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5972/2018-00684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皋政办发〔2018〕159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8-02 | 发布日期: | 2018-08-02 | 有效性: |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市盐务管理局相关行政处罚权划转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知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有力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及供应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7〕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2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盐务局)行使的相关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权)划转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权限调整时间
2018年8月1日前划转到位。具体权力事项见附表。
二、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权划转后,盐务局不再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场监管局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如皋市人民政府或者南通市相关领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权划转前已立案,至划转时尚未办结的案件,由盐务局移交给市场监管局,并协助其办理。
行政处罚权划转前,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已生效,但未执行到位的,由盐务局负责执行到位。
职能划转后,根据上级要求由盐务局委派到市场监管局协助执法的人员,可持原行政执法证件,协助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三、工作要求
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处罚,需要盐务局提供基础资料材料的,盐务局应予提供,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盐务局应将行政处罚权划转前已立案,至划转时尚未办结的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并于2018年8月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无此类情况的,实行零报备。
本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市盐务局划转至市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