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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的意见

(2015年7月28日如皋市人民政府皋政发〔2015〕93号文发布 2025年6月30日失效)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实现“进一步清费减负、降低收费、推进全省办事成本最低”目标,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现就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停止征收、减免优惠49项收费

(一)停止征收11项收费(详见附件1)

(二)减免优惠38项收费(详见附件2)

二、重大项目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扶持政策(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由项目实施主体作出相应承诺后,暂免收押金。重大项目一般是指计划总投资一般镇3000万元以上,道口镇5000万元以上,主功能区亿元以上且经市政府批准供地项目(房地产除外);或者是列入市政府正常供地的工业、服务业项目。

三、市级原有优惠政策中的收费标准,高于本次优惠标准的按本意见执行,低于该标准的按低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涉及市级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减少的收入,各单位应努力挖潜增收,实现当年度预算收支平衡,2016年起按实际情况纳入部门预算。涉及省垂直管理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收入,由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各部门及各收费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减免涉企收费的规定,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主动告知优惠减免政策,自觉接受监督。

六、各收费单位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按年度向市物价局、财政局报送收费情况报告,对未按要求报告的收费单位,价格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七、本文下发后立项的项目,有关停征、减免优惠收费、“零收费”按本文执行,省规定的减免优惠项目按省规定执行。


附件:1.停止征收收费项目;

     2.减免优惠收费项目和标准;

     3.重大项目“零收费”目录表。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8日

附件1

停止征收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征收部门

1

复制档案资料工本费

住建局

2

档案资料证明费

住建局

3

档案资料查阅保护费

住建局

4

档案保管费

住建局

5

档案数字化信息加工费

住建局

6

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

住建局

7

工商咨询服务收费

市场监管局

8

职业介绍服务收费

人社局

9

人才集市摊位费

人社局

10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费

人社局

11

地名命名费

民政局


附件2

减免优惠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优惠方式

收费对象

征收部门

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

苏价服〔2002〕294号、通价费〔2006〕168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按照应建而未建的人防工程建设面积2400元/平方米缴纳(除按规定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外,其他民用建筑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由总建筑面积5%降为3%)

执行省规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人防办

2

工程档案编审费

苏价服〔2006〕303号、通价费〔2012〕28号、皋价发[2014]176号、苏价服〔2014〕49号

一般性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60元收取;市政道路、桥梁、地下管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按工程造价的0.5‰收取。无需档案编制的,按编审费的18%收取。

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工业企业按规定标准50%收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按省规定执行(减半收取)。

委托服务对象,不服务不收费

住建局

3

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

苏价服〔2006〕12号、苏价服〔2014〕49号苏价服〔2003〕171号

1、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按交易中心类别和中标价分一类二类三类;2、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项目中标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宗2000元,10万元以上的,每宗3500元;3、为采用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以及限额以下采用竞争性发包的工程项目服务收费按同类工程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4、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以及采用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工程单项合同低于规定招标限额的,综合服务费按每宗1500元收取,高于限额的按每宗3000元收取。

1、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按三类交易中心标准的70%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经济适用房按省规定执行(减半收取)。2、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项目按省规定标准的70%收取。3、为采用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以及限额以下采用竞争性发包的工程项目服务收费按同类工程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4、为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以及采用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服务费按省规定标准的70%收取。5、只提供备案服务的不收费。

在交易场所交易的服务对象,不服务不收费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城〔1993〕41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计办价格〔1999〕542号,苏价涉〔1995〕160号、苏财综〔95〕88号,苏财综〔1999〕217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预〔2003〕470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30元/日·平方米。人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20元/日·平方米。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见文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工业企业按规定标准50%收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按省规定免收。


住建局

5

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

苏财综〔2003〕141号、

通价费[2010]261号、苏价服〔2014〕49号

按通价费[2010]261号文规定标准的70%收取。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按省规定免收。

砍伐、移植或修剪园林树木、花草、临时占用绿地或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住建局

6

建设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费

苏价服〔2004〕26号、苏价服〔2009〕54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价服〔2011〕137号、苏价服〔2014〕49号、苏价服[2015]20号

施工图审查按项目等级(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划分,收费标准为:特级、一级项目,1.2元/平方米;二级项目,1.15元/平方米;三级项目,1.1元/平方米。

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工业企业按规定标准50%收费,其他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按省规定执行(减半收取)。


住建局

7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检测收费

苏价服〔2001〕113号、苏价服〔2014〕49号

按苏价服[2001]113号文执行

按规定标准低限的70%收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按省规定执行(减半收取)。


建工局

8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

环发〔1998〕73号,价费字〔1992〕178号,发改价格〔2003〕2268号,苏价农〔2004〕32号,苏价费〔2004〕313号、苏财综〔2004〕96号,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4〕49号

按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规定的70%执行,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的上浮幅度降为不得超过20%


