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20-02141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皋政办发〔2020〕129号
成文日期: 2020-07-25 发布日期: 2020-08-04 有效性: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8-04 16:3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5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和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经2020年7月16日十七届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20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1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其中低保家庭中的患大重病人员的保障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120%发放保障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单独生活的居民、归侨居民、少数民族居民,其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10%的保障金。

二、提高特困供养标准

(一)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为880元/人·月。其中,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年统筹500元用于解决医疗问题,分散供养对象每人每年统筹2040元用于解决住房、医疗等问题。

(二)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 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为1795元/人·月。

三、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为265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1855元/人·月。

四、提高相关参照对象补助标准

(一)城乡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为710元/人·月。

(二)江滨医院内麻风病人及精神病人生活补助标准为710元/人·月。

五、执行时间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