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处罚公示(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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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 被处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皋市监处罚〔2021〕0600682号 | 销售不合格电线 | 如皋市海硕建材经营部 | 顾海涛 | 2021年9月15日,本局收到编号为No:2021JDCC1018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ZR-BV 2.5mm2 450/750V 100m,商标:苏缘,生产日期:2015-09-01,名称:阻燃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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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皋市监处罚〔2021〕0600683号 | 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 | 南通鸿盛米业有限公司 | 陶立新 | 当事人为销售其生产的“农家香米”,于2017年4月7日注册编号为“6970976561048”的商品条码,并印制在该大米的外包装袋上。上述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两年,经当事人续展,续展后的有效期至2021年4月7日。因当事人未及时再次续展上述商品条码,其于2021年7月12日被注销。 又查,在上述商品条码被注销后,当事人于2021年8月13日,继续使用标识上述商品条码的包装袋灌装并销售1400袋“农家香米”。 |
罚款。《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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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皋市监处罚〔2021〕0600665号 | 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上海老酒 | 南通硒土水乡黄酒有限公司 | 顾君 | 2021年7月22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枝广惠超市经销的涉案批次上海老酒进行监督抽样。样品经苏州市吴江区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酒精度(20℃)项目不符合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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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皋市监处罚〔2021〕0600664号 | 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味莱山珍八珍宝 | 江苏星联万家超市如皋白蒲加盟店 | 陈力波 | 2021年7月15日,当事人从某不知名供货商(现已下落不明)购进案涉味莱山珍八珍宝对外销售,共采购了12袋(生产日期:2021年2月21日),单价19.5元/袋,货款已当场现金结清,现已销售完毕。上述味莱山珍八珍宝外包装标签均标注原料含有虫草花,但未标注食用量及不适宜人群。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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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皋市监处罚〔2021〕0600646号 |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 江苏轩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陈正娣 | 2021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经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有两辆叉车正在使用,其中一辆合力叉车由驾驶员陈正伟驾驶,正运输水泥料斗。经查,该车铭牌上有“车型:CPC050,门架型式:M300,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另一辆叉车由陆汉清驾驶,检查时正使用该叉车运输钢筋。该叉车车架后放有一牌照,该牌照标识有:“场内 苏F?F1287”等字样。检查现场,当事人未能向本局提供上述两辆叉车的有效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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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皋市监处罚〔2021〕1300662号 | 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 如皋市丁邦祥水产品经营部 | 丁邦祥 | 2021年6月16日,广电计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本局执法人员对如皋市高明镇高明上海华联超市加盟店经营场所内待销的黑鱼、鳊鱼进行抽样检验。经广电计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购进日期为2021年6月16日的黑鱼、鳊鱼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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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皋市监案字〔2021〕1300702号 | 无照生产销售斗香 | 王倩 | 2020年7月,当事人在如皋市搬经镇严鲍村二十二组6号的经营场所从事斗香生产销售,斗香销售价格为50元/只。截至2021年5月28日案发,当事人从事斗香生产销售仍未领取营业执照,当事人无照从事斗香生产销售的行为属实。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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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皋市监处罚〔2021〕1500681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 如皋富骏烟酒商行 | 韩玲丽 | 当事人于2021年2月份前后,从上门推销的人员处分别以160元/瓶、200元/瓶、600元/瓶的价格购得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8瓶、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M3)1瓶、五粮液3瓶用于销售,至检查当日,上述白酒未有销售。当事人涉案白酒购进价格明显低于市场销售价格,当事人不能说明涉案白酒的供货者,进货时未索取进货凭证,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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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皋市监处罚〔2021〕1500689号 | 收取地下车位汽车停放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 | 任南军 | 当事人为如皋金科世界城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且如皋金科世界城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如皋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皋政办规〔2020〕1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如皋市住宅小区的地下车位汽车停放费的最高限价为20元/车位.月。2021年3月23日前,当事人一直按30元/车位.月的标准向如皋金科世界城住宅小区业主收取地下车位汽车停放费。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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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皋市监处罚〔2021〕0600654号 |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 江苏君晟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 虞兴东 | 2021年7月1日,当事人向江阴市宝灵化工有限公司借用案涉两辆叉车。2021年7月15日,当事人将案涉两辆叉车投入使用,至案发,案涉两辆叉车一直未经监督检验。