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企业免收,其他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绿色产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按省规定执行(减半收取),对小微企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按省规定免征。


环保局

9

土地登记费

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0〕25号,苏财综〔1999〕81号、苏价房〔1999〕134号,苏价费〔2000〕164号、苏财综〔2000〕87号,计价格〔2002〕1734号,财综〔2011〕104号、苏财综〔2011〕79号,苏价服〔2014〕49号

其中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按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小微企业免收。


国土局

10

土地证书工本费

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格〔2001〕1531号,财综〔2004〕5号,苏财综〔2004〕63号

普通证5元/本,国家特制证20元/本,由个人自愿选择。

按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收。


国土局

11

土地复垦费

《土地管理法》,苏政发〔1999〕8号,苏财综〔93〕199号、苏价涉字〔1993〕219号,苏价服〔2014〕49号

2000元/亩,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此项目为省定项目,如皋未收。

免收。


国土局

12

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政办发〔2006〕32号,苏价服〔2014〕49号

每平方米13-20元,其中:苏北13元,苏中17元,苏南2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提高40%,

按省规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国土局

13

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

苏价服〔2004〕258号、苏价服〔2005〕64号通价服〔2004〕293号通价服〔2005〕57号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向受让方收费标准为1-1.5元/㎡;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标准为2-3元/㎡,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标准为0.8-1.2元/ ㎡,双方各承担一半。

列入出让成本。


国土局

14

征地包干服务费

苏价房〔2000〕319号、苏国土资发〔2000〕121号、苏价服〔2001〕281号通价服〔2006〕85号

按征地拆迁补偿费为基数,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征地50公顷以下(含50公顷)按3%支付;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征地50公顷(含50公顷)以下的按2%支付,50公顷以上的按1%支付。征地包干可采取全包、半包和单包方式。全包方式即工作、包费用、包时间。自2001年11月10日起取消征地包干服务系数

列入出让成本。


国土局

15

土地测绘收费

财综〔2001〕94号
国测财字〔2002〕3号、苏价服〔2014〕49号

国测财字〔2002〕3号

按省规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标准的减半收取,有上下限的执行下限标准。


国土局

16


规划技术服务费

苏价服〔2003〕42号、苏价服〔2014〕49号通价房〔2003〕141号通政办发〔2010〕38号苏价服[2015]20号

按建筑面积(元/㎡)营业性用房或设施0.7;工业厂房0.6;住宅及其他建筑0.6。按核定工程投资总额计算:铁路、道路、工程管线等不宜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构建物0.5‰

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工业企业按规定标准50%征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减半收取,其他按规定标准的75%收取。


规划局

17

房屋租赁手续费

苏价服[2002]62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苏价服[2011]137号

通价服[2011]115号

住房100元/套,非住房200-300元/件

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企业免收;保障性住房按省规定免收租赁手续费。


规划局

18

房屋交易手续费

计价格〔2002〕121号、苏价服〔2002〕62号、苏价服〔2011〕137号

新建商品住房3元/㎡(转让方)、存量住房6元/㎡(双方各半)、非住宅10元/㎡,其它见文件。

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工业企业按规定标准70%收费,对小微企业按省规定免征。


规划局

19

房屋登记费

价费字〔1992〕641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苏价服〔2008〕167号,苏价服〔2008〕308号、苏财综〔2008〕75号,苏价服〔2014〕49号

住房(含房屋权属证书)80元/件,非住房(含房屋权属证书)550元/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按规定标准的75% 收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按省规定免收。对小微企业按省规定免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按省规定免收。


规划局

20

白蚁防治费

价费字〔1992〕179号,苏价工〔1996〕422号、通价费〔1996〕348号、苏财综〔96〕156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新建房屋按建筑面积收取: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室)2.3元/㎡,八层以上(含八层)0.70元/㎡。

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工业企业免收,工业项目属钢结构免收,其他企业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室)由)2.3元/㎡降至1元/㎡收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按省规定免收。


住建局

21

房产测绘收费

苏价服〔2004〕304号、苏价费〔2009〕278号、常价房(2010)128号、苏价服〔2014〕49号、苏价服[2015]20号

房产分户图测绘分为预测绘和实测绘,按建筑面积收费。预测绘,新建商品住宅0.30元/㎡,工业厂房0.40元/㎡,其他房产0.5元/㎡;实测绘,新建商品住宅0.60元/㎡,工业厂房0.70元/㎡,其他房产1.0元/㎡。

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工业企业按规定标准50%收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按省规定执行(减半收取)。


国土局

22

气象专业有偿服务

苏价费函[2000]21号

苏价服[2003]35号

苏价服[2004]200号苏价服[2006]266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按省规定执行(减半收取)。


