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20-00494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皋政办发〔2020〕26号
成文日期: 2020-02-07 发布日期: 2020-03-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国有企业项目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国有企业项目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3-02 17:0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院、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如皋市国有企业项目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

如皋市国有企业项目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项目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部门出资设立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

本办法所称项目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增资参股、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追加投资、固定资产、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等。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根据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并经市委市政府确定,市财政局(国资办)备案的,原则上不超过3项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二、职责界定

(一)市财政局(国资办)和镇(区)国资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项目投资活动实施监管。

1.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方向,指导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规划,确认出资企业经营主业和允许投资的非主业范围,适时制定并发布企业主业投资清单、允许投资的非主业投资清单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3.对企业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等;

4.指导企业之间加强投资协同合作。

(二)企业是项目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1.企业应科学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编制投资计划;

2.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严格规范投资决策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和必要的专家论证,制订风险防范预案;

3.加强项目投后管理,组织对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和审计,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4.负责对下属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投资原则

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企业项目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壮大企业主业优势,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突出重点。企业项目投资应坚持聚焦主业,重点突出政府公共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推动国有资本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金融等领域集聚。严格控制企业对非主业、一般性竞争类行业的投资行为。原则上不设立竞争类的全资企业。严格控制金融类产品的投资(专门从事金融投资业务的企业除外),严格控制三级企业的投资。特殊情况的投资行为,应当按规定权限报批后实施。

(三)科学合理。企业项目投资规模要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实际融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财政局(国资办)、镇(区)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四、投资程序

(一)企业应当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市管企业向市财政局(国资办)履行报告、审核备案,镇(区)企业须经属地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批准,再由属地国资管理部门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备案。企业对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进行追加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重新报送审核备案。

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2.当年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率影响分析;

3.投资结构分析,包括主业投资规模,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和规模等;

4.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主体、项目投资额、投资预期收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  

5.拟投资项目汇总表。

(二)企业项目投资决策前应当充分的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

可行性研究应包括:

1.项目投资目的、背景、必要性;

2.项目基本情况、投资主体以及合作方基本情况(包括近3年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3.项目资金来源;

4.项目市场前景、政策导向、运营方式及竞争优劣势;

5.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投资成本、投资回收期、承受能力、偿债能力,经营目标、运营成本、盈利能力等测算和分析);

6.项目组织架构、制度建设、经营团队情况,以及各投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7.项目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

(三)企业项目投资应当开展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应包括:尽职调查、专家论证过程和结论意见,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监事会意见、企业法律顾问(或内部法务人员)确认的法律意见等。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背景调查,包括目标企业主体资格及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结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等;

2.财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资产运营、债权债务、或有事项、偿债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财务风险提示及建议;

3.技术与业务调查,包括主要产品或业务、核心资源或技术、市场与销售、经营能力、经营风险提示及建议;

4.法律调查,包括经营资质、主要资产、债权债务、经济合同、关联交易、税务及财务、未决诉讼和仲裁事项、法律风险提示及建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对资产的属性、权证情况、使用年限、折旧情况、抵押情况等进行调查。

(四)企业项目投资应当经集体决策形成决策意见。企业对投资决策负责,董事会是投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经集体决策形成意见。出资企业应当对各层级企业的股权类投资、非主业项目投资、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的高风险投资(含委托贷款)进行集中管控,不得将决策权限进行下放或授权。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需要提交工会、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的,从其规定。

(五)市管企业项目投资应当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向市财政局(国资办)履行报告、备案程序,镇(区)企业项目投资报送报告、备案资料须经属地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批准,再由属地国资管理部门报市财政局(国资办)。需报告或事前审核的事项,应当在取得批复或审核意见后方可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报送材料包括:项目投资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有关协议书或意向性文件,综合评审材料,董事会决定(企业内部决策过程、结论意见和决策依据),其他必要的材料。

五、投资要求

(一)根据《如皋市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备案实施办法》规定,企业项目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向市财政局(国资办)报告,需上报市委市政府的,由市财政局(国资办)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1.非主业项目投资(经批准的非主业范围除外);

2.投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业项目(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下的主业项目事前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3.单笔或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超过企业净资产30%以上的投资;

4.资产负债率超过70%后进行的投资;

5.在市外投资的项目;

6.与非国有资本进行合资、合作、交易,且企业不绝对控股的项目。

(二)企业要着力防范项目投资风险,保障出资人权益。禁止对下列企业或领域进行投资:

1.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

2.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的企业;

3.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等。

(三)企业项目投资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国资办):

1.资金来源及构成有较大调整的;

2.项目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3.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

4.经批准的投资项目在一年内未能实施的,或原投资计划出现其他重大调整的情况;

5.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六、投资风险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的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的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市财政局(国资办)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企业要严格控制各层级企业中自有资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企业的投资行为,禁止超越财务承受能力的举债投资。

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七、监督机制

市财政局(国资办)、审计、纪委监委、镇(区)国资监管部门、监事会监督等要发挥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项目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定期分析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市管企业、镇(区)国资监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国资办)报送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项目投资季度完成情况,年末编制年度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3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国资办)。年度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等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年度投资效果分析,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提交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批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项目背景、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准备、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回顾;

(二)对项目财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进行客观评述,总结主要经验教训和启示;

(四)对项目存在的问题、风险提出改进意见。

  企业及其领导人员,在项目投资中违反规定投资决策,或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如皋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皋政办发〔2017〕22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八、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如皋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附件:

如皋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 禁止类投资项目

1.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要求的投资项目。

2.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如皋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4.不符合经审核确定的主业范围以及未经审核的新业务投资项目。

5.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6.未按规定履行完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8.项目资本金低于相关规定要求的项目。

9.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同期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10.投资收益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收益未能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

11.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的企业。

12.对产权关系不明晰或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企业的投资项目。

13.投资规模明显超过企业实际能力的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1.三级及以下子企业充当对外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或分期出资累计计划投资额大于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