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8-07285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标准,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皋政办发〔2018〕222号
成文日期: 2018-10-15 发布日期: 2018-11-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1-07 16:4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除安全隐患,改善空气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省政传发〔2018〕30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皋市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落实,确保达到整治要求。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如皋市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成品油消费安全为目标,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惩处成品油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责任相结合,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健全完善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高峰任组长,各镇(区、街道)、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局长贾宏斌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的日常牵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于飚,13511588299,827284694@qq.com)

三、整治重点

1. 整治非法经营行力。包括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

2. 整治非法储存、销售成品油行为。包括擅自建设储存油罐、非法储存成品油、非法改装油罐车(船)等非法储存、 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3. 整治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行为。包括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以次充好” 供应市场,或与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混兑销售的行为。

4. 整治偷税漏税行为。包括变名开票、不开发票、少开发票等行为。重点打击部分炼油企业将应税品变成非应税品,将柴油开票为沥青、白油、变压器油、导热油等,将汽油开票为轻烃、芳烃等行为;打击炼油企业与加油站点、社会用户等客户一对一接单、款到提货、无票销售行为,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接单,由贸易公司从炼油企业一次性订购大量无票油品,然后向散客销售的行为;打击部分加油站点缴税的成品油销售量远低于实际销售量的行为。

四、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8年10月上旬至2018年12月底,共分3个阶段实施:

1. 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从10月上旬至10月底,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落实专项整治相关工作部署。市相关职能部门及下设机构、各镇(区、街道)要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全面营造规范销售经营、存储运输和使用监管的良好氛围。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要对我市成品油经营单位、流动加油车(船)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彻底摸清非法经营成品油的油站和流动加油车(船)的情况,10月30日前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 依法查处、集中整治阶段:11月初至12月中旬,对排查出的非法经营成品油的加油站和流动加油车(船)的不规范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对涉及部门交叉事项的较大案件,报市整治办,由整治办协调组织,实行联合行动,联合办案。

3. 全面验收、总结阶段:12月中旬至12月底,各责任部门认真总结整治成效,于12月31日前将整治情况书面报整治办公室。市整治办进行检查验收,对未达到整治目标的,要延长整治时间,重新整治到位,巩固、扩大专项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责任分工

1. 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整治行动,一是查处非企业涉及非法从事闪点>60℃的柴油经营行为。二是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三是加大对加油站点销售油品质量的抽查检验力度。四是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企业超范围从事闪点>60℃的柴油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五是查处生产、仓储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以及计量作弊的违法行为。六是查处商务部门移送的相关违法行为。

2. 商务局:配合市监部门牵头组织整治行动,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对发现的下列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市监部门查处:一是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管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管用途的成品油的行为,或者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行为。二是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3. 公安局(消防大队):一是对非法经营汽油和闪点<60℃柴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查处非法改装车辆流动加油行为。三是依据《消防法》,查处成品油储存、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4. 交通运输局:一是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擅自改装从事流动销售成品油车辆的行为。二是加大对靠港船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油品的抽检监管力度,查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的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三是督促港作机械、交通工程施工机械使用国家标准油品。

5. 环境保护局:加大对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况的抽查抽检力度。

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查处非法从事汽油、闪点≤60℃的柴油经营行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7. 税务局:查处加油站点与炼油企业交易不开具正规发票、偷税漏税的行为。加强稽查征管,严格小额纳税人管理,建立专项督查、举报、核查机制。推进加油站进销存台帐的建立和税控装置联网,根据加油枪走字起止数,按实际经营量纳税。

8. 海事局:加大对靠港船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油品的抽检监管力度,查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的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

9. 宣传部:对典型案件以及违法企业、违法人员,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进行曝光。

10. 中石化、中石油等企业:负责加强本系统加油站点油品质量管理,主动对接社会加油站点健全供购关系,足量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定期向商务、市场监管、 税务等部门提供社会加油站点的购油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都门举报。

11. 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协助负责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管,配合整治领导小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六、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市各相关部门和各镇(区、街道)要高度重视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工作内容抓实抓好。市各部门要严密组织、密切配合,树立大局观念和“一盘棋”思想,要切实履行职责;各相关部门和各镇(区、街道)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活动顺利实施。

2. 强化协作配合。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定期召开协调推进会,通报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推动专项整治工作。今年12月底专项整治结束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专项整治总结和长效机制建设报市政府。

3. 营造舆论氛围。通过各类媒介广泛宣传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危害、开展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发动广大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线索,引导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

4. 强化信用约束。各有关部门在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将其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强化“一次违法,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防止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死灰复燃,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营造良好的成品油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