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9-00001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通知
发布机构: 如皋市人民政府 文号: 皋政发〔2019〕96号
成文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19-11-1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如皋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1-13 09:1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皋政规〔2017〕3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皋政规〔2019〕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医疗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皋政办发〔2019〕93号)精神,现就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筹集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非本市户籍且未在户籍地参保的本市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在校学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未在户籍地参保的非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延续和补充,参保居民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医养融合”新型养老模式的发展,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护理和日常照料难题,参保居民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照护保险费。

二、筹集任务

凡属筹集范围的城乡居民应保尽保。结合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实绩,确定2020年度我市各镇(区、街道)(含各类学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数97万人,具体任务数见附件。

三、筹集标准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按年度筹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对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进行调整,个人缴费每人360元(含2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和20元照护保险费),政府财政补助不低于省定标准(含每人8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和每人30元照护保险基金)。

为进一步建立多层次保障机制,减轻参保患者的个人自费医疗负担,鼓励参保居民自愿参加城乡居民住院自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

四、缴费期限

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为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期。参保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期,一次性缴纳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及时参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首次参保或续保后,过渡期(6个月)满方可享受正常待遇,未缴费期间及过渡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类社会医疗保障基金均不予支付。

五、筹集程序

参保居民应当在筹集期限内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登记、缴费,各镇(区、街道)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参保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本市户籍的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办理;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和大专院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到学校所在地的镇(区、街道)统一办理;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非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到居住地所在的镇(区、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建档立卡低收入户由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确认,孤儿、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由民政部门确认,残疾等级为1级和2级的重残人员由市残联确认,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由市总工会确认,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镇(区、街道)财政全额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党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老党员(不包括离、退休老党员及享受优抚对象定补的老党员),分别由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和市委组织部确认,个人缴费部分由各镇(区、街道)代垫,定期分别与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和市委组织部结算。

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残疾等级为1级和2级的重残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1954年10月31日前入党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老党员(不包括离、退休老党员及享受优抚对象定补的老党员)等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时,在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资料的同时,还需提供相应已取得的有效证件。

各镇(区、街道)、教育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参保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认真做好已缴费对象的信息维护和统计上报工作,根据统计信息对未及时缴费对象进行再通知、再动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组织推进力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之一,是实施城乡居民健康工程的重要抓手,各镇(区、街道)、教育等有关部门要从关注民生、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分工负责。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单、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载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政策知晓率,从而使更多的居民参与、支持、理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积极主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市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全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参保基金筹集和参保居民基础信息的录入维护工作。

(二)加强基金和票据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财政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坚持收支分离、管用分开、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今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统一由市税务局扎口管理,各镇(区、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做好征缴配合工作,由各镇(区、街道)和教育部门分别负责参保信息的核对、维护,确保数据准确。

(三)加大基金筹集考核力度。市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相关工作列入各镇(区、街道)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之一。市财政按参保人数每人3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考核补助经费,分设基本补助和组织推进补助,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参保人数及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和缴费的镇(区、街道)、各类学校,按其实际参保人数1.5元的标准发放基本补助;对组织有力,责任明确,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总数的镇(区、街道),给予组织推进补助,8万人以下补助5万元,8万人以上补助6万元;对牵头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的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及其他参与筹集的各相关部门给予适当的考核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和组织推进、征缴及信息维护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人员补助。

附件:《如皋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下达表》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