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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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皋市监处罚〔2021〕1500680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 如皋友邻便利店 | 石振杨 | 2021年8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白酒堆放处发现以下待销售白酒:12瓶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M6+酒、4瓶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M6酒、4瓶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M3酒、4瓶洋河酒蓝色经典天之蓝酒、6瓶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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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皋市监处罚〔2021〕0400666号 | 销售农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蜜桔 | 如皋市丁阳购物中心 | 冒石军 | 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进货日期为出2 021年8月12日的蜜桔进行抽样,2021年7月22日,我局收到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QZSJ202108024《检验报告》,经抽样检测,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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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皋市监处罚〔2021〕0400667号 | 销售农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大白菜 | 如皋市皋客隆超市 | 耿秀华 | 2021年8月16日,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正 在销售的大白菜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9月9日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QZSJ202108126《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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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皋市监处罚〔2021〕0400669号 | 销售不合格国家标准的黄金饰品 | 如皋市广缘金银工艺品店 | 章道苗 | 2021年9月23日,我局收到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金银 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报告编号为:J2102038和J2102039)的检验检测报告,判定当事人2021年6月23日销售的足金戒子和足金合成立方氧化锆挂件经抽样检测,其中:足金 合成立方氧化锆挂件经检验,项目标识项目不符合GB11887-2012《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T16552-2017《珠宝玉石 名称》、GB/T16553-2017《珠宝玉石 鉴定》、GB/T31912-2015《饰品 标识》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足金戒子经检验,样品项目不符合标准GB/T31912-2015《饰品 标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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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皋市监处罚〔2021〕0400679号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 | 如皋瞿锦润超市 | 瞿彪平 | 2021年8月10日,我局委托如皋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9月1日,我局将如皋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021JDCC0800《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涉案批次韭菜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腐霉利”不符合GB2763-2019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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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皋市监处罚〔2021〕0400661号 | 设计、制作以及发布使用数据未准确表明出处的广告 | 上海聚瑾婧芊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王毅 | 南通千翠湖健康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设计、制作一期以教育为主题的广告,用于在逸璟园项目微信公众号上进行推送,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安排工作人员到位于如皋市东陈镇山河社区居委会十五组的逸璟园项目现场,设计、制作并发布了涉案广告。又查明:当事人在广告中标注“如皋中学2020年高考本一录取率是98.7%,221录取率70%”等内容,上述数据为当事人引用如皋中学微信公众号内容,当事人为扩大广告的影响力,将上述数据的来源标注为“源自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宣传,且当事人在设计、制作广告后,未经南通千翠湖健康发展有限公司审核,发布于相关微信公众号平台进行宣传。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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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皋市监处罚〔2021〕0400678号 |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 | 如皋市思淘便利店 | 彭浩铭 | 当事人领有营业执照,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1年9月初,当事人从周边收购卷烟在南通市如皋市长江镇疏港路金嘉花园2号楼1F经营场所内销售,至2021年9月14日江苏省如皋市烟草专卖局检查时,店内卷烟共计29个品种,164条,经核价,总价为37070元。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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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皋市监处罚〔2021〕0400668号 | 销售不合格国家标准的黄金饰品 | 如皋市雪岸海琴黄金珠宝店 | 夏海琴 | 2021年9月23日,我局收到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金银 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报告编号为:J2102040和J2102041)的检验检测报告,判定当事人2021年6月23日销售的足金项链和金750玉髓耳饰经抽样检测,其中:足金项链经检验,样品标识项目不符合GB11887-2012《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T31912-2015《饰品 标识》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金750玉髓耳饰经检验,样品珠宝玉石名称项目不符合GB/T16552-2017《珠宝玉石 名称》、GB/T16553-2017《珠宝玉石 鉴定》标准,珠宝玉石标识项目不符合GB/T16552-2017《珠宝玉石 名称》标准,样品标识项目不符合GB11887-2012《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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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皋市监处罚〔2021〕0200688号 | 销售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电动车 | 如皋市飞达车业销售部 | 王孝达 | 2019年10月,当事人从一外地口音销售商处以5000元/辆的价格购进2辆无3C认证的电动四轮车。2021年5月7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剩余上述电动四轮车1辆待进行销售;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电动四轮车的3C认证、获工信部机动车准入许可、电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随车附有车辆一致性证书等材料。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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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皋市监处罚〔2021〕0200653号 | 无照经营 | 宋洪松 |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2日跟房东签订了租房合同,从2020年10月23日正式开始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的,但未办理营业执照。至2021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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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皋市监处罚〔2021〕0200659号 | 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 如皋市桃园镇德诚和超市 | 赵承华 | 2021年9月底,当事人向上门兜售的人购得冥币150扎;冥币正面印有:“天地通用银行、壹佰圆”等字样,反面印有:“路路通”等字样,货架上的销售标签为每扎1.2元.