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办法》的通知
(2021年3月30日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皋政办规〔2021〕1号文发布 2025年9月5日废止)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移交、处置各类没收的违法建筑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违法建设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收违法建筑物的管理、处置。
第四条 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行业管理、有效利用、房地一体化处置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没收后的建筑物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项目具体情况,将违法建筑物依法移交给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镇(区、街道)。
属于市政府投资项目且由市级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并管理、处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移交市交通运输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移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项目移交市水务局;殡葬、养老项目移交市民政局;其他项目移交市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非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由各镇(区、街道)接收,并进行管理、处置。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违法建筑物的拟接收单位送达通知,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被处罚对象、拟没收建筑物所在位置、违法占地面积等信息。
第七条 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处罚事项,配合移交建筑物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接收单位移交违法建筑物,一并提供《没收建筑物移交书》《没收建筑物清单》。
《没收建筑物移交书》上应当载明没收、移交建筑物的理由及依据。《没收建筑物清单》上应当载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被处罚对象、没收建筑物所在位置、违法占地面积等信息。
移交书及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盖章。接收单位应当自收到移交书及清单之日起7日内盖章接收。
第八条 被处罚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处罚事项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材料应附没收违法建筑物清单。人民法院裁定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案件由接收单位具体执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裁定事项、没收建筑物清单书面告知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收到裁定事项之日起30日内执行到位,并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九条 接收单位接收违法建筑物后,应当拟定处置方案,依法进行管理、处置。接收单位可根据需要邀请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住建局、消防大队、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进行会商,综合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消防及建筑质量安全等要求以及是否满足完善用地手续的前置条件,综合判定没收建筑物最终采用的处置方式。
第十条 不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及建筑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违法建筑物,应当予以拆除。在依法移交违法建筑物后,由接收单位组织拆除复耕,将土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符合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消防及建筑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违法建筑物,接收单位决定予以保留的,处置方案中应当拟定补办农转用或征收手续的计划,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地。
短期内难以完善用地手续且不宜立即拆除的,接收单位可安排临时使用,相关土地占用费由接收单位确定的实际占用人与被占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进行支付。建筑物占用费按照相同或类似区位相同用途房屋租金标准,由实际占用人支付至市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接收单位对接收后可以保留使用的建筑物,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登记造册和处置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季度将没收移交的违法建筑物清单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定期对接收单位违法建筑物管理、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怠于履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等情形的,移送市纪委(监察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部门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0月7日印发的《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同时废止。
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