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8-06699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标准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皋政办发〔2018〕192号
成文日期: 2018-09-11 发布日期: 2018-09-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9-27 09:1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国发〔2016〕5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8号)及省农委《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活动的通知》(苏农办牧〔2018〕45号)南通市农委《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活动的通知》通农牧〔2018〕28号有关部署,加快推进生猪屠宰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提高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以推动品牌化经营为导向,以开展信息化监管为抓手,我市建设一批标准化生猪屠宰示范企业,依据南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做好畜禽屠宰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通政发[2015]67号)、《如皋市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皋政办发[2015]187号)全市参与标准化创建生猪屠宰企业数量不得超过3家,达到“工艺流程科学化、设施装备标准化、检验检疫规范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环境卫生整洁化”和“有健全的品控机构、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有相适的品管人员、有自有的企业品牌”的“五化四有”标准要求。根据省及南通市统一部署,2018年我市选择1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年实际屠宰量达到5万头以上)开展标准化建设,并通过省级验收。

二、建设内容

申请标准化示范建设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农业农村部另发)等要求,加强从生猪采购、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推进“五化”建设,提高设施装备标准化水平

1、工艺流程科学化。车间布局合理,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生产区和非生产区、车间的清洁区和非清洁区严格分开。屠宰工艺科学,验收、待宰、冲淋、致昏、刺杀放血、烫毛、脱毛、燎毛、刮毛、净膛、同步检验、胴体加工、预冷等必需的工艺齐全,生产流程顺畅,生产线各环节运行协调。

2、设施装备标准化。设施设备完善,屠宰生产线使用机械悬挂轨道,确保屠宰全程屠体、胴体、肉品和副产品不着地,关键屠宰设备要求机械化,尽量减少屠体、胴体和肉品与人员直接接触。给排水设施、清洁消毒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仓储设施、冷链设施等能满足生产需要。

3、检验检疫规范化。屠宰生产线应设有同步检验设备,生产线应按照规程设置头部、体表、内脏、胴体初验、复验等检验检疫岗位,生产线附近设置有检验检疫兽医室和检验室,配备必需的检验设备。检验检疫责任到人、操作规范。参加全国建设的企业,要求所屠宰生猪主要来自屠宰企业自有养猪场或签约养猪场,同时要建有检测检验实验室,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理化、生化及兽药残留检测检验能力。

4、监督管理信息化。健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实现管理全程信息化,使用全省生猪屠宰管理信息化平台,从猪源管理、运输监管、宰前检验检疫、宰后检验检疫、销售管理、无害化处理管理全程纳入信息化管理,在线机打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现产品来源及生产信息可溯、责任可查。监控实时化,关键质量管理岗位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远程实时监控。

5、环境卫生整洁化。厂区整洁、干净,环境卫生,道路和场地硬化,绿化到位。生产车间符合食品卫生标准,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设施设备,污水处理能力能满足生产需要,做到达标接管或达标排放。副产品及废弃物存放与处理符合相关要求,定期除虫灭害,保持环境干净卫生。病死猪及不可食用组织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四有”建设,提升屠宰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1、有健全的品控机构。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清楚,分工明确,承担从猪源管理、宰前检验、宰后检验到销售全程质量管理工作,拥有一票否决权。

2、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制定有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不同岗位制定有科学合理的操作规程。各类制度和操作规程要落实到位,生产管理过程实行痕迹化管理,各类记录齐全。

3、有相适的品管人员。质管人员配备应满足生产管理工作需要,检验检疫人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要定职到岗、定责到人。从事肉品加工、检验检疫、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健康检查。

4、有自有的企业品牌。企业注册有自己的商标和品牌,在品牌培育和宣传上有详细的行动计划。参加全国示范建设的企业要具备分割包装等深加工能力,配有专用的肉品运输车辆,具有完善的产品销售渠道和肉品配送体系。

有关标准化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及标准详见附表。

三、工作程序

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辖区内有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参与。申报企业应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环保合格证明文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近两年未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无违法行为。符合上述建设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可自愿参加标准化示范建设活动。

(一)企业申请。拟申请标准化建设的企业应填写《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示范建设申请表》(附件1),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从诚信守法、硬件设施、质量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进行初审,初审符合建设基本条件的,向市农委推荐。经市农委审核,同意建设的,告知申请企业。

(二)开展建设。企业对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内容》(附件2)要求开展建设,建设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文档、影像等资料。农委要做好建设的指导服务工作,主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技术疑难问题。

(三)组织验收。企业对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内容》进行自评。自评合格后,编写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3),填写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验收申请表(见附件4),经农委审核。市农委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省农委申请验收。

(四)公布名单。验收合格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颁发“全省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标牌。省农委每年择优从全省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中选择5家企业推荐上报农业农村部,参加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评审。

四、进度安排

根据农业农村部及省、市农委有关工作部署,2018年全市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建设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1、2018年7月起,市农委开展宣传活动,为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2、2018年7月-9月,生猪屠宰企业按程序申请参加示范建设,并开展自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适时组织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推荐上报市农委。市农委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建设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农委。

3、2018年11月10日前,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企业将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总结报市农委畜禽屠宰管理科。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重点,切实强化领导,进一步细化方案,加强宣传和引导,确保建设工作落实有力,推动有序,落地见效。

(二)强化政策扶持。对通过省级验收的标准化示范企业建立奖补制度,按10万元/场的标准进行奖补,奖补资金从省财政下达的年度省级农林渔病害防治及处理专项经费中统筹解决,要多途径加强示范企业宣传,注重品牌培育,扶持做大做强企业,今后将优先推荐标准化示范企业为供沪备案企业和供沪生猪产品产销对接企业。同时,要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为全面实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创造条件、奠定基础,不断提高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三)强化后续管理。在标准化示范企业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坚持宁少毋滥。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示范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失信以及不符合标准建设要求的,查实后要及时上报,摘除标准化标牌,取消示范企业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市农委畜禽屠宰管理科刘三五,电话:87652306。

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申请表;

2.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内容;

3.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提纲;

4.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验收申请表。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