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20-02450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皋政办发〔2020〕146号
成文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09-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9-11 15:08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有关要求,在对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形成了《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中介服务有明确范围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中介事项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需要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的,经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予以调整。各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同步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

二、精简整合中介评估

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中介评估报告,能做备案表的不做登记表,能做登记表的不做报告书,杜绝形式主义评估。要抓住评估的核心内容,压缩评估报告“厚度”,提升评估报告质量。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要大力推行“数字化联合审图”“区域评估”“联合验收”等做法,减少中介评估重复环节。行政审批部门要主动公开相关技术标准,提供中介报告编制的示范文本,方便申请人自行编制报告。

三、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各部门要按照《江苏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四、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打破行业、区域、部门垄断。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省级部门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部门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五、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公布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和市场准入标准,严禁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要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和信用管理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皋政办发〔2020〕14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