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8-06947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皋政办发〔2018〕191号
成文日期: 2018-09-06 发布日期: 2018-09-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如皋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如皋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9-28 10:2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有关单位,各银行机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保障房地产交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将全面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现将《如皋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

如皋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也称二手房,是指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买房人按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暂不包括定金以及办理存量房转让所涉及的各项税、费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等其他费用。

买受人为出卖人偿还所购房屋银行、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按照交易双方当事人约定不纳入监管范围,监管资金的额度为扣除偿还银行、公积金贷款后的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对存量房交易资金交存、支付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指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权利人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买房人。

(二)本办法适用于如皋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三)全面建立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以下简称“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如皋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如皋市规划局委托如皋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下称“监管机构”),实施如皋市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如皋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作为监管账户的开设及管理主体。

(四)监管账户内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若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监管银行和监管机构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监管的交易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中间数据库和软件程序安排,实现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完成各类登记后,要实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中间数据库,房产管理部门实时从数据库中抓取数据,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

二、账户开设

(六)监管机构应择优选择经营信誉优、服务质量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每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

该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和支付,监管资金不得支取现金。

监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费用。

(七)监管银行应具备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安全、运营规范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并具备相应的网络技术条件,与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及时互通共享,确保办理业务连续安全便捷。

(八)监管银行应与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资金监管

(九)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1.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双方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条款内容,确认购房款项和付款方式,并上传提交系统。

2.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交易双方当事人与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资金额度、划转条件、解除或撤销协议条件等条款。

买房人需要贷款的,交易双方须先去银行进行贷款预审,然后凭银行出具的贷款预审通知书,再与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3.交存交易资金。买房人将交易监管资金足额存入专用监管账户,取得监管银行的入账回单并妥善保管。

一次性全额支付购房款的,买房人一次性把全部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分期支付购房款的,买房人应按相应日期将相应的购房款在办理过户前足额存入监管账户。

买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含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买房人先行将自有购房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其余则由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贷款直接划至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买房人用部分购房款先行替卖房人还清该房屋抵押贷款的,交易双方可以凭交易双方确认的偿还贷款证明向监管机构申请部分交易资金监管。买房人为卖房人偿还该房屋贷款后剩余的购房款,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买房人与卖房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通过出售房屋抵债的,超出部分全部存入监管账户。交易双方应提供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和双方的债款约定。

4.出具监管证明。买房人向监管机构提供监管资金入账回单,经确认足额存入后,由监管机构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

5.办理转移、抵押登记。一次性全额支付购房款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持《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及其他所需材料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买房人按揭贷款的, 银行和交易双方当事人持《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及其他所需材料办理存量房转移与抵押合并登记手续。

6.划转交易资金。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及抵押登记后,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监管机构根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划转条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监管银行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划转。

(十)监管协议免除、解除和资金退回。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到监管机构共同申请免除、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监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通知单》。监管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通知单》将监管资金退回买房人指定的退款账户:

1.自行成交的交易双方共同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声明的;

2.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

3.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停止办理的,可由买房人持不动产登记机构出示的不予受理或停止办理书面通知提出解除申请;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通知致使交易终止的,可由买房人持生效的法律文书(若已申请不动产登记受理的还应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出示的停止办理书面通知)提出解除申请。

属于单方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的,监管机构受理后,应当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系统平台将申请解除事项信息告知卖房人。对解除事项有异议的,交易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交易双方因交易纠纷造成交易中止或终止的,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其中一方持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停止划转的,交易资金监管部门暂停划转交易资金。

(十一)存量房交易成功的,交易资金划转给卖房人;交易未达成的,买房人购房款划转原付款账户,属于商业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的,退还贷款人,因贷款产生的利息由买房人承担,交易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二)交易资金在监管账户滞留期间产生的利息由监管银行按当期活期存款挂牌利率和相关规定结付。交易成功的归卖房人所有,交易未达成的分别归买房人和贷款人所有。

(十三)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提交以下材料:

1.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2.交易当事人身份证明;

3.贷款预审批意见书(银行凭《存量房买卖合同》进行贷款预审后出具);

(十四)下列房屋转让不纳入资金监管服务:

1.继承、赠与、产权交换的;

2.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的;

3.拍卖转让的;

4.出资入股的;

5.属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的;

6.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间转让的;

7.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8.其它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四、法律责任

(十五)监管机构从监管资金正式存(转)入监管账户之日起对资金进行管理;监管资金存(转)入监管账户之前,监管机构不承担监管资金的管理责任。因买房人或卖房人原因,致使存量房交易资金未能进入监管账户,由当事人负责。

(十六)监管银行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和结付工作,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存量房金融服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贷款资金纳入监管范围。

如皋市规划局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如皋市支行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进行跟踪检查和业务统计。

(十七)中介机构、房屋置业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存量房交易业务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记入房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和网上签约权限,并由有权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十九)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