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9-00001 分类: 粮食、盐业、烟草\粮食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文号: 皋政办发〔2019〕178号
成文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19-12-1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12-16 14:2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苏政办发〔2018〕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由省政府颁发实施。为落实好《办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江苏省委、省政府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是践行十九大提出的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的具体行动,实现江苏人民生活高质量发展重要举措。《办法》主要解决我省粮食在生产过程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及污染后的超标粮食收购、销售处置问题。一方面,当粮食生产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面源污染时,种出的粮食能卖得出,确保有企业收粮,避免出现“卖粮难”,保护了种粮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超标粮采取专项收储、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措施,也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主食安全。《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江苏超标粮食处置建立起长效共治共享机制,为全过程、全区域监管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正视现实,增强超标粮食处置责任感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工业“三废”、化肥与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均能造成土壤污染,加上极端气候等因素影响,粮食安全隐患日益凸显。如皋市是农业大市、产粮大市,我市地处长江下游江淮平原,属赤霉病爆易发地区。同时,粮食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食品,也是生产、加工其他食品的基本原料,粮食质量安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为了防范全市粮食质量超标区域性风险的发生,各镇(街道)、相关部门需拿出硬招实招,抓好污染防治,减控农药、化肥投入量,农技人员加大对主粮作物栽培的指导。

三、严格要求,确保《办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成立市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和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超标。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辖区内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转化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储存、定向销售转化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利用超标粮食生产食品的行政违法案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无利用价值的超标粮食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确认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超标粮食处置费用的落实和拨付工作。

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利用超标粮食生产加工食品违法案件的侦查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误食超标粮食引发疾病的救治工作。

市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是建立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中重金属、真菌毒素、药剂残留等粮食质量超标风险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的监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处置环节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粮食质量超标风险监测。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粮食种植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时发现受灾严重,可能出现区域性粮食质量超标时,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确定发生区域性粮食质量超标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场监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应当立即开会商讨启动本级超标粮食处置响应方案。

三是加强超标粮食收购管理,严守超标粮处置底线。超标粮食处置响应方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召开市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结合辖区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情况,商讨确定超标粮食处置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收购的区域范围、执行时间、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超标粮食发生的区域范围、污染类别、危害程度、数量等情况,结合本市粮食仓库分布实际,提出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库点推荐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并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超标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配合,根据超标粮食的实际情况及财政补贴资金等因素,共同协商,并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后确定。收购入库超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组织验收,在将验收结果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逐级抄报至上级主管部门。超标粮食验收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超标粮食检测数据。定点收储库点要严格遵守《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加强管理。按照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销售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四是加强超标粮食销售管理,杜绝超标粮食流向口粮市场。实行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者定向自主销售等方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定点收储库点要严格遵守《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加强超标粮食销售管理,实行超标粮食销售报告制度,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出库时,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同时将出库情况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及时将销售出库情况通报市农业发展银行,并向本级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报告销售流向情况。超标粮食经过技术处理后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销售转化:1.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2.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3.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在从事超标粮食无害化处置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提前将无害化处置方案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无害化处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验收确认。严禁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超标粮食销售时,卖方必须提供质量验收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协议)和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的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粮食。销售货款必须及时全额回笼至贷款主体在市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及时用于收回相应贷款。超标粮食销售资料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买方必须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加工转化能力证明材料,并签署超标粮食安全处置承诺书,不得超过加工转化能力购买超标粮食,不得改变用途加工超标粮食。

面对新形势,市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履职尽责,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为保证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担责负责。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