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23-02426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皋政发〔2023〕23号
成文日期: 2023-09-21 发布日期: 2023-09-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如皋市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如皋市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3-09-28 15:4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如皋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如皋市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如皋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2.《如皋市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3.《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此页无正文)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如皋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对如皋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包括政府直接出资、政府委托出资、政府通过注资形式委托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政府出资主要通过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安排。

第四条 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

(二)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

(三)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本金损失或最低收益;

(四)以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五)违规出借资金;

(六)以基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等。

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兼顾投资收益,坚持落实国家战略,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发展的政策导向。

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为保证如皋市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

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审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国资办、行政审批局等部门。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同时,为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维护基金运营安全,设立如皋市政府投资基金监督委员会。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议修订本办法;

(二)审议基金设立或参股方案、增资和实缴以及投资协议(收益分配、退出)等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三)审议批准直投项目,提交市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四)审议基金年度工作计划;

(五)听取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基金绩效评价报告;

(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基金设立及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监督基金的使用;

(三)对基金管理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统筹规划和运营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负责基金预算管理,协调做好基金资金筹措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

(四)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

(五)牵头组织实施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提出相关基金发起设立建议,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提交报告;

(二)参与制定相关基金设立方案;

(三)梳理推荐年度直接投资项目;

(四)指导相关基金投资运作及投后管理;

(五)参与相关基金的绩效评价;

(六)研究支持相关基金运作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运营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风险,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处置,维护基金利益。

第三章 投资方向与运作方式

第十三条 充分加强基金设立论证,合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基金规模与投资范围。不盲目设立基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辖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设立基金。

第十四条 基金应当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意图,聚焦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大战略和重点产业开展投资活动,对未来预期现金流量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点工程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科学合理确定基金类型、投资领域、支持方向,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输变电设备、智能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健康等重点领域设立子基金。

第十五条基金主要运用股权投资方式对企业、项目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基金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用、收益分配、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利和责任等。

第四章 运作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应当在协议(章程、合同)中约定主投领域和地域范围。

第十八条 基金应当在如皋市内注册,投资于如皋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如皋市级政府出资金额的1.5倍,最低不低于如皋市级政府出资金额的1.2倍,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70%。

第十九条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募资作用,加大与国家级基金、央企、地方国企和头部投资机构等的合作力度,吸引更多资金、技术、人才向如皋市集聚。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费坚持从严从紧控制,原则上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8%。

对引导作用和社会效益好、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投资阶段较早、投资风险较大的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计提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3%。

第二十二条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

为更好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按照基金风险、收益偏好和行业支持需求的不同,对基金设置差异化门槛收益率。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政府出资的门槛收益率可适当降低,超额收益可对其他出资人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基金的预算管理,编制基金年度资金使用预算,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及基金投资需要,统筹安排资金。

第二十四条 基金出资主体应加强基金资金管理,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出资主体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资产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投资间隙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六条出资主体应当向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报告基金出资计划、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情况和财务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的约定向出资主体定期报告基金出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情况和财务报告。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组织全过程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基金管理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应强化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出资及管理费支付水平等挂钩。

第二十八条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基金投资营运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建立和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依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的基金设立和直接投资等投资行为,充分履行了投资决策程序,造成损失或没有实现预期目标,且未谋取私利的,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前款所称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包括市委、市政府文件以及根据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要求并履行决策程序后确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基金出资参与国家级基金的,执行国家级基金相关规定;因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等要求,与外省、市合作设立基金的,按各方协商确定的方案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或特殊事项,由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重要事项报请市委、市政府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如皋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皋政发〔2021〕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如皋市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如皋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基金对如皋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规范如皋市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促进引导产业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架构

第二条引导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50亿元,首期出资5亿元,根据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及产业发展需要逐步安排并调整规模。资金主要来源为:由市财政预算分年度安排。

第三条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委托江苏中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另外遴选一家头部基金管理机构共同作为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负责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尽职调查、组织评审、协议签署和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具体管理及运作,具体管理事务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年管理费不超过实际管理到位资金的1%,管理费的支付与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目标、管理公司尽责履职绩效等挂钩。

第四条 遴选的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格的运营资质。具备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和备案手续,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诚信记录。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完善的管理机制。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完整的管理团队。至少有5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诚信记录。

(四)良好的管理业绩。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具有管理产业基金、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基金的相关经验,过去3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50亿元。

(五)较强的招商能力。具备招募熟悉我市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输变电设备、智能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健康等6大产业或行业领域的子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同时在与地方政府合作过程中,有成功为地方政府招引相关产业项目的案例。

