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9-00086 分类: 宏观经济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皋政办发〔2018〕260号
成文日期: 2018-12-17 发布日期: 2019-01-0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1-04 16:2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如皋市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企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如皋市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企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全市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引导个体工商户向现代工商企业转型,不断提升民营经济的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现就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健全“个转企”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一定资产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企业,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促进全市小微型市场主体健康、快速成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注重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践行服务宗旨,注重市场引导和政策激励相结合,主动积极作为,优化审批服务,努力实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的工作目标。

(二)分类指导。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对实力较强、条件成熟的主体,要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有顾虑的主体,要加强宣传和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成长性良好的主体,要予以关注和培育。

(三)依法规范。既要考虑政策的合法性,也要注重方便快捷;要加快处理“个转企”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类关系和问题,切实维护转型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鼓励升级。对于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一般纳税人或建账建制标准的,要引导鼓励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工作重点

(一)依据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应当登记为企业,但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开展经营的,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发展前景好、经营者有升级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帮助其转型升级为企业;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并支持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从事生产、加工、制造等行业或具有相当规模的商业、服务性行业,经营场所面积和雇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并支持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四)经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积极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五)各镇(区、街道)、市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重点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并支持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四、政策扶持

(一)工商登记政策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可以继续使用转企前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但转企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2.企业住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一致的,企业住所证明材料可免予提交。

3.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前置许可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可以先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转企登记,再办理前置许可部门许可证换发手续,企业应将换发后的许可证复印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二)税费政策

1.“个转企”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征收率为3%。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中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其中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3.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个转企”后,企业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申请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征收方式。

5.对于“个转企”的企业,符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规定条件,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减免税。

(三)金融政策

1.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市人行、发改委等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纳入小微企业扶持范畴。

2.各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3.市人行要将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纳入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其他金融管理部门都要对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工作进行引导、考核和激励。

(四)其他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后,其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各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在办理变更(或过户)登记时,免于收取任何费用。

对“个转企”工作给予专项奖励。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及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相关企业,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皋办〔2018〕13号)和《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皋政办【2018】172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各综合体要按照资源单位产出原则,发挥资源效用,提高单位税收,各镇(区、街道)要加强“个转企”工作推进力度,对综合体等大型商贸城给予扶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区、街道)、市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作用。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领导为组长,市商务局、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国土局、人社局、规划局、金融办、人行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部门协商联动机制、业务信息定期抄告机制等日常工作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镇(区、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确立工作目标,落实职责分工。

(二)齐抓共管,强化服务。各镇(区、街道)应当发挥主体作用,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统计部门要做好企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及时纳入基本企业名录库,要加强对“个转企”企业的统计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息记录、统计台账制作等基础工作建设,确保统计企业信息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其他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化服务,共同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镇(区、街道)、市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进一步深化社会各界对推进“个转企”工作、发展民营经济的认识,不断激发个体工商户自主转型的热情。要及时总结并推广“个转企”的成功经验,坚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信心,努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附件:如皋市“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如皋市“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推动“个转企”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商务局: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对“个转企”后限额以下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的培育,助推其成长为限额以上企业。

2.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供个体工商户名单,积极支持“个转企”后企业商标品牌建设,协助企业打假维权,会同税务、统计等部门共同建立健全“个转企”培育库。

3.审批局:抓好源头管控,引导拟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一次到位注册为企业。

4.财政局: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企业用足用好财政扶持政策。

5.税务局:根据应税销售额,各镇(区、街道)提供2017年达到规模的工业个体户或限上商贸个体户名单,建立“个转企”培育库;负责制定引导、扶持和推进“个转企”相关税费扶持政策,明确政策界限和操作办法,指导帮助企业积极用足用好税费优惠政策,为“个转企”税务登记提供畅通、便捷的服务。

6.发改委:做好“个转企”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个转企”后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培育,助推其成长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加强对“个转企”后工业小微企业的培育,助推其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7.金融办、人行:负责引导、扶持和推进“个转企”相关金融政策的落实,优化金融服务。

8.人社局:做好“个转企”后企业在劳动用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经理人培训等方面的扶持工作。

9.国土局、规划局:重点做好土地、房产过户有关工作,确保“个转企”企业土地、房产变更顺利。

10.统计局:根据提供的“个转企”登记企业的名单,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及时纳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于达到规模或者限上标准的企业,要及时纳入企业库,并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11.各镇(区、街道)统筹协调做好本辖区内“个转企”工作。加强组织、人员和经费等方面的保障,确保完成市“个转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