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7-00708 分类: 旅游、服务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皋政办发〔2017〕82号
成文日期: 2017-05-31 发布日期: 2017-05-31 有效性: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激励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激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5-31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如皋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激励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如皋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加大政策扶持和激励力度,根据国家、省、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要求以及《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皋政发〔2009〕178号)文件精神,设立如皋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激励基金(以下简称“旅游激励基金”)。为充分发挥旅游激励基金的作用,加速我市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成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旅游激励基金不少于800万元,用于引导、扶持和鼓励我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和旅游产业发展。

第二章 奖励原则和主体

第三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扶持“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过程中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旅游地接组织奖励、旅游配套设施完善、旅游产品研制开发以及优秀旅游人才引进和培养等。

第四条  加强旅游激励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服务业办)、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共同实施。

旅游激励基金奖励的项目由旅游企业申报,市旅游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汇总,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服务业办)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复核确认,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负责监督管理;确认的申报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政府批复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并会同市旅游局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鼓励招引外地游客来本市旅游。

本市旅行社、旅行社服务网点(以挂靠社名义组织游客)等以及外地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本市旅游达1000人次及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奖励,年终一次性结算。

1. 游览本市至少一个收费景点,且在本市辖区内用餐,但不住宿的一日游,按照6元/人次奖励。

2. 游览本市至少一个收费景点,且在本市辖区内用餐,至少住宿一晚的,根据规模大小给予奖励:

年度组织来本市旅游人数达1000人次,按照15元/人次奖励;年度组织来本市旅游人数达3000人次,按照20元/人次奖励;年度组织来本市旅游人数达5000人次,按照30元/人次奖励。

3. 旅游团队中,免景点门票的70周岁以上老年游客,在本市辖区内用餐且至少住宿一晚的,按照上述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条  鼓励互联网整合本市资源宣传促销。

凡在互联网络上整合本市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进行宣传推介产生影响力,游客通过互联网络购买本地景区景点门票或入住本地宾馆饭店的,给予该网络公司不超过10元/人次的奖励。具体奖励额度根据宣传推介效果和实际情况,由网络公司与市旅游局磋商并签订合同确定。

第七条  鼓励旅游企业加大宣传促销力度。

凡从事地接业务的本市旅行社或输送游客来本市的外地旅行社,接待或输送游客达3000人次以上,在县级及以上报纸、电视、杂志、网络等媒体宣传如皋城市形象、旅游线路等内容,经市旅游局预先核准并签约的,凭有效证明及市旅游局核实签章后的支出凭证,给予实际支出广告费用的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旅游企业参加由政府统一组织的地市级或省级以上大型旅交会的,给予补贴会务和摊位等费用的50%,地市级的奖补最高不超过1万元,省级以上的奖补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鼓励开发地方特色优秀旅游商品。

凡新开发的本市旅游商品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或在本市级以上比赛评比中获得前三名的本市旅游商品,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九条  鼓励本市旅游企业不断创优升级。

1. 新评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新评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 新评为江苏省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1万元、5000元。

3. 新评为国家5A、4A、3A、2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增江苏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区(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增江苏省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为江苏省自驾游基地、南通市自驾游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4. 新评为全国、全省特色旅游景观(示范区)名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新评为全国、全省特色旅游景观名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5.鼓励本市旅游企业不断提升档次、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环境面貌。按照标准新建成一个国家3A级、2A级、1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按照标准建成一个停车场达到6000、3000、1000平方米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按照标准建成一个主营本地长寿食品或长寿文化礼品的旅游购物商店面积达500、300、100平方米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本市国家A级景区和省星级乡村旅游区按照标准建成免费WIFI景区全覆盖、覆盖游客中心和主要景点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6.上述奖励属于同类升级创建的,给予级别之间的差额奖励,不重复奖励;政府实施的项目不给予奖励。

