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8-06950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皋政办发〔2018〕205号
成文日期: 2018-09-25 发布日期: 2018-10-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如皋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和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如皋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和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0-11 10:4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

为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的通知》(国污普〔2018〕15号)(附件1)、《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的通知》(国污普〔2018〕16号)(附件2)、《关于做好普查入户调查和数据审核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8〕17号)(附件3)、《关于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入户和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379号)(附件4)和《关于开展南通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人户调查和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通污普〔2018〕4号),为精准组织开展如皋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和质量核查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推进我市污染源普查,按时全面完成普查各阶段工作任务,现通知如下:

一、各镇(区、街道)、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入户调查和数据采集工作,按照国家确定的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和技术方法,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普查内容、任务和要求,明确责任人员和质量负责人,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组织普查对象和有关填报单位填报普查表。要充分落实各项普查制度的主体责任,建立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制定相关质量管理、数据核查和考核办法,确保普查工作按照时间节点高效有序推进。

二、各镇(区、街道)数据采集工作原则上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上报如皋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上级部门另有时间规定从之)。数据采集完成后按照程序开展数据审核,审核发现的问题反馈普查对象,及时核实、纠正,数据审核工作原则上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如上级部门另有时间规定从之)。

三、相关部门根据如皋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采集任务表(附件5)的分工组织填报相关普查表格,对应普查统计表详见《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的通知》(国污普〔2018〕15号),由相关部门填写的普查报表盖章原件和电子表根据任务表时间要求及时报送如皋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杨雨茜,联系电话:0513-87656852,报送邮箱:rgewpc@126.com。

附件:1.《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的通知》

(国污普〔2018〕15号);

2.《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的

通知》(国污普〔2018〕16号);

3.《关于做好普查入户调查和数据审核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8〕17号);

4.《关于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入户和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379号);

5.如皋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采集任务表。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