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5972/2018-05606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皋政办发〔2018〕167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8-02 | 发布日期: | 2018-08-2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8年城乡低保五保和相关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8年城乡低保五保和相关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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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城乡低保、五保供养等对象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升我市社会救助水平和城乡居民幸福指数,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南通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求,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现将我市2018年度各类保障对象救助标准明确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位:人/月)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620元。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其中低保家庭中的患大重病人员的保障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120%测算;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单独生活的居民、归侨居民、少数民族居民,其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10%。
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单位:人/月)
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统一为700元。其中,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年统筹500元用于解决医疗问题,分散供养对象每人每年统筹960元用于解决住房、医疗等问题。
三、城市“三无”人员及孤儿救助标准(单位:人/月)
(一)城市“三无”供养对象标准1525元。
(二)机构供养孤儿救助标准2100元;分散供养孤儿救助标准1300元。
四、其他相关参照对象补助标准(单位:人/月)
(一)城乡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为620元。
(二)老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为620元。
(三)江滨医院内麻风病人及精神病人生活补助标准为620元。
五、执行时间
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