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5972/2020-02140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文号: | 皋政发〔2020〕28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关于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权力事项行使单位的通知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工作无缝对接,根据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治欠发〔2020〕2号)精神,结合我市相对集中相关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相关权力事项的法律依据
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设立的监督检查权力事项;依据《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设立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权力事项行使部门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为公路、航道、港口和铁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市水务局为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为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电力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行使对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监督检查事项,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三)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设立的“责令限期改正”事项,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使。
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除“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外,以及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设立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市政府关于相对集中相关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通知》(皋政发〔2016〕39号)明确的有关部门行使。
(四)长江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行使《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设立的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
三、工作要求
明确行政权力事项行使单位后,各单位应依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相关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通知》(皋政发〔2016〕40号)要求执行。
附件:涉及《条例》相关权力事项目录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