱ类高污染燃料,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淘汰。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在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违反本通知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的,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本通知由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委、环保、住建、城管、市场监管、安监、行政审批、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鼓励、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严厉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皋政发[2013]162号)同时废止。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