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9-00001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文号: 皋政办发〔2019〕39号
成文日期: 2019-03-14 发布日期: 2019-03-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03-28 16: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如皋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4日


如皋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委市政府和我市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强富美高”新如皋建设。为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市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目标指标。经过3年努力(2018-2020),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总量均比2015年下降20%以上;在提前完成“十三五”约束性目标(PM2.5浓度控制在46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3.7%)基础上,PM2.5浓度控制在38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6%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三)严格生态敏感区域产业准入。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和《南通市化工产业导向目录》(2018年版)。推进经济开发区区域规划环评修编,推进高新区、搬经镇等镇(区、街道)做好区域规划环评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参与,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大力培育新兴产业,进一步放大“联合国氢经济示范城市”“国际氢能与燃料电池汽车大会”“国家火炬如皋新能源汽车特色产业基地”的品牌效应,加快“氢能小镇”建设,重点打造以整车制造为龙头、以关键零部件配套为支撑的千亿级氢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加快形成具有如皋标志、体现如皋质量的地标性特色产业。沿江地区化工行业重点实施压减、转移、改造和提升计划,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和布局化工企业。严格执行江苏省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规范提升化工园区发展水平。(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参与)

(四)严控“两高”行业产能。除按省批复要求进行搬迁转移、产能并购或置换项目外,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主动策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依规强力推进化工、印染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和低端低效企业退出,为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腾出空间。(市行政审批局、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加大铸造、建材等产能压减力度。到2020年,烧结砖瓦行业仅保留年产量3000万块以上的隧道窑生产线。(自然资源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场监管局等参与)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全市范围内涉及燃煤烧制的耐火材料、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地板砖、石膏板、胶合板在2019年3月底前清零。(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五)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深入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工作要求,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2018年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水务局、住建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供电公司等参与)

2019年全市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任务,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依法注销相关生产许可;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散乱污”企业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六)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全市范围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非电行业氮氧化物深度减排。2020年6月底前实现生活垃圾焚烧行业达标排放,鼓励燃气机组实施深度脱氮。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2018年底前,全市火电、水泥、砖瓦建材、燃煤锅炉、船舶运输、港口码头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无组织排放较为严重的重点企业,完成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交通局参与)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从空间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资源高效利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组织管理创新等方面,推进现有各类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力争到2020年,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化工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聚焦工业园区,大幅提升区域污染防治能力。对经济开发区、长江镇、高新区等重点工业园区进行集中整治,加强环境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大幅提升污染物收集、污染物处置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提升园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能力,定期开展环境绩效评价。合理规划,力争到2019年底前在家具制造、电子制造、机械、钢结构等聚集区试点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实现同类企业污染物集中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商务局等参与)

(七)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科技局按职责负责)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八)有效推进清洁能源使用。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到2020年,天然气消费量力争达到1.9亿立方米左右,占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6%以上。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鼓励各类资本进入我市供气市场,开展输储设施建设和贸易合作,通过管道、车载LNG等运输方式,增加气源供应。(市发改委、住建局牵头)

(九)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根据《如皋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如皋市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严格落实煤炭消费等量减量替代要求,加大散煤整治力度,持续压减非电行业用煤,逐步提高电煤占比。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量比2015年减少35万吨。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65%以上。(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十)开展锅炉综合整治。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依法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等原则进行整治,鼓励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余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等参与)

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加大散煤治理力度,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参与)

(十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和能源计量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发改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持续推进建筑能耗分项计量,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参与)

(十二)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坚持集中开发与分散利用并举,优化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区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2%。(市发改委负责)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三)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根据国家、省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要求,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减少公路运输比例,提升铁路(水路)运输比例。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

