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
(2017年4月28日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如皋市财政局皋人社就﹝2017﹞15号 皋财社﹝2017﹞15号文发布 自2020年7月1日废止)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镇(区、街道)人社所(局):
为鼓励和帮助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续保,提高其灵活就业的积极性和稳定性,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皋政发〔2016〕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的对象和条件
(一)灵活就业的含义和岗位工种(项目)
灵活就业是指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形式的总称。是指劳动者个人或以社区(村)等组织形式,从事便民、家政等服务。其特点是非全日制、弹性和临时性或季节性。主要包括如下工种(项目):
1、少儿服务:儿童接送、幼儿护理等。
2、老年服务:老人护理、老年人陪护等。
3、便民利民服务:服装裁剪、编织,送餐饮、送牛奶、送净水、送煤气,人力三轮车载客送货、病人护理、家电维修、自行车修理、摩托车修理、修鞋、箱包修理、修锁配钥匙、下水道疏通、家用电器和灶具清洗、打字复印、书报借阅、夜市售点、家庭保姆、钟点工、家教服务、母婴护理、水果蔬菜销售摊点等。
4、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绿化工、花卉管理、护卫员、清扫工、电梯工、车辆看管员等。
灵活就业不包括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就业人员。
(二)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灵活就业,持有《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经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
(三)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工作时间:每年灵活就业时间必须连续或累计不少于120天(半年60天);
2、收入水平: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参保身份: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且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保费。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险种、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险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二)补贴标准:应缴纳的两项社保费(不含大病救助费)金额的50%,享受补贴的缴费基数为本市当年最低缴费工资。
(三)补贴期限:
1、一般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延长补贴期限:
(1)为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3个月。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审核、拨付
(一)申报
1、申报时间:
每年两次集中申报,上半年为1月1日—5月10日,下半年为7月1日—11月10日。
2、申报方式和材料:申报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申报期间社会保险缴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以下简称“人社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二)审核
1、初审。各镇(街道)、社区人社经办机构必须在接收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指导申报人填写《如皋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见附件),对申报人提供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逐一进行审核;对每个申报人灵活就业状况进行登门调查、实地走访、跟踪核实;对初审情况张榜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在每年7月20日前、次年1月2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下半年通过初审的材料报送市劳动就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就业处”)复审。
2、复审。市就业处及时按规定对人社经办机构上报的所有材料进行复核和随机抽查;对复审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复审意见。
(三)拨付
市就业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上报市财政局核拨社保补贴资金。在财政资金到帐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申报人的社会保障卡。
四、建立健全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动态管理机制
(一)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每半年申报、审核和拨付一次。各级人社经办机构应加强日常跟踪走访,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可进可出机制。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申报社保补贴后,需在每月10日前(遇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向原申报的人社经办机构报告1次,如实报告灵活就业情况。
(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期间,其《就业创业证》由居住地人社经办机构统一保管。
(四)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
2、中止灵活就业的;
3、政策规定的享受补贴期满的;
4、灵活就业收入达到或者超过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5、户口已迁出本市的;
6、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7、在享受社保补贴期间死亡的;
8、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9、弄虚作假、骗取社保补贴资金并经查实的;
10、连续或累计2个月(含2个月)未按规定到居住地人社经办机构报告灵活就业情况的;
13、其它享受社保补贴情形消失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受理的人社经办机构应及时记载相关情况,在其《就业创业证》第9页注明“自×年×月停止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记录,并上报市就业处备案。对故意隐瞒实际情形骗取社保补贴的,除追回补贴资金、不得再次享受社保补贴外,并追究申报人和经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全市相关政策落实和解释、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核拨和监管工作;市就业处负责政策实施、业务管理,具体制定相关业务操作规范;各镇(区、街道)和相关社区人社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受理、初审、实地调查核实和公示等工作。
六、本意见从2017年4月28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及操作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皋劳社劳﹝2007﹞88号、皋财社﹝2007﹞20号文件同时废止。
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