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23-01367 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皋政发〔2023〕14号
成文日期: 2023-05-29 发布日期: 2023-06-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的实施意见
来源: 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3-06-01 09:5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南通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坚持源头管控、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工作主线,进一步建立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体系,持续推进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治理,确保全市交通运输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原则

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源头管理、执法保障、综合治理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全市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加强机构、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调整、完善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副组长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交通运输、公安、发改、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一)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明确超限治理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统筹推进全市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定期听取治超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公路超限超载治理重大事项。

3.动员、组织发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

(二)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超限治理日常工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

市治超办主要职责:

1.依法确定全市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包括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2.建立公路超限运输监测分析机制,定期检查成员单位及各镇(区、街道)超限超载管理工作情况并加强考核。

3.对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存在突出问题的市级部门、镇(区、街道)进行交办或督办,报请市治超领导小组进行约谈或责任追究。

4.加强对源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目标任务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实行责任倒查。

各镇(区、街道)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管理等相关规定,明确相应部门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并按照市政府明确的货物源头装载管理要求,履行辖区内货物源头装载单位监管责任。

四、部门(镇、街道)职责

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运输企业、货运站(场)、

港口码头、交通工程建设工地、主管物流园区源头监管;

依法实施“一超四罚”执法工作;负责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等违法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车辆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加强货运车辆登记管理,禁止为非法和违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工作;与交通执法部门联合制定路面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执法人员职责和分工,派驻执法人员依托固定超限检测站对公路行驶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对超限超载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进行现场处理。依法查处冲关逃检、阻碍执法和非法改装车辆上路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财政部门将超限超载源头管理工作必须的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监督考核等经费纳入交通部门预算。

(四)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督促市各有关部门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源头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做好货物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主管的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粮库、电力企业源头监管;配合做好本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督促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汽车及产品,及时向上级工信部门报送线索信息;推动各部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无证开采矿山等违法行为,做好超限超载车辆出矿(厂、场)源头监管。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混凝土生产企业运输装载源头监管。

(八)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渣土运输装载源头监管。

(九)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工地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砂石运输源头装载管理。

(十)商务部门按行业管理职责加强非法改装、拼装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回收拆解监管。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销售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销售非法改装、拼装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在机动车生产、维修等领域依法查处货车非法改装、拼装行为;依法对机动车检测机构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依法对计重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对违法使用计量器具的行为实施处罚。

(十二)各镇(区、街道)和其他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货物装载源头装载进行管理。

五、源头管理

(一)市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每年依法确定、公布全市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含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要依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相关要求,履行好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能做好源头装载企业超限超载的源头监管。

六、通行管理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托固定超限检测站,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实施联合执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称重、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处罚、记分后放行。

(二)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及各镇(区、街道)按照职责组织对各自领域内、辖区内的桥涵荷载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对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桥涵,依法采取限载、限行、禁行等措施,设置规范标志,并组织维修和加固、改建或拆除重建。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南通市有关规划建设动态检测监控设施。新建、改建公路时,有经批准设置动态检测监控设施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四)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当利用所建成的动态检测监控设施进行非现场治超执法,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定期利用动态检测统计数据分析研究全市超限超载状况,制定路面执法工作措施。对于超限率100%以上、“百吨王”车辆进行实时查缉布控,严厉打击严重超限超载行为。

七、执法管理

(一)市治超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推动路面检查与源头监管相衔接,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当及时抄告或者将材料移送相关部门。

(二)各行业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有关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应当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渣土运输装载源头执法监管。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运输企业、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交通工程建设工地、主管的物流园区源头执法监管。

3.长江镇负责本辖区内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源头执法监管事项。

4.其他无明确执法主体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八、结果运用

市治超领导小组每季度对治超成员单位及各镇(区、街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加强督查考核,对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行绩效管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各单位安全管理考核内容。

自发文之日起,2020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如皋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皋政规〔2020〕3号)同时废止。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9日

解读链接:《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