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年8月26日如皋市人民政府皋政规〔2011〕4号文发布 2025年7月1日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如皋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3日十五届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1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如皋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堤防、涵闸、沟渠等各类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各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市水务局是我市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实施管理。各镇水利站在市水务局的领导下,协助管理各镇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村级小型水利工程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五条我市水利设施按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一)市统一管理中型及重点小型工程:
1.二级河道:如皋港、拉马河、长甸河、丁堡河、龙游河、南凌河、白毛港、大明河、大寨河、胜利河、西司马港、东司马港、跃进河、立新河、白李河、石庄前河、周圩港、如靖界河、丁石河、新姚河、杨马河。
2.堤防:江、港、洲堤。
3.闸站:碾砣港闸、焦港闸、如皋港水利枢纽(如皋港节制闸、船闸、戴案港闸)、界河闸、如靖涵闸、四号港闸、长青沙闸、永平闸、久隆闸。
(二)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镇境内的三、四级河、小型水利工程及其配套建筑物。
(三)村(居)民委员会具体管理村(居)内小型水利工程。
第六条长江堤防、河道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
(一)长江堤防的管理范围:堤身、青坎、滩地。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含水面)为界,无顺堤河的至堤脚外十五米内。
(二)河道的管理范围:
1.一、二级河道的管理范围:
河道的河床、水域及河口向外不少于十米。有河堤的,包括已开除面积的国有河堤(含积土堆),至河堤(积土堆)的背水坡脚。
2.三、四级河道的河床、水域,河口外有截水埂、挡水堤或机耕路的,以埂、堤、路(含)为界,没有埂、堤、路的,三级河河口向外不少于五米,四级河河口向外不少于四米。
(三)闸站的管理范围
1.市管闸站:碾砣港闸、焦港闸、如皋港水利枢纽(如皋港节制闸、船闸、戴案港闸)、界河闸、如靖涵闸、四号港闸、长青沙闸、永平闸、久隆闸等四邻界址范围内的河床、水面、青坎、堤身和闸站管理区范围内的用地。
2.镇管小型涵闸:上、下游河道各三十米至五十米,左右侧河口以外不少于五米及涵闸管理区范围内的用地。
3.其他属镇、村(居)管理的小型水利设施管理范围,由镇、村(居)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划定。
第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其中已经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其所有权不变。原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改建、扩建,原单位改制、撤销或转让时,其中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出让,应当移交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以上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涵闸等各类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防、河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植、放牧和毁坏护坡工程、林木、草皮等行为。
(三)禁止在长江、河道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禁止在涵闸管理区设网捕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和引水的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农作物。
(五)禁止向长江、河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所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区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江河滩地圈圩、打坝、做塌田。
(八)除防汛抢险等特殊情况外,禁止拖拉机及其他载货机动车辆在堤顶道路上行驶。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水利工程设施和沿江二道堤防。
(十)禁止破坏所有管理区范围内的绿化林木、草皮。
(十一)禁止在涵闸管理区内任意停靠船只,在引排水禁航期内,严禁船舶驶入禁区。
第九条场圃、工厂、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符合我市引排水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十条涵闸站上的公路桥由市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利和交通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河道中的航道由市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引排水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水利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共同负责维修养护。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从严控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市管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申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建设项目对水质水环境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经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四)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五)建设项目工程位置图、有资质单位设计的工程结构图。
第十四条防汛期间,在沿江、港口内河行驶、停泊的船只及生产、施工作业等活动,必须按防汛防旱安全要求,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
第十五条碾砣港闸、焦港闸、如皋港闸的引排运行由南通市、如皋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抽水站、永平闸、四号港闸、界河闸、长青沙闸、久隆闸、如靖涵闸的引排运行由如皋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调度,其他小型工程由所在地镇政府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阻挠以上水情调度方案的执行。
第十六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影响防汛抢险的各类违法建筑物和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后,分别不同情况,制定清除实施方案,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防汛排涝的违法建筑物,应限期拆除。在其他地段的,应结合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拆除。
第十七条行洪、排涝、引水河道中阻碍行水的圈堤、码头、坝埂、塌田、废渣堆、拦河网簖等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防旱指挥部责令设障者限期予以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拆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管理,根据有关法规实行有偿供水,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应有的效益。在管好用好水利工程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各种设备和技术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活动,增加收入,减轻国家和人民的负担,逐步提高自给能力。
第十九条由水利工程提供水源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具体征收办法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凡符合《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有先进事迹者,由市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强制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运行方案、抗拒防汛抢险命令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