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20-02633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皋政发〔2020〕37号
成文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0-10-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禁渔区的通告
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禁渔区的通告
来源: 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0-10-10 10:11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合理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提高全市长江禁捕禁钓管理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将全市各入江河道闸口向长江一侧水域设为禁渔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范围:全市各入江河道闸口向长江一侧水域(详见附件)。

二、禁渔时间:每年1月1日0时-12月31日24时。

三、禁渔区所在属地人民政府应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在禁渔区河段两侧设置禁渔告示牌,广泛开展宣传。市农业农村、公安、长航公安、水利、海事、市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从事任何从事水生动植物的捕捞、垂钓作业。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

五、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非法捕捞、垂钓的,或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的,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入禁渔区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六、在禁渔区从事非法作业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妨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如皋市各入江河口禁渔区一览表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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