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办关于印发《如皋市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年10月14日如皋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皋国资〔2022〕28号文发布 2024年10月14日失效)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和南通市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融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办研究制定了《如皋市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如皋市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如皋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如皋市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和南通市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融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如皋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由市国资办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国有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需要而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主要包括通过信用、保证、抵押、质押、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的间接、直接筹资活动。
第四条企业融资应围绕“控规模、优结构、降成本、提效益、防风险”总体目标,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融资资金来源和筹集方式要合法合规,手续要完备。
(二)适度性原则。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结合自身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合理安排融资规模。
(三)适时性原则。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科学把控资金提款时点和资金储备量,避免造成融入资金闲置。
(四)低成本原则。认真分析资金来源途径,选择最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融资方式。
第二章 出资人机构和企业职责
第五条市国资办加强企业融资事项管理,结合监管实际,依法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完善企业融资管理的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制度。
(二)完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建立资产负债约束和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实行债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约束”。
(三)审核企业年度融资预算及企业申请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事项。
(四)指导企业防范、化解、处置融资风险,及时将重大风险事项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
(五)其他按规定需要履行监管职责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是融资行为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融资管理制度。融资管理制度要明确本企业融资事项管理专门机构和工作职责、融资决策事项、融资权限等内容,构建“借、用、管、还”相统一的融资管理机制,切实做到谁借谁管、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二)编制年度融资预算。根据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投资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做好融资预算、风险分析报告编制工作,经企业党组织会议前置研究并通过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有企业资金安全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三)规范融资资金用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规范资金使用,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
(四)加强对融资和资金使用的内部审计工作。对融资的方式、招投标的规范性、成本的控制等每半年形成审计报告。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五)建立融资兑付风险报告和处置机制。做好融资兑付风险防范,突出做好债券风险排查、分析研判、兑付提示、舆情管控,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履行的相关职责。
第七条市属企业加强所属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防止有息债务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市属企业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强化企业资产、财务和业务独立性,合理控制国有企业之间互相担保行为,防止母子企业、子企业与子企业之间的债务风险交叉传播。
第八条企业应当重视融资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教育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融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品质。
第三章 融资事项管理
第九条年度融资预算管理。企业编制的年度融资预算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年度融资预算的请示,包含年度债务规模、预计融资规模、资金使用计划、融资预算明细表等;
(二)党委会、董事会研究讨论年度融资预算事项的决议或会议纪要、记录;
(三)风险分析报告,包含企业的融资现状、融资风险分析、债务接续的分析以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十条各市属企业可根据最终批复的年度融资预算额度,结合实际融资情况和融资政策变化,对融资预算中编制的各类融资明细项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
第十一条债券发行事项管理。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事项,须事前报市国资办批准,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融资的请示,包括融资规模、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融资使用、融资期限、融资效益与成本等内容;
(二)党委会、董事会研究讨论融资事项的决议或会议纪要、记录;
(三)债券融资发行方案;
(四)债券发行比选方案;
(五)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六)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说明;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十二条债券融资发行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债的背景、目的、必要性等;
(二)募集资金的规模、用途等;
(三)发债的基本条款(含发行主体、债券名称、债券期限、发行规模、信用级别、增信措施等);
(四)募投项目的简介;
(五)发行成本分析;
(六)发行的具体方式;
(七)其他说明事项。
第十三条企业要结合自身经营状况、项目建设周期、当期金融政策环境等因素确定融资方案,其中:
(一)企业融资综合成本原则上不得超过我市确定的每年度融资成本上限,严控高成本、非标准化债务融资工具。
(二)不得欺诈发行债券、虚假披露信息、操纵市场价格,严控资产出表、表外融资等行为。
(三)改善融资产品结构。不断提高银行贷款类和标准化融资产品比重,积极争取长周期、低息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贷款,鼓励通过公募REITs等权益类、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优化融资产品期限配置,均衡到期债务偿付计划,做好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集中兑付风险。
(四)有效管控融资成本。企业要加强融资成本管控,禁止以咨询费、顾问服务费等名目,违规向第三方支付各类居间费用,不得接受金融机构违规提出的额外融资附加条件等方式增加融资成本。
(五)压降非标类融资产品规模。企业要切实压降信托、资管计划、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私募基金和在地方交易场所发行的各类非标类高成本融资产品规模,依规置换高成本、期限短、难接续的存量非标类融资。
(六)严禁为融资中介和合作机构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原则采用格式条款,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招标文件条款,须履行决策程序。企业融资招标文件报市国资办备案后方可发布。
(七)严禁企业通过定向融资等方式变相集资或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第十四条企业要建立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工程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或招投标制度,做到需求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费用公开,有效杜绝利益输送等廉政风险。
第十五条企业发行债券应按市国资办相关规定的要求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确定承销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应由专人负责融资管理工作,并建立台账,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动态监控、跟踪管理和预警风险,确保所融资金的本息按期偿还。
第十七条市国资办不定期对企业融资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融资的制度及内控机制和风险预警制度是否建立完善;
(二)融资事项是否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三)融资事项跟踪是否到位,已到期融资事项是否及时还款;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企业融资存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违反上级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对项目不跟踪导致出现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等行为的,市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同时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范畴;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皋政办发〔2017〕222号)等有关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企业以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进行融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