到我局检查止当事人所进冥币未销售,合计销售经额180元。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殡葬管理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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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皋市监处罚〔2021〕1200663号 | 未明码标价提供餐饮服务 | 如皋市霞梅餐饮店 | 周霞梅 | 2021年7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江安镇滨江花苑7、8号的如皋市霞梅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上述经营场所内提供的餐饮服务未明码标价。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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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皋市监处罚〔2021〕1200658号 | 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徐文忠 | 2021年7月27日,广电计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向本局出具了编号为NO:FHF20210701952的《检验报告》,报告载明当事人加工的咸脆饼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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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皋市监处罚〔2021〕0800696号 | 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 | 南通伯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蒋宦 |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2019年3月4日,登记住所为南通市如皋市九华镇营防居六组。当事人使用的案涉叉车原本的使用地点为苏州市相城区,随当事人公司搬至现有场所后,一直未依法申请检验。2021年8月5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案涉叉车处于未经检验的状态,且正在操作叉车的人员并未取得相应的叉车作业资格,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案涉叉车进行了查封。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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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皋市监处罚〔2021〕0800660 号 | 使用劣药 | 如皋市九华镇郭洋村卫生室 | 杨雪东 | 2021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如皋市九华镇郭洋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药房货架上发现的7盒白云山?对乙酰氨基酚干混悬剂系当事人于2020年8月11日从华润南通医药有限公司处购进,用于为病人提供诊疗服务。上述7盒白云山?对乙酰氨基酚干混悬剂有效期至2021-03-18,并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一起混放于经营场所药房内的货架上。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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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皋市监处罚〔2021〕0800655号 | 生产销售应当标明而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斗香 | 李汉彬 | 2021年9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者李汉彬在现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成品库内发现有斗香待售,数量为25个。成品斗香上贴有“福”字、有“财源茂盛、万事如意”等字样。成品斗香上均无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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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皋市监处罚〔2021〕0800672号 | 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 如皋市联润超市 | 沙欣钰 | 2021年8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实际负责人李秦芳在现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封建迷信用品冥币在售,冥币规格:100张/扎,数量为:200扎。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殡葬管理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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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皋市监处罚〔2021〕0800656号 | 生产销售应当标明而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斗香 | 孙顾兵 | 2021年9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者孙顾兵在现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成品库内发现有斗香待售,数量为25个。成品斗香上贴有“福”字、有“恭喜发财、财源广进”等字样。成品斗香上均无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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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皋市监处罚〔2021〕0800670号 | 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汽车衡 | 如皋市通粮麦业有限公司 | 石琪 | 当事人于2012年购进并安装了案涉两台电子汽车衡(汽车衡也被称为地磅),安装之后便投入使用。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0月26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案涉两台电子汽车衡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范畴。但当事人自2019年起,均未对案涉两台电子汽车衡进行强制性检定,至2021年10月9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在使用案涉两台电子汽车衡用于粮食购销的经营活动。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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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皋市监处罚〔2021〕0800673号 | 无照从事废品回收 | 王艳芳 | 当事人在如皋市水产养殖场经营废品回收,经本局责令整改后仍未领取《营业执照》,并在询问调查中陈述在如皋水产养殖场从事废品回收未领取《营业执照》,当事人无照从事废品回收的违法行为属实。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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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皋市监处罚〔2021〕0300652号 | 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线 | 如皋市华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张建 | 2021年7月6日,执法人员对钱慧(营业执照注册号:320682600415739)(已另案处理)用于销售的3卷标注商标为如缆,如皋市华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60227EC01(BV)450/750V,截面为1.5mm2,长度为95m,执行标准为GB/T5023.3-2008,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的电线进行抽样检验。上述电线经如皋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导体直流电阻(20℃)不符合GB/T5023.3-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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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皋市监处罚〔2021〕0300651号 | 销售不合格电线 | 钱慧 | 2021年7月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发现3卷标注商标为如缆,如皋市华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60227EC01(BV)450/750V,截面为1.5mm2,长度为95m,执行标准为GB/T5023.3-2008,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的电线在售。