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9-00001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文号: 皋政办发〔2019〕81号
成文日期: 2019-05-17 发布日期: 2019-05-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05-30 15:2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金融机构,市各有关部门:

《如皋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七届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

如皋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存放行为,防范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财库〔2017〕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国库统一核算的所有银行账户存款,包括预算间隙资金、非税资金和社保基金等专项资金存款。财政资金存放分活期存放、定期存放。

第三条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

(二)坚持公开公正,防范廉政风险;

(三)确保资金安全、正常支付;

(四)集中资金,统一调度;

(五)既要实现保值增值,又要有利于调动银行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

第四条人民银行国库资金存放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所有财政专户均需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开立或保留,按照财政专户性质存放相应资金。财政资金的存放银行,均需与市财政局签订代理财政业务合作协议。

第六条财政专户活期存放资金均应签订协定存款协议(上级有政策规定或财政部门与开户银行另有约定的,从其执行)。因支付结算、非税收入划缴等需要,财政专户活期存放资金可以跨银行统筹调度。临时闲置且不具备定期存放条件的资金可以采取通知存款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跨银行统筹调度和采取通知存款方式的,由市财政局国库部门提出建议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七条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放。除此之外的财政资金,在确保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放,存放期限一般为一年(上级有政策规定的,从其执行)。

第八条财政资金存放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放银行。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按相关规定办理。

竞争性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以公开招标为主。公开招标主要流程如下(其他方式参照执行):

1.发布招标公告。市财政局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公告载明:资金存放期限、投标银行基本资格、投标方式、截止时间,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事项。

2.组织综合评分。市财政局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投标银行进行逐一评分,综合评定中标银行及其中标金额、中标利率,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3.发布中标通知。市财政局发布中标通知,通知中载明银行中标资金规模、期限等事项。

4.资料存档备查。招标公告、投标文件正本、评分底稿等相关资料应当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第九条综合评分主要包括银行经营状况、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水平、利率上浮等方面指标(具体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在各期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其中:银行经营状况指标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运营能力、风险控制等因素;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指标包括贷款、贷款投向等方面因素;服务水平指标包括代理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收缴及对账、配合推进国库改革等相关工作;利率上浮指标指报价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向上浮动,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

第十条财政资金存放银行需向市财政局出具廉政承诺书。廉政承诺书中必须鲜明承诺财政资金存放不纳入部门业绩考核,不与银行职员个人任务和收入挂钩,不向其他相关人员或机构支付任何费用。对银行违反廉政承诺书的行为,一经核实,市财政局将收回财政资金且一定期限内取消其招投标报名资格。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在收到银行廉政承诺书后,按照中标存款额度和中标银行提供的账户信息,将财政资金划拨至中标银行。中标银行在确认收到财政资金当日向市财政局开具定期存款单。定期存款单应载明存款人、存款银行名称,及存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要素。财政定期存款由中标银行指定在城区范围内的一个分支机构(营业部或开立财政专户的分支机构)具体承办。

第十二条银行须将到期的财政定期存款本金和利息按时足额划回市财政局指定的财政专户。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划回财政定期存款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协商意见办理。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市财政局立即收回资金。

第十三条银行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缴库、到期存款支取等相关业务。一旦出现不及时缴库、压票、定期存款到期未及时划回本金和利息的,该银行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财政资金存放招投标;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收回所有财政资金、撤销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对在本市新设银行,市财政局给予5000万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支持,支持期两年,利率按国家利率政策上浮上限执行。

第十五条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财政资金银行存放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