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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如皋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意见反馈
来源:如皋市 发布时间:2022-12-07 09:45 字体:[ ]

为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22年11月8日,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如皋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共收集到3条反馈意见和建议。现将相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公布如下:

1.关于未办理入住的按百分比减免物业费;物业费按照建筑面积收费不合理,建议按照公摊面积收费的建议。

此建议未采纳。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第十四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所以对于物业费的计算方式无不合理之处。对于空置房减免物业费的问题,无法律法规支撑,若上位法有修订变动,届时按新规定直接执行。

2.关于取消地下车位每月20元收费。地下车位的打扫本来就在物业公共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内。不应将清洁卫生费用区分为地上和地下清洁。要求物业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小区生活质量,按原来交房提供的品质提供,业主交物业费在交的心安理得。金科世界城东区物业用房门口以及小区内部30栋后面原来各有一个喷泉,自从交房后就不用了,小区道路大理石坏了,全部用的水泥修补的,降低了小区品质。建议在办法中增加一条:物业在提供服务时,优先按照原交房条件对相关设施进行修补,不得私自降低维修质量的建议。

此建议部分采纳。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停放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的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费用”。所以汽车停放费不仅仅是指打扫保洁的费用,还有其他费用共同构成。“建议在办法中增加一条:物业在提供服务时,优先按照原交房条件对相关设施进行修补,不得私自降低维修质量”的建议拟采纳,在办法中新增相关条款。

3.关于“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共能耗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上述摘自法院的判决文书,收取公共能耗费违背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为什么在如皋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中,还要违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收取所谓的公共能耗费条款。这样的条款是违反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删除第二十八条的建议。

此建议未采纳,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用量、单价、金额,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公共能耗费的收取于法有据,应当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