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20-00770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皋政办发〔2020〕49号
成文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3-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 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 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3-30 09:4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为,有效防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廉政风险,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120号令)、《江苏省政府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有关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加快产业升级。以建立注重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阳光透明、守法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为目标,进一步严格评标定标办法,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为导向,进一步简政放权,依法行政,提高效率;以突出国有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为重点,放结合,分类监管,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以技术创新、信息平台整合为抓手,全力推进电子招投标,打造更加公开透明、可追溯的阳光电子化交易平台。

二、招标范围

(一)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具体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施工;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同一项目中12个月内发生的、应当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估算价达到本款第1-3条规定标准的;

5.低于以上规模,但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要求招标的。

三、主要内容

(一)以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为主线,推进招标投标项目的阳光决策

1.完善内控机制,强化项目建设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的管理职责,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各镇(区、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按照岗位制衡、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要求,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招标内部监管制度,特别是要建立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和议事规则,要将投标人资格审核、筛选、定标等事项纳入集体决策范围,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

政府投资工程集中代建项目,可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自行招标,包括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评标活动、依法确定中标人等,且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2.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建设项目负责人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建设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考核管理机制,严格选派项目负责人,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考核管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认质认价、合同变更的管理机制,强化对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监管部门要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项目负责人严格追究问责。

(二)以全面规范招标投标各方行为为重点,推动招标投标市场的阳光监管

3.强化招标文件编制管理,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严格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查工作,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编制质量负总责。要组织力量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审核把关,注重主要条款的编制与审核,防止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为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推行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加强对资格审查活动监管。

对一般工程,大力推行资格后审制。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或达到一定规模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概算人民币7000万元以上,市政公用项目概算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园林绿化等其他专业工程概算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资格预审招标。对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经招标人集体决策,可实行有限数量制,通过计分排名方式择优选择不少于9家合格投标人参与竞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入围投标人,资格审查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开不合格投标人名单以及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原因,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5.强化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建设,完善对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不良行为记录及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建设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参建单位的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市住建局、行政审批局,作为参建单位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推进和逐步扩大信用评定结果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3-5%的比例计入投标报价得分,试点将企业信用得分在资格审查环节和定标环节应用,择优确定投标人中标,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公平竞争体制。

投标人在本地区以往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加投标:

⑴近两年内因串通投标而被否决投标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⑵近三年内因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⑶近三年内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⑷近两年(通报之日起)内违反有关规定导致较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拖欠农民工资或合同履约诚信问题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⑸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被依法查处的;

⑹被列入行贿行为黑名单或失信行为黑名单的。

6. 完善造价咨询机构信用评价,规范编标行为。

进一步优化造价咨询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健全动态考核机制。推行“一标一评”制,实时公布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考核得分,定期公布年度信用评价得分。规范造价咨询市场,将造价咨询机构的选取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进场交易。

7.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信息管理。建立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的确定机制,严格落实参加评标专家的保密、回避制度;实行“一标一评”,工程评标结束后,市行政审批局应当组织对专家评标情况进行量化评议。建立标后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定期抽查、评估评标工作质量,通过评议、评估、回访等措施,实现对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畅通对评标专家的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对存在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等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公告处理决定;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违反评标纪律的,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专家资格。

(三)以有序开展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为突破,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的阳光运行

8.探索“定性评审、评定分离”制

进一步厘清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关系,推行“评定分离”制度,探索建立“评定分离”的程序与方法(详见附件1),确定“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开展“评定分离”试点,推动评标由定量评审逐步向定性评审转变,真正发挥评标委员会专家咨询和决策参谋的作用。推动由评标委员会定标向建设单位定标转变,提倡由招标人依法择优定标,发挥招标人在评标与定标环节的决定性作用。

实施“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采用定性评审法。定标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在综合考虑项目规模、技术难度、工期等关键因素后,决定选择票决法、抽签法或集体议事法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制度适用于我市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采用EPC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以及政府投资的民生工程、重大项目、重点工程。试点“评定分离”的招标人应当具备完整的工程管理机构以及完备有效的工程建设内部控制体系。

9.加强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

结合工程设计特点,制定我市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优化设计评审机制,从设计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主要设计人员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及设计费用等方面对设计作品进行综合评价,避免以简单的价格比选方式评审设计作品;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在招标文件发布前,应将招标方案、项目基本要求、经济技术要求等报市行政审批局审查,市行政审批局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市联席会议领导组专题会议,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设计招标方案还应报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市行政审批局制定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的示范文本,进一步明确评分办法、评审程序、设计取费主要条款,推进招标文件的菜单式、标准化管理,提高设计招标监管效能;加强设计队伍管理,试点建立“设计单位优选名录库”,实行动态考评,市重大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设计单位应优先从名录库中选择;进一步引导、推广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在工程设计、建造方面的应用,凡应用BIM技术进行设计、建造或装配式建筑预制率达到30%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模式。

