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22-03935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文号: 皋政办发〔2022〕150号
成文日期: 2022-12-06 发布日期: 2022-12-0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中心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中心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12-09 15:3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中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本着“社会保险费争议就地解决”原则,依托社会综合治理平台,一体推进争议处置,防范化解矛盾风险,护航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缴费人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公平,形成社会保险费争议精诚共治新格局。

二、处理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强化政府主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着力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遇到的争议事项,有效化解社会保险费征缴风险,形成社保费征缴共治合力。

(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聚焦区域治理,发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职能,压实社保费争议处理属地责任。立足便民高效,做到合作、共治、多元协商,争议事项“一站式”受理、“一揽子”处理、“全链条”解决,切实降低职工维权成本。

(三)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坚持依法依规,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缴费人合法权益。鼓励支持缴费人依法参保缴费、诚信缴费,打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让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不断提升安全感、幸福感。

三、事项来源

(一)事项

1.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参保问题、基数问题、欠费问题产生纠纷;

2.用人单位及职工对人社、医保等部门核定的社保费应征金额有异议的;

3.缴费人因社保费特殊缴费、退费、滞纳金加收等事项与人社、医保、税务部门产生争议的;

4.缴费人对税务征管信息系统内存在的未申报、未缴费、已缴费记录有异议的;

5.缴费人对人社、医保、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服务不满意的;

6.社保费征缴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事项。

(二)来源

1.线上。缴费人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医疗保障局网站,电子税务局网站,12345、12366、12333、12393等政务服务热线,江苏税务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反映的社保费征缴争议事项。

2.线下。缴费人通过市民服务中心税务、社保、医保窗口、各镇区便民服务中心社保(医保)、税务窗口、属地“社保费征缴争议处理中心”等受理点反映的社保费征缴争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

3.其他。政府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

四、组织机构

市级成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及市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法院、信访局、人社局、医保局、司法局、财政局、税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统筹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企业社保欠费、社保争议焦点、堵点、难点等问题,指导镇(街道)处理中心开展工作。

镇(街道)应依托便民服务中心、社会矛盾调解中心等成立社保费征缴争议处理中心,人社、医保、司法、财政、税务等部门应主动对接、加强协作,做好辖区内社保费征缴争议事项受理和处理工作。

部门职责:

法院主要负责受理税务局提请的社保费欠费强制执行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欠费单位财产;受理因欠缴社保费提请的破产申请并依法启动破产程序。

信访局主要负责协调指导人社、医保、税务处理社保费待遇享受、欠费处理等工作。

人社局主要负责处理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险”经办争议、待遇争议处理工作;协助相关险种欠费争议处理工作。

医保局主要负责处理企业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居民医保经办争议、待遇争议处理工作;协助相关险种欠费争议处理工作。

司法局主要负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协助处理社保费征缴争议、欠费争议。

财政局主要负责协助社保欠费争议处理。

税务局主要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欠费争议处理工作。

五、工作流程

(一)争议受理

缴费人采取直接到处理中心、受理点(多人共同争议应推选代表提出)或通过网站、服务热线等方式反映社保费争议问题事项,受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登记工作,详细记录缴费人基本情况、来访时间、联系方式、事项所在辖区、反映主要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受理应坚持落实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待(受理)矛盾纠纷的人员必须负责落实争议受理、分类、登记、流转工作;非本辖区社保争议应及时转管辖权处理中心处理。

(二)分类流转

受理人员应将缴费人反映的争议事项、争议诉求进行梳理整理,分为简易事项、一般事项和重大疑难事项。简易事项由受理人员当场办结,一般事项交由处理中心按流程时限等要求进行处理,重大疑难事项应由处理中心按照属地原则处理,必要时由处理中心会同市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成立的社保费征缴争议调解工作专班专案处理,涉及多部门的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向市领导小组会商确认后交由属地处理中心处理。

(三)事项办理

1.系统原因造成缴费人无法正常申报、缴纳社保费的,主管税务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处理解决。

2.缴费人对社保应征、未申报、未缴纳、已缴纳数据有异议的或对特殊缴费、退费、滞纳金加收等事项有争议的,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应联合确认异议是否属实,并及时确认或予以调整。

3.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参保、缴费基数纠纷的,由人社、医保、税务、司法等部门在镇(街道)派出机构共同会商办理。

4.税务部门履行征缴职责无果,因企业欠费影响职工待遇享受,应在属地政府主导下,协调镇(街道)处理中心多部门共同会办,对涉及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汇报,由市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交由镇(街道)处理中心办理。

5.对事实清楚、手续完备、欠费金额确认的长期不经营的企业,由市税务局依法提请破产,其中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欠费单位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提请,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启动破产程序。

6.对人社、医保、税务提供征缴服务不满意的,由人社、医保、税务依据职责权限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

7.其它事项由人社、医保、税务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处理,必要时提请市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社保费争议工作,结合部门实际定期研究社保争议处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妥善处理争议纠纷。

(二)夯实处置基础。结合社保费争议处理工作的现状,优化系统,逐步建立要素齐全、数据准确、动态更新、信息共享的社保费处理综合平台,提高处理工作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三)提升业务能力。加强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队伍建设,重点做好镇(区、街道)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置纵向条线对接,组织开展争议处理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提升人员素质和履职能力。

(四)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社保费征缴争议处理责任追究和绩效考评机制。对处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出现工作失误、引发舆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责。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

解读链接:关于《在全市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中心》的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在全市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中心》政策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