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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居保失保常见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8-08-17 09:57 字体:[ ]

1、2018年我市基础养老金执行标准是多少,从何时开始执行?

根据苏人社发[2018]47号《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135元。居保中心将根据省里的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加强资金筹集,确保2018年3月31日前将政策落实到位。

2、如果子女开始参保,父母没有参保过,那父母60周岁后是否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195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参保人员享受基础养老金与子女参保无关,与自己缴费有关。2016年1月1日起新参保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6年1月1日前参保人员按政策逐年缴费,到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可办理,2016年1月1日前参保的没有15年要求,只要按政策逐年缴费,但缴费不足15年的不享受奖励性基础养老金。

3、参保人在缴费年龄段参加城乡居保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两种保险如何接轨?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两种保险都在本市参保,参保人到达企保退休年龄后企保和居保可以转换衔接,如果企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续缴,可以将企保个人帐户转入居保,企保缴费年限计算居保缴费年限,再按居保政策享受待遇,如果企保缴费年限超过15年,可以将居保个人帐户(与企保不重复)转入企保个人帐户,不计算缴费年限,再按企保政策享受待遇。

第二种,企保参保在本市范围外,首先将外地的企保转移到如皋企保,到达企保退休年龄后社保和居保互转,居保和企保不可直接异地转接。

4、我市按26号令老办法进保的被征地农民,他们的保障待遇是什么?

答:老办法26号令被征地农民分为四个年龄段,保障待遇的标准是随着我市的经济发展不断调整。根据市政府文件的规定;我市自2007年起至今共计5次调整了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待遇。目前的标准是:第一年龄段(16周岁以下)人员,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4000元;第二年龄段(女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第三年龄段(女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200元;第四年龄段(女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人员,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28元。

5、我市执行省政府93号令新办法进保的被征地农民各个年龄段保障办法是哪些?

答:省政府93号令新的保障办法颁布实施后,我市先后出台了相关配套实施的办法。根据规定,将实施新办法的失地农民划分为三个年龄段:即未成年年龄段、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16周岁以下),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17000元,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也可选择按劳动年龄段个人分账户资金数额标准建立个人分账户,(个人分账户按照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的1.1倍乘以139建立,当前为84095元,)达到16周岁时,按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保或居保。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建立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返还或代缴参加企保或居保的个人缴费部分。

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从市政府征地补偿方案批准次月起,按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执行养老金补助。

6、我市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失保待遇的同时,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居保基础养老金?

答:为了让被征地农民“失地不失利、生活待遇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最大化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我市对于60周岁以上已经参加失保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叠加享受居保(目前每月125元)的基础性养老金,今年3月份将实施待遇调整,从125提高到135元,调整自2018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