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word版 下载pdf版

长江镇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及审批办法(试行)

(2021年2月4日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江政发〔2021〕6号文发布 自2023年7月26日废止)

各村(社区)、场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如皋市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如皋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流程》的通知精神,规范我镇农村住房审批流程,现将我镇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存量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翻建、扩建住房。

第二条相关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负责对村(社区)建房户及享受建房面积的家庭成员进行资格认定,制定分户条件及个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负责农村交通及路网规划的编制;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村庄环境长效管理的督查考核工作;明确专人至为民服务中心窗口按审批流程负责农民宅基地建房的审批工作,召集涉农建房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堪、放线、验收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江分局:负责编制村庄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负责指导村(社区)充分利用村闲置存量建设用地;负责村庄建设用地审查及报批指导,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指导村(社区)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负责农村住房不动产登记;明确专人参与农民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

建设局:负责村庄布局规划的完善、村庄规划;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和村(社区)对农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及对建筑立面、形态和色彩的把控。负责推荐农村住房施工图样,免费提供建房户选用;牵头负责经审批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建设施工方的行业管理,及施工质量安全的技术指导,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告知书》;负责村庄及周边绿化提升的指导;负责农房建设与田园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 负责农房建设与农村污水处理建设的统筹协调;明确专人参与农民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做好现场放线、审批表内宅基地制图工作。

为民服务中心: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接市行政审批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未依法取得建房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应责令停止建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对于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限期拆除并指导村(社区)规范处置辖区内的建筑垃圾;明确专人负责农民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

各村(社区)、场圃:安排专人负责农村建房申请资料的把关审核,负责日常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监督巡查,以及竣工验收的申报工作。

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履行相关职能。

第三条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居)民,不得新占地建房,其住房困难的,可通过购买安置房或商品房等途径解决;拥有宅基地的村(居)民一律不得原地翻、改、扩建房屋,避免城镇建设改造二次搬迁,需要维修住房的,按照“原尺寸、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进行建设,各村(社区)严格审核,按照“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一张表全流程管理”制度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严格监督。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规划发展村庄内的村(居)民,可以按照村庄规划申请翻建、改(扩)建和新建住房。

第四条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允许再新建、翻建、扩建住房,鼓励进城、进镇居住,原有宅基地拆除复垦。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坚决杜绝“一户多宅”。

第五条严格规范农村房屋建设申请人的资格认定,申请人应为规划可翻建村庄户籍在册的村民,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在规划可翻建村庄上拥有自建房屋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如无上述相关证据材料,经村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镇(区、街道)逐级确认并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认其具有申请建房资格。

第六条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层高2.8米-3.5米;如要建造阁楼,阁楼前后墙的高度应低于2.20米;宅基地及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1~4人户宅基地1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17平方米,5~6人户宅基地165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65平方米,7人以上户宅基地178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86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风格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的相关要求。若需建设附房,附房位置必须位于该户经审批的宅基地范围内,层数控制为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仅可作为农民生活居住配套使用的附属用房(厨房、卫生间、车库),严禁用作专业养殖及各类经营、生产用房。

第七条有下列的情形之一的,停止村民建房审批,已经提交申请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

2.因重大项目、基础设施等建设需要列入近期拆迁计划的村庄;

3.有违法建设未按规定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

4.拆旧建新未交出原有宅基地的,在集体土地范围内一户多宅的,有非法转让、赠与宅基地或者房屋行为的,已参加集体安置的,村民建房未办理用地手续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履行以下流程:

1.申请。村民提供资格认定所需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写明户内人口、现有房屋面积、申请建房面积、申请建房地点、建造层次等,同时提供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申请异地建房的,需提供老房屋已拆除到位,宅基地已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资料。

2.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合格后,填写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由村(居)委会书记、主任签字、盖章后报镇(区、街道)。

3.复审。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江分局、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现场踏勘并拍摄原房屋照片,结合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确认是否符合建房资格。

4.公示。将拟建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宅基地四至、房屋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地面标高、檐口及屋脊高度等,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处理。

5.审批。由为民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村民建房审查,符合要求后报市行政审批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告知书》。

6.放线。建房户取得批准后,由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办公室组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江分局、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民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勘测单位、施工单位等按照审批内容共同进行现场放线。放线实行施工放线及复核验线两阶段,施工放线由建设局牵头勘测单位按照审批红线图放线;建筑物建至平地以上1米高度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勘测单位进行复核验线。建设局查验施工方施工资质或培训证明,进行安全告知和教育;建房户出具一份安全协议、一份保险(由施工方购买)、一份安全承诺书,督促施工方组织开工前安全教育培训;开工前建房户应拆除原有的应拆建筑物、构筑物。

7.验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办公室组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江分局、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民服务中心、勘测单位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填写验收意见表。

第九条长江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领导组由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江分局、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民服务中心、各村(社区)、场圃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放在为民服务中心,建房材料实现“一站式”受理,按长江镇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流程进行内部流转审批。

第十条对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及审批过程中的各类失职、渎职行为,镇纪委将从严查处,对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场圃职工和居民参照村(社区)管理。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相关文件,如有与本文件内容相悖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

1.长江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流程

2.长江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长江镇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长江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领导组成人员名单

6.长江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放线记录表

7.长江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复线记录表

8.长江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9.工作联系单

10.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告知书

11.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