第五条 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工作,包括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拟定参股子基金设立方案、投资方案、投资协议、募集社会资本、遴选参股子基金管理人,引导产业投资基金投后管理、退出等方面工作;

(二)对参股子基金相关议案进行政策合规性审查;

(三)对拟直接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编制投资建议书,拟定投资方案和投资协议;

(四)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或其办公室报告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和直投项目、参股子基金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按月度、季度、年度分别上报);

(五)完成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六条引导产业投资基金采取“1+N”母子基金运作方式,其中子基金发挥主导作用,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直投项目。

第七条引导产业投资基金通过与优秀的投资管理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开展投资业务。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组织形式,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相应的以有限合伙人(LP)或股东的身份出资。合理设定子基金的规模、方向和结构,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子基金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行,依据章程、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及退出。

第九条 设立参股子基金原则上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引导产业投资基金与优秀的投资管理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基金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出资,子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相应的以有限合伙人(LP)或股东的身份出资;

(二)原则上应在如皋市内注册,并通过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统称“基金协议”)约定主投领域和地域范围。其中,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子基金募集规模的60%。子基金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备案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并接受监督;

(三)应选择在如皋境内设立的并具有相应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具体由托管协议详细约定);

(四)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当年计划投资总额的70%。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子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其实际募集规模的3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五)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其他出资人完成当期相应出资后才实施缴付;

(六)子基金投资在如皋市内企业(包括总部在如皋的市外企业)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最低不低于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2倍;

(七)子基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分为投资期和退出期,其中投资期最长不超过5年,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八)引导产业投资基金需向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派驻成员,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委派代表对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原则上有一票否决权;

(九)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引导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子基金部分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基金份额、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或者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十条 子基金的管理人遴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和备案管理,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四)至少有4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2个投资成功且上市的案例,上述案例应与我市拟设立子基金投资方向相同或相近;

(五)企业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5年,管理团队过往投资业绩优秀,过去三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产业基金总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一条子基金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一般不超过基金实缴额的1.8%确定,具体比例在管理协议中明确。若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和子基金是同一管理人的,原则上由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管理费按实缴额的1%确定(即同笔资金在母、子基金累计管理费不超过1.8%)。

第十二条 子基金可广泛募集社会资本,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开展联动投资,充分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扩大资金投资效用。按照子基金风险、收益偏好和行业支持需求的不同,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子基金中的其他参与主体适当让利。

第十三条参股子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收益及本金在基金存续期内随每个项目退出不定期进行分配,不滚动投资。

第十四条引导产业投资基金从子基金分配所得应上缴国库。在按出资来源分配后,可在政府出资已分配所得的分红部分中计提一定比例的资金,主要用于对政府主导的投资期限长、风险高、收益率低的基金进行适当的风险补偿,以及对优秀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奖励,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及子基金可按协议或章程约定清算或转让份额,协议或章程未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退出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的,采取公开上市、股权转让等市场通行做法实现退出,原则上申请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产业投资基金退出其在参股子基金中的份额,申请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直投的企业,其他投资人原则上不得先于引导产业投资基金退出其在该企业的股权。

第十六条参股子基金应在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违约责任由参股子基金管理人承担: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合伙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参股子基金设立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参股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四章 直投项目

第十七条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直投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引导产业投资基金通过直接参股项目或和投资机构设立单一项目基金的形式参股项目;

(二)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直投项目(企业)必须为注册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且符合本市重点招商项目、重点人才项目及本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非上市企业;

(三)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直投资金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未来预期现金流量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点工程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四)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直投资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项目投资,除了直接投资于市委市政府重点决策的项目,一般采用跟投方式支持已有其他社会产业基金或创投基金投资的企业;

(五)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一项目直接投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引导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的10%,少数对国家安全、产业升级、进口替代等有重大意义和贡献的项目经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上限可以提高到20%,但引导产业投资基金不作为第一大股东;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对所有直投项目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引导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的40%;

(六)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直投项目在如皋当地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一般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最低不得少于5亿元人民币,投资总额可以分期落地,但需有明确的投资计划和时点,投资落地期限不可长于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对该项目的投资期。

第十八条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程序:

(一)项目所在镇(区、街道)负责推荐或市委市政府重点决策项目;

(二)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合规性初审;

(三)初审同意后,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前期尽职调查(可聘请第三方机构),编制尽调报告与投资建议书;

(四)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前1周发送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直接投资方案,并于2周内出具决策意见;

(五)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资方案与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实施投资,并且根据投资协议等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监督权。