执法人员随机抽取其中一卷,截取15m用于检验,15m用于备样。上述电线经如皋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导体直流电阻(20℃)不符合GB/T5023.3-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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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皋市监处罚〔2021〕0300650号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如皋市小一快餐店 | 章丽霞 | 2021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粗加工间的调料架上发现一箱拆箱的“肉排腌制料”,外包装显示整箱应装40袋,剩余36袋,袋子上标示制造商为无锡市星源食品厂,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200g,生产日期20200926,已超过保质期。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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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皋市监处罚〔2021〕0100703号 | 无照从事车用柴油经营 | 陈东升 | 2021年6月21日,本局接举报反映称如皋市如城街道怡年西路589号有人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本局对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场所内从事车用柴油经营,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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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皋市监处罚〔2021〕0100671号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如皋市康寿食品厂 | 平正建 | 2021年7月8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对如皋市亚科食品经营部网上销售的方便玉米糁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8月5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出具了NO:(2021)食检字第SC21-0754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Q/RGKS0001S-2020《冲调方便食品系列》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抽样检测的方便玉米糁标称生产商为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16日。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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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皋市监处罚〔2021〕0100649号 | 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肉 | 如皋市刘三爷猪肉经营部 | 刘得明 |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5日自外购进整猪置于经营场所内对外分割销售,2021年3月15日,西皋市场金小峰自当事人处购买猪肉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2021年3月16日,我局依法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对金小峰销售的上述批次猪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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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皋市监处罚〔2021〕0100704号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 | 潘广碧 | 2021年5月10日,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对如皋市百家好超市经营的姜进行抽检。2021年5月25日,本局收到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1F0511009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如皋市百家好超市销售的姜不合格。经调查,如皋市百家好超市所售不合格姜系当事人2021年5月10日所售。 | 警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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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皋市监处罚〔2021〕0100690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衣服 | 如皋市新皋桥外贸服饰店 | 钱耀庆 | 2021年6月10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有13件始祖鸟短袖和3件始祖鸟裤子在售。经始祖鸟商标所有权人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3件始祖鸟短袖和3件始祖鸟裤子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衣服。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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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皋市监处罚〔2021〕1000693号 | 不明码标价 | 如皋市丰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石庄药店 | 鲍明秋 | 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7月29日以0.35元/只的价格从上药控股如皋有限公司共购进了1200只医用外科口罩(苏械注准20202141547,江苏鑫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标价即对外销售。 | 罚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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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皋市监处罚〔2021〕1000694号 | 不明码标价 | 如皋市品德超市鸣凤加盟店 | 陆美芳 | 2021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石庄镇凤鸣村一组73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在其一楼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22包一次性使用口罩(20枚装)以及10包一次性使用口罩(非医用)(10枚装),现场未见标价牌或其他价格公示文件。 | 罚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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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皋市监处罚〔2021〕1000692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如皋市瑞雨百货经营部 | 丁小飞 | 2021年7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接信访件称,投诉人于2021年6月28号在淘宝平台购买了佳禾有机生活店铺的脾土山药小馒头发现该产品为三无产品,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2021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经营者承认该“脾土山药小馒头”是自己销售,同时确认了该商品的外包装情况。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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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皋市监处罚〔2021〕1000705号 |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 如皋市永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汤国建 | 2010年当事人购进涉案的合力牌叉车用于企业生产。2021年8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公司西侧厂房使用涉案的合力牌叉车。