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9-00001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标准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文号: 皋政办发〔2019〕42号
成文日期: 2019-03-18 发布日期: 2019-03-2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标准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标准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03-29 16:1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如皋市标准创新奖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3月14日十七届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如皋市标准创新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各类标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树立一批标准化工作“领跑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4号)、《如皋市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皋政办发〔2018〕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如皋市标准创新奖(以下简称市标准创新奖)是如皋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标准化领域内最高荣誉,授予在标准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和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标准创新奖的申报、评审、表彰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标准创新奖分为项目创新奖和个人创新奖两个奖项,原则上每年评选1次,每项奖项不超过2个,奖金分别为10万元、2万元。奖金只授予非政府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市标准创新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市标准创新奖奖金及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如皋市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标准委)负责市标准创新奖评选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标准创新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标准创新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表决市标准创新奖评审结果,审查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四)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标准创新奖获奖名单,并公告发布。

第七条如皋市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标准办)负责市标准创新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市标准创新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并报市标准委审定。

(二)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专家组。

(三)组织开展市标准创新奖申报和受理工作。

(四)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和个人。

(五)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和个人进行评审。

(六)考核、监督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评审职责。

(七)向市标准委报告市标准创新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表决拟授奖名单。

(八)公示拟授奖名单,受理社会各界提出的异议,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宣传和推广获奖项目和个人的经验和成果,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和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

(十)负责市标准创新奖的日常管理办法。

第八条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有关主管部门、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创建市标准创新奖的培育推进和审核推荐工作,宣传和推广获奖项目和个人的经验和成果。

第九条市标准办根据评审需要,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在社会各界公认的具有广泛代表性、权威性的知名学者、标准化专家和优秀标准化工作者中优先推荐,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标准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5年以上标准化方面的实践经验,掌握标准化新知识和方法,接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沟通能力。

(三)身体良好,一般不超过65周岁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为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主要起草人,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市以上标准创新奖获奖项目负责人、获奖个人。

(四)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二章评定对象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市标准创新奖项目创新奖的评定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主导起草的标准项目和主承担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主导起草是指在标准起草者名单中排名首位。

(一)标准项目

1.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或者其他公认的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含系列标准,下同)。

2.实施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国家标准。

3.实施1年以上的国家军用标准。

4.在国家标准委完成备案且实施1年以上的行业标准。

5.在国家标准委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备案且实施1年以上的地方标准。

6.按规定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1年以上的团体标准。

7.按规定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1年以上的企业标准。

(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主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通过考核验收、且已实施1年以上的项目。

第十一条市标准创新奖个人创新奖的评定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为我市标准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工作者。

第十二条项目创新奖评审标准为:

(一)标准项目。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领域,率先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个人创新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政治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章制度,热爱标准化事业,求实奉献,勇于创新;

(二)业绩显著。具有较强的专业素养,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研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标准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化或标准化管理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做出创新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为我市标准化事业发展取得公认的业绩;

(三)作风过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申报和推荐

第十四条申报市标准创新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5年以上;申报个人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

(二)申报单位和个人能有效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应规范,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和公共卫生等事件,无其他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三)申报单位为标准主导起草单位或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主要承担单位;

(四)申报项目和个人未获得过上级政府标准创新奖。

第十五条市标准创新奖实行推荐制度。推荐单位为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并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四章评审和奖励

第十八条市标准创新奖评审工作按照申报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审议表决、社会公示、异议处理、审定批准、公告发布等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每年度市标准创新奖评定前,由市标准办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市标准创新奖申报的起始日期、工作安排和注意事项。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和个人,根据自愿原则,提交申报表、证明性材料,并经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有关主管部门、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市标准办。

(二)形式审查。市标准办组织对申报单位和个人的主体资格、材料规范等情况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专家评审。市标准办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应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和个人按照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报市标准办,市标准办向市标准委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四)审议表决。市标准委对市标准办提出的建议授奖名单进行审议,表决拟授奖名单。

(五)社会公示。市标准办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15天。

(六)异议处理。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标准办提出对拟授奖名单的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相关材料。市标准办对收到的异议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市标准委。参与异议调查和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提出者的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七)审定批准。市标准委对公示、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确定获奖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公告发布。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标准创新奖的项目和个人进行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参与市标准创新奖评审的专家组成员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或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与参评单位和个人直接相关或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严禁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纪律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申报市标准创新奖的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标准创新奖的单位或个人,经核实后,给予警告或撤销其申报资格的处分。已获奖的,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纳入信用管理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等向社会公布,5年内不得申报市标准创新奖。

第二十二条市标准办聘请监察委或行风监督人员为评审监督员,全程监督市标准创新奖评审工作,反馈评审专家组成员、受评单位和个人相关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标准办组织制定《如皋市标准创新奖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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