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8-07555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保险;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皋政发〔2018〕85号
成文日期: 2018-10-26 发布日期: 2018-11-1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1-16 10:4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南通市《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5〕5号)、如皋市《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皋政规〔2017〕3号)和《市政府关于对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皋政发〔2018〕25号)文件精神,现就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筹集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非本市户籍且未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在校学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未在户籍地参保的非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延续和补充,参保居民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

二、筹集任务

根据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要求,属筹集范围的城乡居民应保尽保,结合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实绩,确定2019年度我市各镇(区、街道)(含各类学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总任务为98万人,具体任务数见附表(同皋政发〔2018〕25号文件附件1)。

三、筹集标准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按年度筹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对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进行调整,个人缴费每人230元,政府财政补助不低于省定标准。上述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标准中分别含每人10元和每人40元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

鼓励参保居民自愿参加城乡居民住院自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标准为年每人40元。

四、缴费期限

2018年10月31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为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期。参保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期,一次性缴纳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

五、筹集程序

参保居民应当在筹集期限内登记、缴费。其中:本市户籍的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办理;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和大专院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到学校所在地的镇(区、街道)统一办理;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非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到居住地所在的镇(区、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建档立卡低收入户由市委农工办(扶贫办)确认,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镇(区、街道)财政全额补助;孤儿、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由民政部门确认,残疾等级为1级和2级的重残人员由市残联确认,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镇(区、街道)财政全额补助;重点优抚对象由市民政部门确认,个人缴费部分由各镇代垫,定期与市民政部门结算;1954年10月31日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及1954年10月31日前入党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农业人口(不包括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离、退休老党员及享受民政定补的老党员),由市委组织部确认,个人缴费部分由各镇代垫,定期与市委组织部结算。

参保居民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时,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资料。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残疾等级为1级和2级的重残人员、重点优抚对象、1954年10月31日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等还需提供相应有效证件。

村(居)民委员会、各类学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参保人员信息数据报送所在镇(区、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录入社保信息系统;各镇(区、街道)财政部门负责所属镇(区、街道)辖区范围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结算及票据的领销工作,督促所属镇(区、街道)辖区范围内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及时将款项收缴入账,并对各代征单位收取的票款进行认真审核,做到票款一致;各镇(区、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根据核定的参保人员缴费清单及对应的财政部门出具的票款结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确认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组织推进力度。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之一,是实施城乡居民健康工程的重要抓手,各镇(区、街道)、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关注民生、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分工负责。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单、公示栏等载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政策知晓率,从而使更多的居民参与、支持、理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积极主动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市委组织部、农工办、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全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参保费用筹集和参保居民基础信息的录入维护工作。

(二)加强基金和票据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财政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坚持收支分离、管用分开、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各代征单位要增强票据管理意识,加大票据管理力度,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征收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使用财政监制的机打票据,各代征单位向参保对象收取参保费用时应出具专用票据,一人一票,并及时将参保费用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各村(居)民委员会、各类学校分别根据各户、各班级缴费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准确填写户主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及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准确填写户内参保人员和在校学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做到逐一登记,字迹清楚,确保不重、不错、不漏。

(三)加大基金筹集考核力度。市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等相关工作列入各镇(区、街道)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之一。市财政按参保人数每人2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考核补助经费,分设基本补助和组织推进补助,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参保人数及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工作,并将参保资金全额解缴到市财政专户的镇(区、街道)、各类学校,按其实际参保人数人均 1元的标准发放基本补助;对组织有力,责任明确,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总数的镇(区、街道),给予组织推进补助,8万人以下补助5万元,8万人以上补助6万元;对牵头组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的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及其他参与筹集的各相关部门给予适当的考核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基层服务机构经费不足、添置设备和组织推进、征缴及信息维护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人员补助。

附件: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表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6日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