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21-04505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皋政发〔2021〕37号
成文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1-12-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07 14:5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20〕30号),聚焦老年群体美好生活需求,围绕养老服务领域“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深入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优质养老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告知各镇(区、街道),及时向市民政局登记备案。市各行政审批部门要认真落实“双告知”工作职责,通过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将养老机构登记信息及时告知民政等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示,相关部门要及时下载并掌握新登记养老机构信息,加强机构安全监管和备案指导。对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养老机构的,在办理营业或开业手续前,经营人应提供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意见或报告,作为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对于登记后30日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对已开展服务但在登记后3个月内未及时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按《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相关规定予以惩戒。〔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鼓励将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接受社会寄养老人的护理费和床位费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社会化运营或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到2022年,全市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率超过50%,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30%。〔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问题。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扶持政策。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整改重大火灾隐患。2021年底,所有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器材按照标准要求配置到位。〔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养老机构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对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连锁经营5家及以上养老机构,且总床位不少于1000张或承接运营5个及以上镇(区、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补贴;连锁10家及以上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补贴;连锁5家及以上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补贴。到2022年底,培育1~2家有品牌、有影响力的连锁型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养老服务能力

(五)推进多元化养老服务协调发展。全面推行机构、社区、居家、医护“四位一体”链式养老服务模式,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各类养老机构设立居家社区服务部,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承接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延伸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大力推进综合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长者驿家”建设,为有需要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日间照料、居家照护、机构托养、康复护理等服务。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升级改造,到2022年,全市各镇(区、街道)标准化日间照料中心、城乡村(社区)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站设施建设实现全覆盖。〔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医养康养相结合。全面开展以老年人为重点人群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2022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80%以上老年人。推进如城街道、城南街道、城北街道、长江镇四个主功能区社区护理站建设,每个主功能区至少配置一家社区护理站。推进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设,内设医疗机构及时纳入医保及基本照护保险协议管理。鼓励镇级医院(卫生院)利用闲置床位改建或增设养老护理院。鼓励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限制。到2022年,全市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65%;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养老机构与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转诊绿色服务,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委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农村敬老院双改造双提升。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建设工程,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单元,提升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能力。实施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改造转型工程,推动农村敬老院转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承接运营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升养老服务综合保障能力。动员农村散居五保老人入住集中供养机构,确保有入住意愿的五保老人100%实现集中供养。到2022年,重点改建2~3所以重度失能(失智)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供养服务机构,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床位使用率达到70%以上。〔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积极做好“通城养老”综合为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提高公共服务和决策水平。推进我市智能化养老服务平台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汇聚线上线下资源,为老年人提供“菜单式”就近便捷的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机构“智慧养老院”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智能化的远程安全看护、健康管理、紧急救援、亲情关怀等形式多样的服务。到2022年,努力实现全市统一规范、互联互通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全覆盖。〔市市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2021年,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低收入家庭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开展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通过开展住区无障碍改造、增设为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等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养老环境,到2022年力争全市30%的老旧小区完成适老化改造提升。〔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老年人关爱服务。建立养老服务顾问制度。到2022年,全市养老服务顾问点实现养老服务机构全覆盖,顾问团队超100人。稳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对象范围,将特困人员及低保对象中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接受居家上门服务的80周岁以上老人数实行全覆盖。完善农村“一助一”关爱服务和城市独居老人探访服务制度,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分散供养特困老人、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失独老年人日常探访与帮扶服务。到2021年底,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通过“敬老月”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老年群体及其家庭转变传统养老观念,接受和尝试先进的养老模式。大力发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继续推进照护保险志愿服务,探索建立“时间银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文明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养老服务基础保障

(十一)提升财政资金精准投入水平。财政、民政要把推动养老服务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到2022年,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55%。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专业养老护理院,调整提高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从2022年起,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养老机构:养老护理院、护理型养老机构(机构必须有内设医务室,配有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用床为手动护理床或电动护理床,床头设置呼叫系统,配备吸引器、医用氧气机等基本的医疗急救设备,能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正式运营6个月以上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15000、1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养老机构,每张新增护理型床位给予8000元、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其他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其他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按照养老机构评定1-5星级,从低到高给予机构每人每月100~300元的运营补贴。提高镇级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不断增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健全全市统一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实行照护保险市级统筹。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优化充实居家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项目,不断完善服务供给,逐步提高居家照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扩大照护保险受益面。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护理站和乡镇照护机构及时纳入定点服务,满足失能失智人员机构照护需求。开展失能失智预防工作,打造失能预防模范社区和认知症友好社区,延缓失能失智的发生,为南通国家试点提供经验。扩大老年人能力评估覆盖范围,推动评估结果与基本照护保险失能失智等级评估结果互通互认。到2022年,全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能力评估实现全覆盖。〔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拓展养老服务领域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可采取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金融机构不得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缓解养老服务“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扩大养老服务产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养老设施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如皋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益性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采取政府回购、租赁等形式,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到位。建立住宅区公益性配套养老服务用房“六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同步权属登记)工作机制。凡新建小区配套居家养老用房,必须按照《养老设施建设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规定建设。水、电设施配置到位,墙面刷白平整,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通信设施、有线电视进户安装到位,具备交付即时使用的基本条件。配套养老服务用房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市政府,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各镇(区、街道)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以及政府闲置房产资源用于养老服务的,交由承担本辖区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低偿或无偿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各镇(区、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用地计划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十六)配优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公办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与入住人员配比:与全自理入住人员配比不低于1:10;与半失能人员配比不低于1:6;与全失能人员配比不低于1:4。入住100人以下的养老机构至少核定2名管理人员,入住100人及以上的至少核定3名管理人员,各公办养老机构配备的管理人员均须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内。民办养老机构须参照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合理配置。落实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同考核、同奖补工作机制,每年最少两次对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配置和入住人员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并作为年终考核和奖补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镇(区、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引导各类在如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予以专项扶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级分类组织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护理员、志愿者、老年人家庭成员等开展照护培训。到2022年底,全市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不少于800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不少于80名,所有养老机构负责人轮训一遍。推进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2022年底前,全市建成1-2个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完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奖补政策。建立与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配套的薪酬激励机制,依据职业技能等级给予相应的一次性补贴。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制度。自2021年起,对在同一养老机构护理岗位就业的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生,工作满5年后,按照大专30000元、本科40000元、研究生50000元奖补标准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鼓励引导低收入贫困人口、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授予“技术能手”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扎实开展“最美养老护理员”“优秀养老院院长”“十佳养老机构”等评选活动并给予奖励,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表现突出者推荐授予“如皋市劳动模范”“如皋市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提高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荣誉感。〔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二十)健全养老服务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建立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平台,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强化已登记养老机构的跨部门监管,发现存在可能危及入住老人人身财产安全风险的,民政部门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改。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抄告同级住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管,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长效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快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加强“通城养老”综合为老服务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记录归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通过民政门户网站、“信用南通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养老服务企业(机构)的法人信用、行政许可、备案管理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养老服务黑名单制度,对于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及服务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取消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享受财政补贴、表彰奖励的资格;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3年内禁入养老服务市场,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市民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市政府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要将养老服务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养老服务成效明显的镇(区、街道)、村(社区),给予资金、项目等倾斜。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5日

解读链接:《市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