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8-07528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皋政办发〔2018〕235号
成文日期: 2018-11-16 发布日期: 2018-11-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1-30 15:3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市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如皋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如皋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南通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建设、水利工程、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建设、教育设施建设、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铁路、通讯、电力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实行工程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建设单位开设专户银行应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要求,具体管理要求由人民银行会同人社部门确定。

第三条工程项目人工费用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的20%存入专户;应发工资高于20%款项的,按实际工资数额存入。

对工程变更产生的人工费用,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申报,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核确认结果予以追加。

第四条涉及招标工程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项目人工费用及专户设立与管理予以约定。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项目人工费用及专户设立与管理予以约定。

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一并纳入专户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出具《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附件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与资金到账证明》(附件3)等材料。

第二章专户管理

第六条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

第七条专户管理职责分工。

(一)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其管辖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镇级政府职责:对所属辖区内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负总责,协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三)建设单位职责:负责按规定向专户缴存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按月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表。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劳资专管员制度;对农民工进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登记,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存折,做好项目工地人员的考勤记录;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表,报建设单位核准后由专户银行打卡发放。

(五)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人职责:负责审核工程完成的月人工费用,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报告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六)专户银行职责:负责根据相关单位核定的工资表按时打卡发放农民工工资,并短信提醒农民工;定期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专户资金缴存和工资拨付情况。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交付建设单位后,须在施工现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自公示结束之日起,工程建设主管部门5日内应确认该项目是否存在拖欠,如无拖欠,应通知开户银行解除对专户的监管。建设单位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专户撤销手续。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第十条因建设单位未及时或足额拨付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或拖延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编制的农民工工资表,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负责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因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工作,或拖延编制农民工工资表,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未及时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申报的工程人工费用,导致延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追究监理单位责任。

第四章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镇级政府应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等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对不按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考勤发放工资的,一旦发生用工混乱、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事件,将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对未按规定设立专户、足额缴存人工费用资金、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不得开工建设。如有违反,将按党纪政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开户银行负责专户资金的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专户资金,不得挪用专户资金。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2.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与资金到账证明

4.(工程项目)(班组)月份工资表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