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5972/2018-00701 | 分类: | 货币(含外汇)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皋政办发〔2018〕169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8-21 | 发布日期: | 2018-08-21 | 有效性: |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人民币现金支付环境的通知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近年来,以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为代表的新兴电子支付方式走入公众生活,改善了客户体验,提高了支付效率,为消费者购物、生活服务等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出现为片面追求快捷移动支付、降低运营成本而拒绝人民币现金结算以及无法选择人民币现金结算服务的现象,损害了消费者使用法定货币——人民币支付结算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改善流通领域人民币现金支付服务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和流通领域,要充分尊重公众支付结算习惯,消除现金结算障碍,完善现金支付环境,确保公众选择现金支付结算方式的权利得到保障。
二、商贸流通领域在目前移动支付基本全覆盖的情况下,应确保收银台有现金支付结算方式,禁止开展“无现金周”、“无现金商店”等移动支付营销活动。任何商家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支付方式(非现金或现金)的自主选择权。
三、生活缴费平台、农贸市场以及餐饮领域,在推广移动支付的同时,应从消费者使用习惯出发,保留受理人民币现金支付的操作空间。
四、公交站点、停车场等场所在推广使用金融IC卡、手机支付、智慧终端等快捷自助支付方式的同时,要确保有一定数量的站点,提供小面额纸(硬)币调剂服务,保证人民币现金支付可实现。
五、医院门诊、住院部等缴费窗口,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确对消费者表示不收现金而只接受移动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六、旅游景区交通、餐饮、住宿、门票等服务中,要确保备足小面额纸币和硬币,保证人民币券别调剂、小面额纸(硬)币供应。在显著位置以中英文提示可使用人民币现金结算,方便特殊群体的现金结算需求。星级酒店等有外币代兑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XX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标志。
七、各金融机构要合理增设离行式网点,设立便民服务点(自助存取款设备),满足社会公众日常兑换的需要,保留人民币现金支付渠道,引导民众以多种方式支付缴费,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特此通知。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