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20-01751 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皋政办发〔2020〕113号
成文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6-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6-20 09:0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18〕1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经研究制定了《如皋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

如皋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18〕15号)有关要求,解决当前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南通市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南通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卫职健〔2019〕10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动员各方力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进一步压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助力健康如皋建设。

(二)基本原则。

——加强领导,强化监管。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将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细化防治任务,并具体落实到镇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

——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把握尘肺病发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粉尘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推进粉尘危害源头治理,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督促用人单位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健康监护、培训教育等综合治理措施,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粉尘危害专项治理,改善工作场所条件,预防、控制和消除尘肺病危害。

——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各镇(区、街道)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统筹抓好尘肺病防治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现部门和区域联动一体化,加强协调配合与资源共享,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尘肺病防治工作合力。

——综合施策,强化考核。根据不同行业的粉尘危害特点,采取科学、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将尘肺病防治与健康扶贫工作紧密结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投入防治资金,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尘肺病防治体系,将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镇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三)行动目标。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冶金、建材、船舶制造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冶金、建材、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升,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市级有与职业健康监管任务相对应的执法力量,镇(区、街道)成立督查队伍。冶金、建材、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基本建成市、镇两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二、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路径,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专项治理目标。

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落实〕

2.集中开展冶金、建材、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印发治理工作指南和技术指南,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以及不同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防尘工程措施、检查要点,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落实〕

3.对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继续按照要求推进实施,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实现既定治理目标。〔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落实〕

4.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制品、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等行业领域,通过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落实〕

5.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石棉制品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落实〕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在现有重点职业病监测方案基础上,增加目标疾病病种,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开展尘肺病患者的随访调查,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找不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诊断、鉴定尘肺病的费用由负责诊断、鉴定的同级政府财政承担;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在江苏省职业病防治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电子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医学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通过信息管理平台逐级上报相关信息,汇总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健委统计汇总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财政局配合,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落实〕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落实〕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病人,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在如皋本级权限范围内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落实〕

3.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市人社局负责,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落实〕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1.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市镇两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加强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落实〕

2.加强对冶金、建材、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强化震慑作用,确保这些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落实〕

3.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到2020年底前,冶金、建材、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落实〕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1.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冶金、建材、船舶制造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试点开展粉尘在线监测,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定期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电子档案。

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及时安排职业病诊断。

4.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在重点行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普遍推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到2020年底前,粉尘危害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落实〕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1.建立完善市、镇两级支撑网络。进一步加强我市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整合疾控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和力量,明确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以及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卫生职能定位和建设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落实〕

2.切实加强基层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及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到2020年底前,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配备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仪器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装备移动式体检车。建立尘肺病临床诊疗路径,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如皋实际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试点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确定的任务措施,建立工作台账,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落实。市政府将与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签订目标责任书,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保障如期完成攻坚行动目标。

落实属地责任,将尘肺病防治纳入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议事日程,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计划和方案。〔以上由市各相关委办局、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落实〕

(二)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高危粉尘等特殊作业管理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管理制度。完善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等技术规范。(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人才保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的尘肺病防治相关科室建设,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尘肺病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着力提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为劳动者提供高效、优质、方便的尘肺病诊断、救治、康复服务。加强尘肺病防治科学研究,严格从事职业病的医师管理,强化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落实〕

(四)营造良好氛围。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用劳动者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报道各镇(区、街道)、各部门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总工会配合,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落实〕

四、督导与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监督检查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各镇(区、街道)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考核评估办法,适时组织评估抽查各镇(区、街道)、各行业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附表:如皋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皋政办发〔2020〕11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