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8-07730 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皋政办发〔2018〕249号
成文日期: 2018-12-03 发布日期: 2018-12-19 有效性: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儿童托管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儿童托管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2-19 09:1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如皋市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儿童托管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

如皋市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儿童托管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校外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儿童托管服务机构的行为,维护培训机构、服务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厅〔2018〕10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幼儿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学前教育类的培训机构。

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实施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机构。

儿童托管服务机构是指儿童临时看护服务机构或组织照看放学的少年儿童的机构(含6周岁以下儿童的保育、3周岁以下幼儿看护、照看服务,不含学前教育)。

第三条对非学历文化教育、艺术体育类培训、儿童托管服务进行分类管理,规范行政审批登记行为、强化日常监管和依法依规协同治理。

第四条教育局负责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办学许可证的审批,负责文化教育教学、教师培训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举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行为的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儿童托管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查处工作;负责对收费、广告宣传、食品安全、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

行政审批局负责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的审批;负责牵头公安(治安)、消防、卫计、市场监管(需提供就餐服务的)等部门现场勘查经营场所安全、卫生等情况;负责对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审发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审批过程中告知承诺事项。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公安局负责治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且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业务。

教育局审批办学许可过程中,具体场所、师资、管理等方面设置标准,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南通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通教社〔2018〕7号)的要求办理。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营业执照。

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过批准。

第六条 申办学前教育机构,按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实施。

第七条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和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但不得开展文化教育活动。如需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必须同时取得办学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时,举办者经营场所须符合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治安、环保、卫计、食品(如提供餐饮服务)等安全要求。

招收14周岁以下儿童的,其场所须符合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招收6岁以下儿童的,其场所还须符合婴幼儿活动场所的要求(具体要求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第九条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举办者和从业者需无犯罪记录,遵守宪法和法律,无不良诚信记录;从业人员须品德良好、身体健康、持有体现专业能力的专业证书;不得招收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的工作人员;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条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儿童托管服务机构招收6周岁以下儿童的,招生前应当取得如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其从业人员须持有《育婴师》资格证书,上岗前必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一条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局在审批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营业执照过程中,可牵头公安、消防、卫计等相关部门对经营场所的安全性进行现场勘查。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必须出具整改建议书或检查安全的记录。行政审批局根据检查结果,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在发放营业执照后3个工作日内将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审批结果分别推送教育、公安、消防、卫计、市场监管等单位。

第十四条 教育局牵头,公安、消防、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负责对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儿童托管服务机构有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应当由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从事面向中小学的培训业务,并提请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消防、教育、卫计等部门参加,负责对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和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超范围经营的机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部门应将违法培训机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和公示,牵头部门组织首次检查一般应当在举办者领取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

第十五条 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当向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或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妨碍未成年人正常休息。

第十六条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不得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活动,不得进行含有“教育”“学校”或学科培训字样的广告宣传。

第十七条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不得开展培训类服务。

第十八条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应当规范悬挂营业执照、依规定收费,并与服务对象签订收费培训(服务)协议,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十九条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档案管理、风险防范等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人防、物防、技防”安全防范体系,建立人员培训(服务)和安全台帐,自觉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定情形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审批岗位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违法执法检查措施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艺术体育类培训机构、儿童托管服务机构或举办者违反承诺事项或违反消防安全、卫生保健、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并由相关行政监管机关查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级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摘要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摘要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平面设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设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或三层;(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设置有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安全疏散:(1)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人数直按照0.5人/平方核算,疏散宽度按0.65米/百人(一、二层)、0.75米/百人(三层)核算。(2)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少于1.4米,不应使用转六、弹簧门和移门;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3)儿童活动场所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5米(位于袋形走道时不应大于20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应分别不大于31.25米和25米)。

消防设施:独立设置的儿童活动场所建筑,应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室内装修:儿童活动场所内装修应按规范采用不燃、难燃材料。游乐设施和儿童玩具等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1)儿童活动场所应当制定符合该场所特点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2)儿童活动场所营业期间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并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基本防火灭火知识,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现场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护,发生险情时应及时处置,并组织家长及儿童快速疏散。(3)儿童活动场所应实时监控入场人数,场内人数不得超过最大核定人数。(4)儿童活动场所入口或显著位置应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标志、人数核定标志。立体儿童游乐设施内设置疏散路径指示标志。(5)应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四)条: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