气象局


其中:防雷减灾气象服务费

苏价服〔2006〕266号苏价服〔2011〕309号

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每检测点80元;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专业审核技术服务0.10元/㎡(三产服务业(涉及商居开发的项目除外)、医院、工业重大项目、农民安置房按80%收取),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0.90元/㎡,防静电检测(弱电机房检测)90元/平方米,防静电检测(易燃、易爆场所)90元/检测点

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按省规定执行(减半收取)。



2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财综〔2003〕66号,发改价格〔2003〕82号,苏价费〔2003〕151号、苏财综〔2003〕54号,苏财综〔2004〕17号,发改办价格〔2006〕661号、苏价费〔2006〕143号、苏财综〔2006〕28号,财税〔2014〕101号、苏财综〔2015〕1号


免收。


市场监督管理局

(1)证书工本费


正本10元/份、副本8元/份。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免收。


(2)技术服务费


90元/家

免收。


(3)          IC卡工本费


40元/卡

免收。


24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

苏价费〔1996〕106号苏价费函〔2004〕159号苏价费函〔2006〕176号苏价服〔2009〕291号

详见文件

按规定标准的80%收费,规定标准有上下限的按下限的80%收费。


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南通分院如皋所

25

计量检定

苏价费〔2005〕175号苏政发〔2009〕111号苏价费〔2009〕278号

详见文件

按规定标准的80%。


市场监督管理局

26

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

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价费〔1997〕37号

详见文件

按规定标准的80%收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按省规定免收。


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南通分院如皋所

27

部分特种设备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收费

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价服〔2009〕291号

详见文件

按规定标准的80%,有下限的按下限的80%收费。


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南通分院如皋所

28

在用锅炉检验收费

苏价费〔1996〕106号

详见文件

按规定标准的80%,有下限的按下限的80%收费。


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南通分院如皋所

29

安全阀维修及校验收费

苏价费〔1996〕106号

详见文件

按规定标准的80%收费。


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南通分院如皋所

30

船舶港务费

价费字[1992]191号

交财发[1997]93号

见文件

对小微企业按省规定免征。


交通局

31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计价费[1998]800号

见文件

对小微企业按省规定免征。


交通局

32

水上特种秩序维护费

价费字[1992]191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苏价费[1992]24号

见文件

对小微企业按省规定免征。


交通局

33

船舶过闸费

1994年第50号省政府令,苏财综〔96〕198号、苏价费〔1996〕541号,苏价农函〔2005〕16号、苏财综〔2005〕2号,苏价农〔2006〕99号、苏财综〔2006〕13号

0.7元/吨.次.立方米

对小微企业按省规定免征。


水务局

34


安全生产教育法定培训收费

苏价工函〔2006〕136号苏财综〔2011〕19号苏财综〔2011〕4号

见文件

按规定标准的75%收费。


安监局

35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

苏价费〔1996〕417号苏价费〔2001〕220号苏政发〔2009〕111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政发〔2011〕168号

见文件

按规定标准的75%收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按省规定免收。


卫计委

36

森林植物检疫费

价费字[1992]196号

财预[2000]127号苏财农[94]164号

苗木:调运检疫收费为货值的0.8%,产地检疫收费为0.4%;林木种子:调运检疫收费为货值的0.2%,产地检疫收费为0.1%;木材:调运检疫收费为货值的0.2%;药材:调运检疫收费为货值的0.5%,产地检疫收费为0.3%;果品:调运检疫收费为货值的0.1%,产地检疫收费为0.05%;盆景:调运检疫收费为货值的1%;竹类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收费为0.2%对小微企业免征。

对小微企业按省规定免征。


农委

37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动物防疫法》,价费字〔1992〕452号,计办价格〔1999〕762号,苏价费联(1993)21号、苏财综〔93〕33号,苏价费〔1999〕458号、苏财综〔1999〕267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苏价农〔2004〕55号、苏财综〔2004〕14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苏价农〔2012〕49号

见文件

对小微企业按省规定免收。


农委

38

新建商品房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费

皋价发[2008]1号

苏价规[2012]4号

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每平方米15元

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江苏有线如皋分公司

注: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附件3

重大项目“零收费”目录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1

工程档案编审费

市城乡建设档案馆

2

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费

皋城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4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

市环境监测站

5

土地登记费

市国土资源局

6

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

市土地市场服务中心

7

征地包干服务费

市国土资源局

8

土地测绘收费

市勘测院

9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设计院

10

房屋登记费(非住宅)

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11

白蚁防治费

白蚁防治站

12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专业审核技术服务费

市气象局

13

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测试所

14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5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

市场监督管理局

16

质量监督培训

市场监督管理局

17

锅炉压力容器检测及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作业培训

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南通分院如皋所

18

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

19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20

压力管道安装审查和定期检验

21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水务局

22

船舶港务费

市地方海事处

23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24

水上特种秩序维护费

25

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