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5972/2019-00001 | 分类: | 卫生、体育\卫生;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文号: | 皋政办发〔2019〕106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日期: | 2019-07-1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
《如皋市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6日
如皋市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内外并举,打造我市卫生健康人才高地,全面提升我市医疗服务能力,为“健康如皋”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现就引进和培养卫生健康人才,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优秀卫生人才奖励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既要重视物质奖励,制定相应的政策,为优秀卫生人才提供较为优厚的物质、生活待遇,使所获得的报酬与他们的贡献相一致。又要重视精神奖励,授予一定社会荣誉,扩大宣传,提高优秀卫生人才的声望和社会地位。
第二条设立“如皋市优秀卫生人才奖励基金”,纳入政府预算。
第三条务实引进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一)引进对象
1.A类: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一般不超过50周岁。熟练掌握本专业前沿核心技术,且近五年内具备以下业绩中的一项及以上:
(1)符合以下科研相关条件之一者: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前5位),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3位),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前2位),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一项及以上;
(2)省级重点专(学)科带头人,省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人才;
(3)担任省级及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含候任);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期刊(影响因子IF值5.0以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2.B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副高级职称,一般不超过40周岁。掌握本专业前沿核心技术,且近五年内具备以下业绩中的一项及以上: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前5位),或作为市厅级科研项目主持人;
(2)地市级重点专(学)科带头人;
(3)担任地市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含候任);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期刊(影响因子IF值5.0以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C类:优秀博士毕业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
4.D类: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临床类、中医类和口腔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5.E类:到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临床类、中医类大专及以上毕业生。
鼓励引进卫技人才团队,具体项目一事一议。
(二)引进方式
以上各类人员,报经有关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简化招聘程序。
(三)引进人才的待遇
1.引进人才奖励
全职引进的人才,除正常的工资薪酬之外,另享受以下一次性奖励:
A类人才奖励100万元,服务期5年;
B类人才奖励60万元,服务期5年;
C类人才奖励40万元,服务期5年;
D类人才取得四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规培证)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后,奖励10万元,服务期5年;
E类人才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后奖励5万元,服务期5年。
引进的人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工作未满服务期限要求调离或辞职的,需退还引进人才所有费用。
2.引进人才其他待遇
引进人才的医疗、配偶就业、子女上学、入住人才公寓等方面的待遇参照我市相关人才优先发展的意见等文件执行。人才引进后,在如皋新获评各级各类人才称号后,按相关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同一人员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发,不重复享受。引进人才享受了本办法奖励的,不再享受我市其他有关引进人才的生活津贴补助。
我市民营医院引进人才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鼓励在职人员能力提升
积极鼓励全市医卫人员加强学习、提升自我、发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医师精神,立足本职、积极奉献,努力为他们的成长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给予适当奖励。
(一)奖励发放范围
全市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镇(区、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岗医疗卫生工作人员。
(二)项目和标准
1.德技双馨医卫工作者奖
市委、市政府对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的医德高尚、业务精湛、成绩突出的医卫工作者,每年评选出10名“德技双馨医卫工作者”,并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2.学历提高奖
卫生系统在职工作人员参加研究生学习,取得相应学位(学历)并与原执业单位签订服务期限协议后给予奖励,其中博士学位(学历)一次性奖励10万元,硕士学位(学历)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各级专项评选的优秀医卫工作者
国家级名医(中医)师、国家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每月奖励4000元;省级名医(中医)师、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每月奖励3000元;南通市级名医(中医)师、南通市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南通市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每月奖励2000元。
4.建立“名医工作站(室)”
推介并柔性引进一批技术精良、医德高尚、社会认可的国家、省和南通市名医,培养造就一批优秀后备人才,带动医院诊治水平和科研能力提升,让群众在家门口享受到名医优质的医疗服务。鼓励国医大师、医学类院士及省、南通市名医到我市设立工作站(室),市卫健委负责批准设立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工作站(室)管理周期为三年,成立后第一年先拨给启动经费(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南通15万元),以后视考核情况,管理周期内每年奖励8万元。
第五条奖励、补贴考核发放办法
设立如皋市优秀卫生人才奖励基金,引进人才奖励和德技双馨医卫工作者奖由市财政负担,其他奖励市财政出资50%,人才所在单位出资50%。
申报人才奖励基金,由单位提出申请,市卫健委审核,市委组织部批准。
(一)获得荣誉、按月发放的奖励每年集中审批一次,从批准次月起执行,退休后不再享受;一次性奖励批准后发放。
(二)经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自协议执行之月起享受奖励,协议期满或因故中止不再发放。
(三)优秀卫生人才有培养期的,在培养期内按标准额发放奖励基金,没有明确培养期的,按标准额发放3年奖励基金。
第六条加强优秀卫生人才奖励基金的监督管理,市委组织部、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等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协作,规范实施,确保基金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如皋市优秀卫生人才奖励办法(试行)》(皋办〔2013〕32号)和《如皋市优秀卫生人才实绩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皋卫发〔2014〕170号)自行废止。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卫健委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