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8-06697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标准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皋政办发〔2018〕187号
成文日期: 2018-08-30 发布日期: 2018-09-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生猪养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生猪养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9-11 09: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 (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

《如皋市生猪养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第十七届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

如皋市生猪养殖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调整畜牧业区域布局、产业结构,统筹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加快构建畜牧业绿色发展新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生猪养殖行为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目标

根据“属地管理、控减总量,生态消纳、有偿服务”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生猪养殖秩序,取缔违法违规养殖行为,优化生态环境。

以2018年5月底生猪存栏75.8万头为基数,按照全市年控减生猪存栏15%左右的目标,到2020年底全市生猪存栏量控制在50万头以下。其中,搬经、江安、吴窑、磨头等重点镇2020年底分别控制到9.3万头、5.9万头、2.6万头和4.1万头。

二、管理要求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如泰河<焦港河与如海河之间河段>、焦港河和如海河及其两侧各1000米)内禁止生猪养殖。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建有存栏量2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

(三)基本农田内严禁新增生猪养殖设施,对已建成的生猪养殖设施予以清理;

(四)对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生猪养殖设施予以清理。

(五)对已经建成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未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及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的,依法关停。

(六)对使用未经高温处理餐厨废弃物养猪的养殖场(户)依法查处;对直排偷排粪污,造成环境污染的生猪养殖场(户)依法予以查处;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且无法整改的养殖场(户)依法关停。

(七)严禁反弹复养,严禁违法新改扩建,严禁招引生猪养殖项目,严禁本地农户将养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畜禽养殖。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对达到纳税规模的养殖场依法足额征收环保税。

(九)实行定量养殖。各镇(区、街道)根据《2018-2020年全市各镇(区、街道)生猪存栏控制目标任务表》控减目标,分解下达各村(社区)三年控减任务。各村(社区)根据控减任务,实行养殖场(户)单体定量和散养户总量控制,单体定量总量和散养户养殖总量之和不得突破镇限定的本村域养殖总量,定量后严禁超量养殖。

1.单体定量养殖。对全市计划保留的栏存2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逐户实行定量养殖。参照皋政办发〔2017〕193号文件中《如皋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要点》相关标准,结合环评备案表或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养殖限量,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核定规模养殖场(户)的养殖上限。

2.散养户实行总量控制。各村(社区)要对栏存2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户)造册登记,上报《畜禽散小养殖户养殖情况统计表》(附件3-3),对散养户总量要做到因村制宜、适度控减。对目前无栏存的所有在籍户要逐户明确具体监管责任人,上报《如皋市无畜禽养殖的在籍户监管责任表》(附件3-4),无养户原则上不得新增为养殖户。

3.挂牌公示。对所有实行单体定量的养殖场(户)逐户挂牌公示,格式参照《规模养殖场(户)污染防治责任公示牌》(附件4-1),公示牌应位于门口醒目位置,便于社会监督和监管检查;其余散养户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集中公示,格式参照《×镇××村×组畜禽散小养殖户污染防治责任公示牌》(附件4-2),公示牌应位于本组醒目位置。

其它畜禽参照生猪定量养殖规定实行定量养殖。

(十)强化资源化利用

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参照皋政办发〔2017〕193号文件中《如皋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要点》相关标准配备治污设施。

对自行处理粪污的畜禽养殖场(户),镇(村)要加强监管,确保粪污清运规范、去向可靠、消纳合理,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对纳入社会化服务或粪污收集处理中心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户),各镇(区、街道)要加快建立社会化有偿服务机制,将存栏量20头以上或存栏量20头以下但不具备消纳条件的养殖场(户)纳入服务范围,督促养殖场(户)与第三方签订签订粪污有偿治理服务协议,并提供养殖粪污治理履约保证。

(十一)推行“户籍化”管理。各镇(区、街道)要按照“户籍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层级监管体系,对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户)、散养户、无养户实行全面监管,做到辖区内所有在籍农户全覆盖,及时发现报告问题,有效处置化解问题。

(十二)鼓励转型转产。各镇(区、街道)要对养殖密集区、居民居住区等区域内的养殖场(户)动员减产或劝退,引导有条件的做好转产,拆除内部养殖设施,发展食用菌、果蔬和花卉种植等生态高效产业,不再从事畜禽养殖。

