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5972/2019-01835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文号: | 皋政办发〔2019〕67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日期: | 2019-05-1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征收(搬迁)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合理规范我市征收(搬迁)补偿标准,维护征收(搬迁)人与被征收(搬迁)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我市征收(搬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苏建函价〔2018〕298号)等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对我市征收(搬迁)相关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一、房屋重置价
原《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规范》(皋政办发〔2012〕26号)中规定的各类房屋重置价评估补偿方法和相关的标准要求不变,关于住宅重置价格、非住宅房屋(不含工业及仓储用房)重置价格和工业及仓储房屋重置价格调整如下:
住宅房屋重置价格(元/㎡)
结构类型 |
钢筋砼一等(高层) |
钢筋砼二等(多层) |
砖混一等 |
砖混二等 |
砖混三等 |
砖木一等 |
砖木二等 |
砖木三等 |
砖木四等 |
简易一等 |
简易二等 |
简易三等 |
重置单价 |
1400 |
1200 |
1030 |
850 |
655 |
855 |
725 |
665 |
610 |
605 |
525 |
400 |
非住宅房屋(不含工业及仓储用房)重置价格(元/㎡)
结构类型 |
钢筋砼一等 |
钢筋砼二等 |
砖混一等 |
砖混二等 |
砖混三等 |
砖木一等 |
砖木二等 |
砖木三等 |
砖木四等 |
简易一等 |
简易二等 |
简易三等 |
重置单价 |
1200 |
1040 |
1030 |
850 |
655 |
855 |
725 |
665 |
610 |
605 |
525 |
400 |
工业及仓储房屋重置价格(元/㎡)
结构类型 |
钢混结构(框架) 一级 |
钢混结构(框架) 二级 |
钢混结构(排架) 一级 |
钢混结构(排架) 二级 |
全钢结构一级 |
全钢结构二级 |
砖混结构一级 |
砖混结构二级 |
砖混结构三级 |
砖木结构一级 |
砖木结构二级 |
砖木结构三级 |
简易结构一级 |
简易结构二级 |
重置单价 |
1380 |
1250 |
1270 |
1090 |
980 |
690 |
950 |
830 |
785 |
860 |
782 |
690 |
440 |
390 |
评估过程中,各评估单位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估,如遇特殊房屋的定价可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召集一定数量的注册评估师和相关单位进行会商确定。
二、花木移栽砍伐补偿标准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属于被征收(搬迁)人的树木需要移栽砍伐处理的,视苗木状况按8000元/亩左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差异较大的,由各实施主体部门牵头召集该领域专业资格人士及相关单位会商讨论确定。
三、关于附属设施补偿的说明
针对房屋附属物的评估,各评估单位要按实评估、尊重事实,体现公正、客观原则,如遇按质论价部分应由各实施主体部门组织该地块负责人、镇(区、街道)征收(搬迁)负责人、相关社区负责人、推进组长、评估公司、实施单位等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