截至2021年8月9日案发时止,涉案的合力牌叉车未经过检验,因此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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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皋市监处罚〔2021〕1100647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江苏品德超市如皋丰源加盟店 | 沈百寿 | 2021年8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吴窑镇吴窑居龙游路吴窑佳园小区31-3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2袋“莲蓉酥”,其外包装上标注有“制造商:洛阳市日盛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河南省洛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441031100046”、“净含量:300克”、“保质期:6个月”、“2021年1月22日”等内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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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皋市监处罚〔2021〕1100676号 | 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 | 吴叶勤 | 2021年7月19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鳊鱼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鳊鱼中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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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皋市监处罚〔2021〕1100674号 | 发布虚假广告 | 江苏远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王志宏 | 当事人从2018年3月份开始,委托中企南通分公司在上述门户网站发布了含有“成为了江苏保安行业的领头羊”和“服务网点 南通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苏州分公司 无锡分公司 常州分公司 张家港分公司”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内容由当事人提供,中企南通分公司进行设计、整合,提交当事人审核后在上述门户网站对外发布。当事人提供了苏州分公司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其他资料佐证上述广告内容。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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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皋市监处罚〔2021〕1100675号 | 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 | 周桂彬 | 2021年7月19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鳊鱼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鳊鱼中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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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皋市监处罚〔2021〕0700687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 | 如皋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曾军 | 2021年8月13号,当事人自上门兜售的游商处购进标注有“立邦专业辅料 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 净含量:20kg 效果细腻 容易打磨 附着力强”内容的“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160袋,由该游商送至上述沈瑞平别墅小区车库。截至案发,当事人的工人已使用2袋上述“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用于沈瑞平别墅装潢;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的质量合格证、购进票据及经销商的相关资质。2021年8月16日,上述“立邦光面内墙腻子粉”经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并非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为侵权产品。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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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皋市监处罚〔2021〕0700691号 | 无照经营 | 佘海明 | 当事人在如皋市下原镇腰庄村18组的该经营场所内从事石粉、石子和瓜子片经营活动,未领取营业执照。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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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皋市监处罚〔2021〕0700685号 | 发布虚假广告 | 南通天成防雨制品有限公司 | 陈广荣 | 2021年7月16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如皋市下原镇惠业路8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打开网页链接:https://detail.1688.com/offer/634660543526.html?spm=a2615.2177701.autotrace-fullscreenImg.1.2d5e1df6AuNPwG,对网页上“ 分体雨衣定制厂家 常年出售国外儿童雨衣 黑胶涂层电动车连体雨衣 警察POLICE 昆山城管”等内容进行了确认,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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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皋市监处罚〔2021〕0700684号 | 发布虚假广告 | 如皋永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洪晓芹 | 2021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放置有两幅广告牌,南侧一幅上有:“水果皇后 富硒之王 无花果显著功效 √防癌抗癌√降血糖降血脂√润肠通便√健脾开胃√利咽消肿√美容养颜√帮助消化”等信息;北侧一幅上有:“天然有机 绿色富硒”等信息。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本局执法人员发现500张广告贴纸A和500张广告贴纸B。广告贴纸A上有内容:“选择永康,拥有健康。富硒之王,永康打造。”等;广告贴纸B上有内容:“永康无花果基地 无花果功效 天然防癌,有效防癌 美容养颜,健康排毒 延迟饥饿,减肥塑身 降脂降糖,保护心脏 天然泻药,防治痔疮 食疗补钙,强健骨骼 无花而果,滋阴补阳”等。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广告内容上对无花果的性能、功能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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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皋市监处罚〔2021〕0900677号 |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如皋市久元水暖器材经营部 | 薛建平 | 2021年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北侧西边第二间仓库货架上发现了三种“日丰”PP-R双层管冷热水管材,经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上述管材非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为侵犯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日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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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皋市监处罚〔2021〕0900657号 |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家具生产经营 | 施国江 | 自2019年4月以来,当事人在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如皋市长江镇车马湖社区1组,购买压机、下料锯、吸尘器、打磨机、压抱机、锯子、立铣机、烤漆房等生产设备,雇佣工人进行家具生产,并将生产出来的家具对外销售。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