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5972/2021-01387 | 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皋政办发〔2021〕7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有关项目论证和评估程序的通知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有关项目论证和评估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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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0号)相关条款(见附件2)精神,经研究,现对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部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根据苏政办发〔2021〕3号第十三、十四条规定),需设区市人民政府论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的相关程序明确如下:
1.需南通市人民政府论证的项目。(1)提供项目建设主体编制含项目无法避让、无法搬迁、必要性、合法性、对生态环境不造成影响等因素的论证报告;(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对论证报告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苏政办发〔2021〕20号第四条规定)意见后报至如皋市人民政府;(3)如皋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至南通市人民政府;(4)南通市人民政府进行后续论证,相关责任部门做好与对口上级部门的跟踪对接工作。
2.需如皋市人民政府评估的项目。(1)项目建设主体填写《生态管控区内项目评估申请表》报涉及生态空间管控类型保护区域的责任主体部门(根据苏政办发〔2021〕20号第四条规定)(见附件1);(2)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责任主体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列第一位的主体部门牵头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3)市政府提出评估意见。
附件: 1.《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项目评估申请表》
2.苏政办发〔2021〕3号、20号文相关条款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