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9-03305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如皋市人民政府 文号: 皋政规〔2019〕1号
成文日期: 2019-01-11 发布日期: 2019-01-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城市管理辅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城市管理辅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如皋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1-24 09:0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如皋市城市管理辅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

如皋市城市管理辅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城市管理辅助执法人员队伍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辅助执法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和保障,充分发挥城市管理辅助执法人员作用,保障城市管理辅助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建城管〔2018〕5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辅助执法人员(以下称城管辅助执法人员),是指由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称市城管局)和各镇(区、街道)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聘条件和程序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和执法的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管辅助执法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纳入如皋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进行统一管理。

市城管局负责汇总和报批招聘计划、岗前培训、统一服饰标识、统一证件核发管理、制定具体管理要求等工作。

各镇(区、街道)政府、用人单位为城管辅助执法人员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城管辅助执法人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执勤装备和办公经费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城管辅助执法人员依法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受法律保护。

城管辅助执法人员不具有执法资格。城管辅助执法人员履行指派公务时所产生的后果由各镇(区、街道)政府、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章 招聘

第五条招聘城管辅助人员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通过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条件、报名、考试、体检、政审、公示、聘用等程序,招聘公告须经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核准,具体招聘工作由市城管局会同各镇(区、街道)政府组织实施,接受市人社局的指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城管辅助执法人员数量应当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市城管局和各镇(区、街道)政府应当坚持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按照城管辅助执法人员与所辖区域实际人口占比不超过万分之四的标准,确定辅助执法人员招聘总量。

各镇(区、街道)政府、用人单位招聘城管辅助执法人员,应当先向市城管局申报招聘计划,由市城管局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原则上每年初申报一次。

第七条城管辅助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

(二)初次招聘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良好,举止端庄,身体健康;

(四)热爱城市管理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语言表达能力;

对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因违纪被辞退、开除记录,或者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

第八条聘用的城管辅助执法人员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试用期为三个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补助(“7315”执勤补助)、绩效考核奖组成,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城管辅助执法人员的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岗位补助(“7315”执勤补助)为每人每月400元,绩效考核奖按照所在单位在编事业单位人员绩效考核奖的一定比例予以考核发放。

严禁将城管辅助执法人员经费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罚没收入挂钩,严禁城管辅助执法人员拉赞助。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城管辅助执法人员主要承担行政执法辅助性事务,在城管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城市管理日常工作,文明执勤,规范管理,宣传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做好信息采集、受理、派遣方面的工作;

(三)对所辖区域实行动态巡查,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文明劝导、制止,督促整改。对劝阻无效的及时与区域城管执法人员联系,并协助做好现场执法处置工作,维护好辖区城市管理秩序;

(四)及时反映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

(五)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城管辅助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也不得单独从事涉法的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城管辅助执法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获得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二)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三)参加岗位技能培训;

(四)参加健康检查;

(五)获得国家和省规定的防署降温措施与高温津贴;

(六)因工伤残的,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和待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城管辅助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

(二)遵守规章制度、工作纪律;

(三)服从管理,听从执法人员的指挥;

(四)严格遵守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文明执法用语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城管辅助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市城管局举办的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经考试合格,领取辅助执法证后方可上岗。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各镇(区、街道)政府、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城管辅助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岗位培训,定期开展法律知识测试。年度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天,受训率必须达100%。

第十四条 根据注重平时、注重绩效的原则,各镇(区、街道)政府、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考核细则,将城管辅助执法人员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年终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评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城管辅助执法人员奖惩、续聘、解聘、辞退、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并与绩效考核奖挂钩。

第十五条 城管辅助执法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综合考虑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履职年限、考核奖惩等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评定和晋升、降低层级。具体办法由市城管局会同市人社局等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各镇(区、街道)政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城管辅助执法人员档案,将劳动合同、培训考试、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城管辅助执法人员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城管辅助执法人员的服饰、标识、工号,由市城管局按上级要求统一配发,经费由各镇(区、街道)政府、用人单位列支。城管辅助执法人员证件由市政府统一监制,市城管局负责日常管理。

城管辅助执法人员离岗或者被解除合同后,应当将辅助执法服饰、标识、工号和证件等缴回原单位。

各镇(区、街道)政府、用人单位未经市城管局同意,不得自行购置城管服饰、标识、工号。

第十八条 城管辅助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镇(区、街道)政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城管辅助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镇(区、街道)政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岗前培训、试用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被评定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六)打骂管理对象或者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当事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吃、拿、卡、要或者挪用、侵占罚没钱物,被查证属实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管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经解除劳动合同的城管辅助执法人员由各镇(区、街道)政府、用人单位报市城管局备案。

第二十条各镇(区、街道)政府城管辅助执法人员一般不得跨区域开展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

在重大市容环境整治、重大拆违活动等履行城管职能时需要其他镇(区、街道)政府城管辅助执法人员配合的,由各镇(区、街道)政府商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统一调度。

第二十一条城管辅助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依法追究城管辅助执法人员责任外,依照《如皋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未经市城管局同意跨区域开展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或者自行着城管服饰、标识和工号,从事非城管职能活动的,不得视为公务活动,致他人或者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并视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由各镇(区、街道)政府、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原《如皋市城市管理辅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皋政规〔2012〕7号)予以废止。原各镇(区、街道)政府、用人单位已招聘的城管辅助执法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逐步整改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