推进煤炭、建材、矿石等运输“转公为铁”“转公为水”。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提高沿江港口集装箱铁路集疏港比例。统筹发展内河港至沿江港、沿江港至沿海港的江海河直达运输,推进集装箱运输“水水中转”。2019年底前,南通港集装箱运输“水水中转”比达到10%以上。电力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2020年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比例达到50%以上。2019年底前,具备铁路、水路货运条件的火电企业一律停用公路运输煤炭;新建大型钢铁企业内部运输煤炭、铁矿等,全部使用轨道运输。(市发改委、交通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推进集约高效的运输模式发展。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推动智慧港口、智慧物流、智慧客运枢纽等建设,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支持引导共享租赁、多式联运、共同配送等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2020年底前中长途货车空驶率下降到35%以下。(市发改委、交通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等参与)

2018年12月底前,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等,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生态环境局参与)

(十四)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完成省下达指标。鼓励清洁能源车辆的推广使用,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80%;港口、铁路货场及城市建成区内的其他企业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2019年底前,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公交“全覆盖”;2020年底前,全市公交车全部改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发改委、交通局牵头,市城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邮政局等参与)

开展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车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加强专业化车辆的监管,确保密闭化运输,不泄漏、洒落。逐步淘汰现有柴油餐厨废弃物收运专用车辆,新增、更新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专用车辆应当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市城管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18年底前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2020年底前,完成省下达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任务。(市交通局、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等参与)

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公安局等参与)

加大船舶更新升级改造和污染防治力度。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船运船舶;长江内河现有船舶完成改造,改造后仍达不到新的环保标准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市交通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参与)

禁止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根据省统一部署,将遥测数据作为排放超标判定的执法依据,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完善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交通、环保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对汽车尾气排放治理维护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I/M制度的情况强化监管。2019年7月1日前,全市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市交通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参与)

(十五)强化油品储运销管理。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交通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市商务局牵头,市交通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定期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加大对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车(船)用燃料以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油品质量超标现象,依法取缔黑加油站点。(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牵头,市交通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2019年底前,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企业要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市交通局、商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新造油船逐步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2020年1月1日起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市交通局牵头,市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十六)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新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力争2019年底前具备新车环保装置检验能力或实施第三方检测。研究推广OBD在机动车排放检测方面的应用。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公安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有条件的地区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2020年,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均比2017年下降15%。(市公安局、交通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通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发改委等参与)

2018年12月底前,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今后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增加禁用机械种类,扩大禁用区域范围,提高管控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参与)

鼓励淘汰老旧工程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维护和改造。(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牵头,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参与)

鼓励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农业机械改造和淘汰。(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参与)

推进排放不达标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市交通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市交通局负责)

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等清洁能源。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港口靠港船舶率先使用岸电,提高港口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2020年底前,全市港口、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进一步推广船舶使用LNG等清洁能源,加快推进长江干线如皋段等高等级航道加气、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和建设。2020年船舶使用能源中LNG占比在2015年基础上增长200%。(市交通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十七)实施绿化工程。推广保护性耕作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林农复合经营和森林质量提升行动,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进一步提高绿量。加强道路林网、水系林网、农田林网和沿海、沿江防护林带建设,实施村庄绿化美化工程,在严格保护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大力提高林木覆盖率。(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参与)

(十八)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2018年底前,各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严格执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建设、环保、城管等部门。探索运用车载光散射、走航监测车等技术,检测评定道路扬尘污染状况。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扬尘防治检查评定不合格的建筑工地一律依法停工整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2020年起,拆迁工地洒水或喷淋措施执行率达到100%。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及时修复破损路面,运输道路实施硬化。加强城区绿化建设,裸露场地及时绿化、硬化。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80%以上。严格渣土车规范化管理,渣土车应当安装使用密闭运输装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严格执行冲洗、限速等规定,严禁渣土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抛洒。(市住建局、城管局牵头,市交通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参与)

