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5972/2020-02633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文号: | 皋政发〔2020〕37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禁渔区的通告 |
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禁渔区的通告
无障碍语音播报
为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合理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提高全市长江禁捕禁钓管理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将全市各入江河道闸口向长江一侧水域设为禁渔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范围:全市各入江河道闸口向长江一侧水域(详见附件)。
二、禁渔时间:每年1月1日0时-12月31日24时。
三、禁渔区所在属地人民政府应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在禁渔区河段两侧设置禁渔告示牌,广泛开展宣传。市农业农村、公安、长航公安、水利、海事、市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从事任何从事水生动植物的捕捞、垂钓作业。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
五、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非法捕捞、垂钓的,或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的,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入禁渔区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六、在禁渔区从事非法作业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妨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如皋市各入江河口禁渔区一览表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