10.推行“预选招标”制。

对一定时间段内的同类型小型的、简单的、通用的工程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在预估一定工作量后,打包招标确定预选中标人。打包多个标段招标的 ,每个标段的第一名为预选中标人;打包一个标段招标的 ,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选择1名或多名预选中标人。待项目实施时,在原定的合同标的额范围内,招标人按前期预选招标结果直接确定承包人或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用“预选招标”施工项目宜采用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按历年的结算情况预编工程量清单。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调整;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施工项目,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材料和人工风险调整方法。无法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项目,可直接采用定额方式结算,费率报价。

11.试点“合理低价法”。

研究制订“合理低价”判断办法和程序,进一步完善建设行业成本价格体系,细化相关法律规定中的评标原则,引导工程合理低价中标,使“最低价”与市场价更协调,杜绝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不重视质量的企业中标现象。建筑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明确过低的投标报价的具体标准。在计算商务标评标基准价前,可先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合理性分析,评标委员会重点审核过低投标报价相关的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措施费用、利润是否合理,主要材料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低于合理低价的投标报价可视为不合理报价,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具体合理低价判断标准见附件2。

工程监理等服务性采购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监理费取费参照2007年工程建设监理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基准价,招标人设置的最高限价一般不得高于基准价×80%。合理的监理投标报价不宜低于基准价×65%(绿化专业工程60%),低于基准价×65%(绿化专业工程60%)投标报价不宜作为评标的参考依据,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具体办法由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明确。

12.创新监管机制、优化招标流程、提高招标投标效率。

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的管理,着力提高招标文件编制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谨性,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对招标流程进行梳理,简化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审查管理流程,压缩初审环节,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加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监督管理,优化流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限期整改,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招标代理机构记不良行为记录,扣减信用得分,相关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以强化标后履约监管、健全市场监督执法体系为关键,推动招标投标领域的阳光执法

13.强化标后履约管理。

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要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及监理人员到岗履职、工程进度、施工质量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投标人中标后,应当及时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合同一致,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对投标人涉嫌挂靠、转包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市住建局反映,由市住建局会同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查处。

14.建立定期联合检查机制,加强标后联合巡查执法。

市住建局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对施工现场要实施常态化、动态化跟踪检查,坚持突击检查与经常巡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着力检查招标成果的落实情况。建立标后联合巡查执法机制,将巡查结果与企业信用得分挂钩。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造价、行政审批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严禁擅自提高结算标准、高估冒算、低中高结等行为,健全完善问责机制,严肃责任追究。

15.形成监管合力,依法查处围标、串标、挂靠资质投标行为。

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全过程监管,明确“八个严禁”,落实“三项制度”,做到“八个一律”(详见附件3)。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行政审批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要形成监管合力,定期组织对已招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回头看”,对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单位与个人,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依法公告处罚决定,有关处罚信息及时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市国有投资公司应每季度开展一次在建工程的全覆盖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联席会议领导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联席会议领导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指导建立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制度),为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监管模式的创新提供组织保障、制度保障。统筹推进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督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服务工作。

联席会议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统一受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需由联席会议领导组决策的相关请示事项,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议,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联席会议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牵头各成员单位加强和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市纪委监委要发挥监督的再监督作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政府投资工程阳光防范体系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问题线索发现移送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不执行政府投资工程阳光防范体系建设工作要求,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并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行业要求,分别做好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备案和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每季度对所属国有投资项目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检查情况上报市联席会议领导组。发现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市审计、财政、行政审批局、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挂靠、转包、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招标人要进一步规范招标决策程序,健全工程廉政风险防控体制,加强施工过程管控,落实项目管理责任。

(三)明确决策流程。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之前,应将招标文件主要条款备案清单报送市行政审批局审查。小型工程由市行政审批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确定;中、大型工程须经市行政审批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后,将讨论意见向联席会议领导组专题会议报告;特大型工程、技术复杂工程等须提请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工程分类概念执行苏建规字〔2017〕1号文附件1)。

(四)加强宣传引导。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宣传,充分调动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共同推进我市各项招标制度改革工作。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加以研究解决,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1.“评定分离”的程序与方法

2.合理低价判断方法

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标后全过程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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