推进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控制。加强港口粉尘综合治理,严格控制堆场、码头、港口装卸扬尘,以及港口转运和道路扬尘污染;加强各类运输车辆管理,严禁沿途抛洒滴漏。依法建立健全港口粉尘防治与经营许可准入挂钩制度。从事易起尘货种装卸的港口应安装粉尘在线监测设备。2020年底前,大型煤炭、矿石码头粉尘在线监测覆盖率达到100%,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均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依法取缔无证无照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干散货码头。进一步加大混凝土搅拌站整治。(市交通局牵头,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参与)

各镇(区、街道)实施降尘考核,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九)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镇(区、街道)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坚持堵疏结合,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推广秸秆就地就近实现资源转化的小型化、移动式装备。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其中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率达到60%。(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继续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达到40%以上。积极开发缓释肥料等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气态氨的排放。促进农药使用量持续下降,加大生物农药筛选与推广力度,推进非有机溶剂型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农药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排放。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二十)加强城市生活源大气污染治理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餐饮经营单位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或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2018年底前,完成重点餐饮油烟单位治理。推广集中式餐饮企业集约化管理,提高油烟和VOCs协同净化效率,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试点。加强餐饮业执法检查。(市城管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参与)

加强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管理。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进行露天烧烤。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城管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参与)

推进烟花爆竹污染防治,积极宣传、组织实施《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加大执法力度,建立联动机制,提升执法成效。(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二十一)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制定并实施如皋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扩大、细化应急管控工程项目名单。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各镇(区、街道)和有关部门。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局、交通局等参与)

(二十二)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年2月底前,制定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坚持“油路车企”统筹,推进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和高污染车辆治理,建立完善公安、环保、交通、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专项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建立机动车全防全控监管制度,加强柴油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修制度,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2018年底前,实现柴油货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全覆盖。2019年,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新增车辆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市公安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参与)

(二十三)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2019年6月底前建立全市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根据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察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二十四)深化VOCs治理专项行动。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VOCs源解析工作,识别本地重点高活性VOCs物质;2019年底前,凡列入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均应自查VOCs排放情况、编制“一企一策”方案,组织专家开展企业综合整治效果的核实评估、委托第三方抽取一定比例VOCs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核查,确保治理见成效。到2020年全市VOCs排放重点行业比2015年减排3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推进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替代。(市发改委牵头,市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参与)

加强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化工行业全面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LDAR技术,并及时报送实施情况评估及LDAR数据、资料。化工园区应建立LDAR管理平台,定期调度企业LDAR实施情况,通过企业自查、第三方及环保部门核查等方式,确保LDAR技术应用工作稳定发挥实效。列入“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的VOCs治理项目,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或停产整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依法追责。2019年6月底前,对采取单一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等治理措施的企业进行抽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造假等第三方治理单位,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在市内开展相关业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五)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严格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共同推进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加快环境科技联合攻关,加强环境协同监管和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共同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调整预警分级标准,增设重大突变提醒,细化限产限排等应急管控清单,强化区域应急联动。当省统一发布预警信息时,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异常情况预警管控机制,进一步提升精准治气水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参与)

(二十七)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化工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发改委参与)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强化精准限停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针对钢铁、建材、铸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错峰生产方案,依法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依法实施停产。(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八、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八)严格执行规范标准要求。结合省、南通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细化全市各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交通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二十九)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向环境整治任务重、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的地区倾斜,加大对生态保护引领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资金项目审查进度,提高资金下达效率。强化专项资金统筹,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提标升级改造、VOCs污染治理、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多渠道筹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根据省《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构建完善全市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引导各类资本投入生态环保领域。提供“环保贷”金融产品,为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保产业发展提供贷款增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探索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拓宽企业环保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对环保项目提供绿色信贷资金。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系,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全市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市金融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三十)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修订评价细则,扩大参评企业覆盖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实现信用数据的实时推送、归集入库和动态评价,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实行企业环保信用等级与强制减排措施的联动,对绿色、蓝色企业给予政策鼓励,对黄色、红色和黑色企业加大强制减排力度。建立环境应急管控豁免机制,对实现超低排放、污染治理达到国内标杆水平的企业,免予执行应急停产、错峰生产等管控措施,豁免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继续执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严格落实储气调峰设施建设、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柴油货车淘汰治理、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和支持蓝天保卫战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对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排放标准的企业的优惠政策,引导主动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减污增效。(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交通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根据《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全面推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并结合排污权期限及贴现率合理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落实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鼓励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实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市发改委、交通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等按职能负责)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查