第十九条直投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终止参股并选择退出,违约责任由违约企业承担: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投资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参股协议签订后,其它投资方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出资的;

(三)投资完成一年以后,项目公司未按投资协议使用投资资金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或特殊事项,由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重要事项报请市委、市政府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基金

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基金(以下简称国企出资基金)的运作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23〕22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本通知所称国企出资基金是指国有企业(含其全资、控股下属企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一条加强基金备案审查。国有企业认缴出资额1亿元及以下的,在完成基金设立决策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设立方案报市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国有企业认缴出资额超过1亿元的,在完成基金设立决策后,企业将基金论证、内部决议、出资人审核意见、基金设立方案等相关材料提交市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后,再按程序报市基金管委会审议。国有企业经审定的认缴出资额2亿元以上的基金设立方案,市基金管委会报南通市基金管委会备案。

每年12月31日前,国有企业向市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在每季度终了后10天内,国有企业向市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季度出资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市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将国企年度投资计划、国企出资基金运作管理情况报告市基金管委会,市基金管委会根据上级要求定期报告南通市基金管委会。

第二条加强基金设立论证。国有企业根据基金设立论证需要,从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机构、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中选择专业人士(南通专家库及如皋专家)对基金设立方案进行论证,由专家围绕基金设立可行性、合规性等方面提供客观、公正、专业的论证意见,相关专家论证情况报市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规范安排出资来源。国有企业设立基金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资金和经营状况,做好资金预算,确保资金来源合规、支出压力可控,不得违规借贷资金用于基金投资,不得通过基金规避监管、增加隐性债务,不得设立保底保收益、附加担保限制的基金,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基金出资人的份额,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一律不得开展基金投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辖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设立基金。

第四条聚焦服务经济发展。国有企业要本着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化盈利能力提升要求,围绕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创新需要和企业主责主业设立基金,并在基金协议(章程、合同)中约定关于投资领域、地域(本地投资)方面的要求。除以投资为主业的企业外,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展单纯追求财务回报的基金投资。

第五条发挥基金资本撬动作用。国企出资基金应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金设立,综合考虑管理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增值服务水平、自有资金出资规模等因素,优先选择募资能力强、投资业绩好、投资方向与如皋市产业布局契合度高、团队有落地常驻人员的投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单个国有企业(集团)除因特殊目的设立的基金外,在单个基金中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市属国企和如皋市政府性基金在单个基金的总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在基金出资过程中,各国有企业出资原则上不得早于社会资本。

第六条提升基金管理效能。基金运作管理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基金行业发展规律,有效发挥基金创新投融资机制优势,不断提升基金投资运营水平和效果。

各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覆盖基金投前、投中、投后全流程的相关管理制度,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推动基金加快投资进度,减少资金闲置。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力度招引优秀人才,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团队培养和激励,打造既懂政策又懂市场的复合型、专业型、开拓型的本土管理团队。基金管理费应结合基金层级、类别、规模、投资阶段、出资比例等因素从严从紧控制,原则上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8%,对引导作用和社会效益好、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投资阶段较早、投资风险较大的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计提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3%。

第七条严格遵守禁业管理规定。各国企出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业规范,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相关规定允许的除外)、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名股实债变相增加债务,以及不得从事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八条完善出资退出机制。各国有企业出资部分一般应按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约定在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在现有存续期外,确需追加延期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延期后一般不提取管理费。各国有企业应注重通过协议等形式保障出资权益,建立健全出资退出机制,对出现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基金设立手续、出资拨付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基金设立目标、未按协议(章程、合同)约定投资以及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运行目标情形的,应选择提前退出。

第九条强化日常跟踪监督。各国有企业要加强基金全过程监管,强化投后跟踪和风险防控,常态化开展绩效评价、风险排查、重大投资项目巡访等工作,有效防范化解投资风险。国企出资基金出资主体应切实行使股东(合伙人)权利,及时掌握基金运作情况;对出资金额大、占比高的基金,通过委派董事、监事或基金投决委员、观察员、咨询员等方式加强跟踪管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派出人员履职管理制度,完善授权权限和工作机制。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国企出资基金投资业务的监管力度,对于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关禁止性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尽职免责、容错纠错机制,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履职过程中遵守规范的决策机制和民主的决策程序,工作上尽心尽责,没有谋取私利、违反法纪,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实施探索性改革创新而产生的失误、偏差,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国有企业基金工作开展情况、报备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报告工作等,纳入国有企业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范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解读链接:关于《如皋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如皋市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皋政发〔2023〕23 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