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9-00001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文号: 皋政办发〔2019〕135号
成文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19-09-0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09-04 09:44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级机关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全面落实机构改革决策部署,有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保持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如皋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皋政发〔2009〕151号),现就机构改革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范围:2019年机构改革前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

(二)清理重点:一是因机构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调整的,原行政机关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与现确定的职责范围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二是与机构改革精神相冲突,影响机构存在合法性、合规性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和主体

(一)清理原则: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合法性原则(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二)清理主体: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多部门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有多个执行部门的,由主要执行部门牵头清理。因机构改革涉及合并、新组建机构或职能调整的,由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后处理方式

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及各项改革要求,仍需继续使用的,予以保留。现职能执行部门需要执行原部门(单位名称已改变)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可由现职能执法部门公布保留使用原部门文件目录;现职能执行部门需对原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以现职能执行部门的名义重新制发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等精神不一致内容的或者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如果确需继续施行的,必须予以重新修订。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和拟修订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清理工作时限

(一)各部门于2019年8月28日前,将负责清理工作的科室(机构)名称和相关工作联络员名单(附件1)报送司法局(含电子版)。

(二)各部门于2019年10月20日前完成本部门制定或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以文件形式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司法局。经梳理排查没有相关规范性文件需要清理的单位也需要“书面零报告”。

(三)各部门需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2019年11月底前完成修订确有困难的,应当列入202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五、清理工作要求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法律法规与政策性强,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局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推进。市政府各部门清理的具体工作由法制机构牵头负责。

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全面、细致对待清理工作,要确定具体承办机构,安排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凡是发现单位承担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该修订的未修订,该废止的未废止,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对因清理不彻底,导致本部门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中仍使用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