(三十一)全面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调整优化扩展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开展物联网加密监测试点,加强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实现乡镇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实现数据直联。经济开发区、高新区、长江镇及其他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2019年底前各乡镇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加强工业园区监管能力建设。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要建立与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空气异味监测要求相适应的监测能力,实行网格化监测。根据周边区域大气环境以及污染源排放特点,确定园区特征污染物。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全面建成园区大气污染预防预警监控点。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在线工况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等。园区建立统一的“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涵盖园区基本情况、企业基础档案、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环境监控预警、LDAR管理系统、园区污染溯源分析、园区风险与应急指挥以及园区环境视频监控等。强化企业用电设备荷载监控,对实施应急减排的企业相关生产线、工序和设备限停产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重点排污单位2019年底前完成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加强固定污染源生产、治污、排污全过程信息自动采集、分析、预警能力,逐步扩大污染源在线监控覆盖面。建设大气污染源排放动态管理平台和跟踪评估系统,整合污普、VOCs在线监测等信息,完善污染源监测平台建设,为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减排评估等提供支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设遥感监测系统(主要包括遥感监测点和遥感监测平台),2019年9月底前至少完成1个固定式遥测点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局参与)

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20年1月1日起,将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的重型柴油货车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市交通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参与)

结合实际,参照能力建设标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专职队伍的建设。(市编办、生态环境局、人社局等按职能负责)

根据省统一部署,推进船舶尾气排放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市交通局负责)

(三十二)强化科技支撑。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健全覆盖关键VOCs组分的成分谱和精细化清单,推进排放清单动态更新。积极推广非电行业脱硝、工业源和流动源NOx减排技术、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秸秆综合利用、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的先进实用技术。建立全市环保专家库,组织若干环境问题“诊疗”队,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定期开展把脉问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卫健委等按职能负责)

(三十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定不移地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市场秩序和环境秩序,为环境守法企业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保规范和精准执法水平。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复产监督检查,对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依法报经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加强公安机关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机构队伍建设,构建专业侦查体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模式。建立完善在用车超标排放、油品监管等方面的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依法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加强对油品销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加强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监督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违法销售假劣油品的现象基本消除。(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局等参与)

强化基层执法人员培训与考核,充分利用无人机、浮空器、红外遥感、便携采样分析、大数据平台等先进技术,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十四)深入开展环保专项巡察。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市级环保专项巡察的重要内容,夯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对大气治理重点任务进行强化督察。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地区,开展专项帮扶和驻点督察,强化问责。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监管机制。(市纪委监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十、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的必须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完善有关部门和镇(区、街道)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各镇(区、街道)建立完善环境监管“网格员”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各镇(区、街道)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动态更新重点工程项目,明确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要采取更有效、更有针对性的结构调整、燃煤控制、工业企业提标改造、交通污染防治、“散乱污”企业整治、政策调控等措施。未达标地区要按照规定,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六)严格考核问责。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量化考核体系。将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体系。制定量化考核办法、量化问责办法。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和“分级评价、鼓励创优”的奖惩政策。考核不合格的镇(区、街道)应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检查,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生态文明方面的市级荣誉称号。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将打赢蓝天保卫战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纳入市级环保专项巡察范围,对任务完成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市纪委监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三十七)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每月公布环境空气质量。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十八)构建全民行动格局。环境治理,人人有责。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协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通过普法、司法、执法,提高排污者守法意识,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引导绿色生产。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鼓励有奖举报并保护举报人利益,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社会监督。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和绿色出行,提倡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倡导公众积极践行绿色生活,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实践和监督。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并纳入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