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9-00001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文号: 皋政办发〔2019〕69号
成文日期: 2019-04-30 发布日期: 2019-05-1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05-17 15:1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近年来,我市设施农业项目不断增加,土地规模化经营水平持续提升,有力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但一些地方出现了以发展设施农业项目为名,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严重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不断规范农业项目用地管理,根据中央、省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决策部署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4〕44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范围和规模

(一)进一步明确设施农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生产看护房应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下列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不得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三)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5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按生产种植面积每500亩增加3亩的比例控制,但最多不超过10亩。严禁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畜禽养殖行业用地标准和审批流程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畜禽养殖行业项目准入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皋政办发(2018)59号)文件执行。

二、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及使用相关工作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农业项目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引导设施农业项目合理选址。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临时存放场所,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可占用基本农田,但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镇(区、街道)须拟订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补划基本农田位置、范围、面积、拐点坐标、基本农田编号等。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意见。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用地协议,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镇(区、街道)、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三、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

(一)设施农用地项目备案流程。设施农用地协议签订后,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按要求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备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一窗受理备案材料,后经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备案意见。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报备目录及样表见附件。

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局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核查项目是否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备案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是否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备案部门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督促纠正。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季度报备制度,市自然资源局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汇总后,按要求上报。

(二)落实设施农用地监管责任。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是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市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加强日常执法巡查,特别是要综合利用土地卫片、执法巡查记录、设施农业备案、信访举报线索等途径,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大排查清理力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特别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印发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皋政办发〔2015〕55号)停止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如皋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收件目录

2.如皋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附件1:

如皋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收件目录

1.如皋市设施农业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

2.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用地协议(一式三份);

3.设施建设方案(包括建设规模、所需资金、建设周期,道路要标示宽度)(一式两份);

4.复垦承诺书及复垦保证金的票据复印件(一式两份);

5.项目区分类面积表及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勘界图(一式两份);

6.设施农用地1:5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加盖镇(区、街道)自然资源部门章)、平面布置图(两个,一是总用地的,加盖镇政府(管委会)公章;二是设施用地的,加盖镇(区、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建设部门公章)(一式两份);

7.经营者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8.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

9.涉及基本农田的,提交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补划区域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加盖镇(区、街道)自然资源部门、镇政府(管委会)公章)(一式两份)。

10.涉及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粮食烘干中心的,需提交环评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

11.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等社会公告情况。

12.现场照片(包括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拍摄人)。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2:

如皋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皋设农备   字〔20  〕  号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投资主体


联系电话


项目用地位置


项目类型

□工厂化作物栽培   □畜禽养殖   □水产养殖

□规模化粮食生产   □其他(需注明)

建设情况

项目建设内容


土地流转期限


用地情况(亩)

总用地面积

其中:农用地面积

耕地面积




设施用地面积

生产设施

用地面积

附属设施

用地面积

配套设施

用地面积





养殖区域

禁养区

限养区

适养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一般农田             □基本农田

公示情况

项目建设方案和土地利用条件

公示时间


公示地点


 村(社区)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镇(区、街道)农经部门

意 见

经初步审核,该项目涉及流转农户户,流转面积亩,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时间为 ,符合规定。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镇(区、街道)农业部门

意 见

经初步审核,该项目符合,同意申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镇(区、街道)自然资源部门

意 见

经初步审核,该项目总用地       亩,设施用地     亩(其中:一般农田亩、基本农田亩、建设用地及其他用地亩),其中占用基本农田已落实补划任务亩。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镇(区、街道)

审核意见

经审查,该单位           项目申请材料规范齐全,选址建设符合本辖区内各项规划,用地符合规定,同意使用,报请备案。并承诺:对该项目实施跟踪监管,确保不违规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不改变用途,不随意扩大设施用地面积,否则承担一切责任!

分管负责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现场踏勘

意  见

£  经现场踏勘,该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基本符合备案条件,建议批准备案。

现场踏勘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经现场踏勘,该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暂不符合备案条件,建议申请单位按要求整改完善后再行申报。

市农业农村局

备案意见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该设施农业项目布局合理,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准予备案。

备案核准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市自然资源局备案意见

该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       ,准予备案。                              

                                年  月  日(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