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8-06702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意见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皋政办发〔2018〕199号
成文日期: 2018-09-10 发布日期: 2018-09-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禽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禽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9-27 09:2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禽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市场主导、循环利用、行政推动、有偿服务”的基本原则,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畜禽粪污处理的社会化服务机制,打通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通道,推进种养循环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镇域为单位,每镇(区、街道)建立1-2个畜禽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镇级社会化服务组织需在重点村(社区)(栏存2000头猪当量以上或养殖户50户以上)设立服务点;在一般村(社区)(低于2000头猪当量或50户养殖户)明确服务人。到2018年底,实现全市畜禽养殖场(户)的社会化服务网络全覆盖。

三、服务组织的设立和建设要求

1.服务主体

鼓励粪肥经纪人、畜禽粪污处理中心、“全托管”服务组织、动物医院、“七位一体”人员等组织和个人建立畜禽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组织吸纳种养大户、村防疫员等作为村(社区)服务点成员。

2.建设标准

(1)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参与畜禽粪污处理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质,领取社会信用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2)有固定的服务对象。社会化服务组织应与村签订整村服务协议,对无法自行消纳或达不到消纳标准的养殖场(户),必须全部纳入社会化服务范畴;与服务对象要签订服务合同,要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法律责任等。

(3)有接收处理的场所。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在服务区域内按猪当量与农田5:1的比例配套消纳农田,林地、园地等需肥量大的用地,可适当提高比例;可与范围内的粪污处理中心签订协议,委托处理。

(4)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应具有配套的用于粪污收集、清运、喷施等专业化服务设备。

(5)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制度、岗位责任制、服务监管制度、财务制度等;有完整的作业清单,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地点、清运数量、粪污去向、施肥面积等。

3.申报流程

各申报主体对照建设标准向镇(区、街道)申报,由镇(区、街道)审批后报市农委备案。

四、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包括畜禽粪污全部收集、规范清运、科学喷施等。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对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清运服务的,可按照15—20元/吨的指导价收取服务费;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向种植户宣传引导科学利用粪肥,接受委托进行服务的,可根据运输、喷施情况收取服务费用。要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已建成的粪污处理中心的作用,与社会化服务组织有机结合,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五、规范运营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要督促服务组织建立管理规章制度。服务组织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请求,及时服务到位;要建立完备的安全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要建立服务对象(种植户、养殖户)相关资料台账,建立机械设备购置、使用、保管、保养和可靠的粪污去向等台账。各镇(区、街道)要强化对服务组织进行考核,并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

1.强化责任落实。各镇(区、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畜禽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组,按“五有”标准建设覆盖全辖区的畜禽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并实施管理。对财政支持购置的设施设备要落实管理责任制,强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作业安全责任,确保安全运行。

2.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使养殖业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观念,通过生产方式和思想观念的双重转变,大力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努力提高利用水平;引导设施农业园区与畜禽规模养殖场主动对接,实现畜禽养殖场粪污可利用和种植园区有机种植的双赢;突出粪肥、沼渣、沼液肥用功能,鼓励种植户开展田间配送,用于粮食、蔬菜、林果、花卉等农业生产,实现循环利用。

3.强化监管指导。镇(区、街道)、村(社区)要建立“户籍化网格式”监管网络,明确责任,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确保粪污存储设施到位、粪污利用到位、规范养殖到位;养殖场(户)要向村委会提供养殖粪污治理履约保证。对既不自行消纳利用又不委托社会化服务组织处理的养殖场(户),要强制纳入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范围;对种养结合、生态消纳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要督促指导开展去向可靠的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规范档案记录,强化日常监管;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向镇(区、街道)提供养殖粪污治理履约保证,接受所在地政府监管考核;要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畜禽养殖违法行为。

4.强化政策支持。市财政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服务组织购置的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如沼液(粪污)运输车、吸粪泵、喷灌机械等,给予不少于50%投资额的一次性奖补;市、镇两级财政每年对运行良好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适当的运行费用补贴;支持在养殖密集区建设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国土部门和相关镇(区、街道)要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市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确保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正常运行。

5.强化考核考评。各镇(区、街道)要对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考核机制,实行量化考核。市政府将各镇(区、街道)对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运行、管理等工作纳入“七位一体”考核范畴,实行考核评比,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附件:1.畜禽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备案表;

2. 各镇(区、街道)畜禽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考核细则。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