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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皋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 征集时间:

    2025年09月08日 - 2025年10月08日

  • 征集单位:

    如皋市财政局

《如皋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为加强和规范如皋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机制,市财政局结合如皋实际,起草《如皋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在10月8日前提出:

1.电子邮箱:rgczjxck@126.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如皋市解放路199号如皋市财政局行财科(邮政编码:226500)

附件:如皋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如皋市财政局

2025年9月8日

附件

如皋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机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南通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通政办规〔20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齐抓共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健全管理和监督组织,审查、批准、协调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七条市财政局是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四)对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五)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

(六)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绩效评价和共享、共用、调剂机制;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有所属单位的市级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权益维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三)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绩效评价和信息系统使用等基础工作;

(四)按照权限审核、批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负责本部门闲置、低效运转资产的盘活利用;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和单位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和权益维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维护更新国有资产信息系统,按时报送资产月报、年报;

(三)负责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上缴;

(四)负责资产盘点、盘活利用、确权登记、资产评估、信息系统使用等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和政府公物仓的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市数据部门负责指导各部门做好数据管理,全面摸清数据种类、规模、现状,构建全市数据资源“一本账”管理体系,制定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数据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研究推进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指导数字资产入表。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资产能通过共享共用或者调剂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租用、购置、建设。

第十三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勤俭节约、追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资产配置标准包括价值、数量、最低使用年限。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市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财力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国有资产;没有明确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市各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规定程序合理配置资产,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建立公物仓,推进跨部门、跨级次资产调剂使用和共享共用。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低效闲置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

教育、卫健部门应当参照公物仓管理模式,建立本行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的集中管理和集约化利用。

第十六条经有权机关批准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配置资产的,优先通过公物仓予以调剂,如调剂不能解决,由公物仓统一采购并登记入账,临时机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使用完成后,由公物仓收回管理。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用车编制内,根据车辆配置更新标准和现状,从严编制年度车辆配置更新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九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岗位职责。资产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妥善保管资产,出现损坏及时报修,避免资产闲置浪费,严禁公物私用。资产管理人应当落实资产维修、保养、调剂、更新以及报废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使用。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由所属单位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房屋出借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调配手续。

面向市场对外出租的直管公房,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招)租的资产,需要采取其他方式出租的,报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市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对外投资金额不满200万元的,报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对外投资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市各部门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或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使用。

第二十四条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经批准后委托国有企业、属地镇(区)管理的,应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管理职责、维修维护、收益分配等事项。通过委托管理方式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注入、报废及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对外捐赠非货币性国有资产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或者淘汰的资产,除定向捐赠外,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转让、置换,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拍卖、招标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鼓励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涉及国家秘密、危险品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报废是指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报废年限应当按照现行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其他资产报废年限可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等规定的折旧年限标准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报损核销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货币性资产等的报损核销。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生或发现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或减少损失,并查明原因,核实资产损失情况,按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后及时处置。对损失核销的国有资产作专项备案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并依法依规继续追偿。

第三十条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发展事业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批准程序,及时处置国有资产。未经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处置(不含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应当经单位集体决策,报主管部门审批(无下属单位的部门,由本部门集体决策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公务用车处置,应当经单位集体决策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三)房产类资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未达到使用年限资产处置,应当经单位集体决策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四)拟处置资产单项价值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的电子废弃物以及涉密资产应当统一回收,专业处置。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设备等涉密资产,由市机要保密局统一回收,进行专业信息销毁并处理;其他电子废弃物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处置(教育、卫健系统除外),在处置前必须拆除硬盘等存储介质,存储介质按保密要求单独销毁处置。处置净收益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以及其他导致资产发生产权变动的情形,应当及时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依法罚没的资产可用于调剂的,优先移交公物仓统一调剂,无法调剂的可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第六章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配置资产应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预算进行配置。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按照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管理维护单位。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等收益,依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七章基础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有安全隐患、特殊情况的定期开展专项盘点,全面、真实、准确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强化资产卡片管理,卡片登记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

第四十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登记入账。交付当年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按照决算金额登记入账;交付当年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并登记入账。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一)资产用于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出租的;

(二)确定涉诉资产价值或者当资产遭受重大损害需要计提资产损失的;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

(四)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财政部门确认需要进行评估的;

(五)单位取得没有原始凭证或其他难以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

(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评估价为底价公开交易的国有资产,第一次不能成交的,可以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10%继续进行公开交易,第二次不能成交的,可以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20%继续进行公开交易,流拍两次仍不能成交的,应暂停交易并重新评估和设定底价,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继续交易。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上级或本级政府部署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五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批准程序,根据批复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房产,权属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原产权单位配合办理。

第四十七条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公共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范围,界定管理权责,落实管护责任单位,逐步建立相应资产登记、核算、统计、评估、运营等制度体系。

第四十八条市数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及机制,细化明确数据资产确权入账、开发利用、权益保护、安全保密等重点环节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确保管理规范、流程清晰、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共享。

第四十九条市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债权类资产账龄分析和风险评估,及时组织清理、清收,确保债权类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条市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资产管理相关合同协议要素的规范性、合理性、风险性等进行指导监督,加强合同协议的审核备案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

第五十一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事业单位用车管理工作。公车管理应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逐步将公务用车和事业单位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统一监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办公及业务用房信息化管理,形成一体化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十二条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要做好整理归档工作,市档案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绩效管理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市财政部门牵头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市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对结果进行复核,并督促问题整改。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落实问题整改要求。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规范、注重实效、责任追究的原则,以定量评价为主,定性评价为辅,全面、科学、准确反映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情况。

第五十五条市财政部门采取“滚动自评+重点抽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实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全覆盖。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对重点评价单位绩效评价情况进行通报。绩效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配置预算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资产报告

第五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五十七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流动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各类资产;重点报告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

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五十九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编制、报送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当与本部门、本单位政府财务报告做好衔接;财政部门汇总、报送的本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当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做好衔接。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市人民政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六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约谈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六十二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监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六十三条市纪检监察部门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列入监察范围,对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市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防控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六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和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继续使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八条各镇(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镇(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7年9月20日起施行的《如皋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皋政规〔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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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邮箱:rgczjxck@126.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如皋市解放路199号如皋市财政局行财科(邮政编码:22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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