三、工作步骤

(一)2018年9月底前。各镇(区、街道)组织各村(社区)排查清理整顿对象,填报《如皋市畜禽养殖场(户)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及汇总表(附件2),经镇国土、水利、畜牧、农经和环保分局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由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加盖公章后统一报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2018年11月底前。必须完成禁养区内存栏量2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生猪养殖行为的清理;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反映强烈且无法整改的养殖场(户)依法关停;完成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生猪养殖设施的清理。

(三)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对予以保留的畜禽养殖场(户)的定量和挂牌公示。

(四)2019年12月底前。必须完成对占用基本农田的生猪养殖设施的清理;完成对已建成的未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及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的依法关停。

(五)养殖量控减目标按年度任务落实。

四、责任职责

(一)镇(区、街道)职责

各镇(区、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养殖控量工作的主体责任,压实责任、分解任务、按时推进,确保清理整顿和养殖量控减任务顺利完成;按照“户籍化网格式”管理要求,完善监管体系,确保被清理整顿的养殖场(户)不发生复养、复建行为,在养场(户)不出现违法行为,养殖量稳定控制。

(二)部门职责

1.市农委牵头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生猪养殖总量控减、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指导、使用餐厨废弃物生猪养殖场(户)的依法查处及粪污社会化有偿治理服务工作推进。市农委为情况收集扎口部门。

2.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导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对生猪规模养殖场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偷排直排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市国土局牵头负责生猪养殖场(户)违法用地行为的清理,指导督促各镇(区、街道)国土所对占用基本农田从事生猪养殖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查处。

4.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生猪养殖设施的清理。

5.市城管局牵头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依法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相关部门关停违法建设的生猪养殖场(户)。

6.市公安局牵头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打击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危害环境和人身健康的犯罪活动。

7.市信访局牵头负责加强生猪养殖管理工作中的信访维稳工作。

8.市税务局牵头负责规模养殖场环保税依法足额征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养殖控减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镇(区、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整治不力的镇取消市级综合考核评先资格;各镇(区、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明确具体责任人负责辖区内养殖量控减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顺利开展;市专治办要牵头适时对工作推进情况组织督查检查。

(二)强化责任落实。一是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是污染治理、养殖减量、合法养殖、生态健康养殖等的责任主体。各镇(区、街道)要与其签订承诺书,督促履行养殖主体责任;二是村兽医监管报告责任。村兽医对分片区域内的养殖情况变化要及时报告村委会,并提出处理建议。各镇(区、街道)对村兽医监管工作要加强考核,并适当给予报酬;三是落实镇村属地管理责任。各镇(区、街道)要按照市下达的控减任务,制定方案,分解落实到村,明确完成时点,扎实推进,确保控减目标按时完成;镇村要加强长效监管,巩固治理成效,稳定养殖秩序,确保辖区内不出现养殖量反弹和各类违法养殖行为;四是落实部门联动责任。市各相关部门对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实施共同监管、有效整体联动,确保履职到位。如发生复养或定量养殖执行不到位发生超量养殖行为的,将依据《如皋市畜禽养殖业管理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横幅以及微信等多种媒体媒介,营造出良好舆论氛围;对不履行定量养殖和违法养殖等行为,要公开曝光,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村(社区)要将控量养殖、规范养殖列入村规民约,提高养殖场(户)业主的自律意识。

(四)强化督查考核。市委、市政府将控减工作列入2018-2020年度各镇(区、街道)考核任务。各镇(区、街道)要将控量方案细化到每个畜禽养殖场(户),任务分解到镇村干部,实行包干负责;要成立专门督查组,全过程、全环节加强督查指导;市镇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督查,对控量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镇(区、街道)要按要求及时统计相关信息,如实上报附件2和附件3的各项报表,于9月15日前上报纸质版和电子版至市专治办。

附件:1.2018-2020年全市各镇(区、街道)生猪存栏控制目标任务表;

2-1.如皋市畜禽养殖场(户)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

2-2.如皋市畜禽养殖场(户)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

3-1.村级生猪存栏控制目标任务分解表;

3-2.如皋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量核定统计表;

3-3.畜禽散小养殖户养殖情况统计表;

3-4.如皋市无畜禽养殖的在籍户监管责任表

4-1.规模养殖场(户)污染防治责任公示牌;

4-2.×镇××村×组畜禽散小养殖户畜禽污染防治责任公示牌

皋政办发〔2018〕187号 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