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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如皋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3年10月30日 - 2023年11月30日

  • 征集单位: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对《如皋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979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3〕110号)、《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了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标准,特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邮寄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大司马路55号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科

联系电话:0513-87315013

邮箱:RGytgzk@163.com



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30日


市政府关于公布如皋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及《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要求,结合如皋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助费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将全市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二、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按照农用地每亩1260元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构筑物等的搬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皋政规〔2020〕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皋政规〔2022〕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皋政规〔2022〕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执行期间若有调整按市政府公布的新标准执行。

四、其它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皋政规〔2023〕4号)执行。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市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2、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构筑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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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稿说明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不得连续重新公布”。我市目前执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依据为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20〕43号),目前该项标准已过三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根据省自然资源厅部署,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前期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近三年受世界变局加快演变、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减缓、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等多重因素,在上位法不调整的前提下,现行标准暂不调整,拟对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进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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