7.上述旅游企业被降级或摘牌的,一票否决,当年不得享受各类旅游激励基金和奖补,不得参与旅游系统评先评优,不得进入市旅游在线统计系统。

第十条  鼓励打造和优化精致旅游业态。

凡进入“如皋市旅游团队在线统计系统”的旅游饭店、酒店、宾馆和景区景点等,实行“主客同质”、公开各类消费标准,达到以下要求的,给予相应奖补。

1. 鼓励打造和优化旅游餐饮业态。本市辖区内就餐饭店以本地乡土时令物产作为主要食材,打造至少8个以上特色菜品的“长寿宴”,形成长寿餐饮品牌,餐标至少30元/人,且年度吸引就餐游客达5000人次的,年终一次性奖励5000元;年度吸引就餐游客达10000人次及以上的,年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 鼓励打造和优化旅游住宿业态。本市辖区内鼓励新建或改造体现长寿特色文化、长寿休闲养生功能的主题旅游酒店、精品旅游度假酒店、特色旅游民宿和汽车旅游营地等住宿类型。主题旅游酒店、精品旅游度假酒店年度入住游客至少3000人次,且每间客房单价达100元以上,根据投入规模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投入达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特色旅游民宿和汽车旅游营地,年度入住游客至少1000人次,且每间客房或营地单价达80元以上,根据投入规模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投入达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

3. 鼓励打造和优化旅游娱乐业态。本市辖区内旅游景区、乡村旅游区,鼓励实现晚间文娱业态全覆盖,丰富游客“夜生活”,突出参与性和互动性,延长游客逗留时间。凡年度接待购买门票游客达3000人次的景区景点,或接待游客就餐达3000人次的乡村旅游区,根据投入晚间文娱项目的规模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投入达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引进和培育旅游人才。

1. 鼓励培育和引进旅游业高层次人才,凡获得“旅游领军人才”、“旅游青年专家”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2.鼓励本市旅游企业加强与省内外旅游专业院校合作,定期选拔内部员工进入院校脱产学习(至少7天以上)并取得相关证书,补贴旅游企业培训费用1000元/人。

3. 鼓励本市涉旅部门和旅游企业在职员工参加全市旅游安全、旅游服务技能、旅游行业管理、智慧旅游营销、文明旅游等各类培训,不断提升行业整体素质,按照300元/人次给予财政补助。

4.鼓励本市旅游企业在职员工参加国家旅游局相关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并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对获得中级、高级、特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10000元/人、20000元/人;对新获得外语类导游资格(包括初级)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

5.鼓励旅游企业员工以及职业学校涉旅专业教师和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旅游系统技能竞赛。凡在本市级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800、600元;在南通市级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1500、1200元;在省级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00、8000、5000元;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000、15000、10000元。

6.开展“十佳地接导游(讲解)员”、“十佳饭店服务能手”的评选,对获得荣誉的个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人。

第十二条  鼓励服务旅游业发展。

鼓励全市各镇(区、街道)、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和个人服务于我市旅游业发展,对获得市政府表彰的年度“旅游行业安全工作先进单位”(10家),分别给予3000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表彰的年度“旅游行业文明创建先进单位”(10家),分别给予3000元奖励;对“组织外地游客来如旅游先进旅行社”(3家),按照确认游客人数多少排名,对第一、二、三名旅行社,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奖励;对获得年度“服务旅游业发展先进个人”(20名),每人奖励1000元。

第四章 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加大旅游用地扶持力度。

强化旅游用地保障,市政府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划拨专项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创建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划要求的重点旅游项目以及利用荒地、荒滩、废弃废旧厂房等开发的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同时,积极争取省专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第十四条  强化旅游业财税保障。

完善旅游企业计税标准,落实上级关于旅游行业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税费优惠政策;不断提高涉旅经营者工商注册比例,扩大税源规模;根据旅游业态的经营特征,设定差异化税率,确保旅游税收政策公平、合理、可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旅游企业由市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确认。

第十六条  旅游激励基金由市财政负担,列入全市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如皋市旅游业发展引导激励办法》(皋政办发〔2015〕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