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气象局
如皋市气象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全体工作人员的行为,切实履行各岗位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要增强自觉的社会服务意识,严格按岗位职责履行本职工作,凡因主观因素造成工作失职的,将按照本制度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三条 凡因主观努力不够,致使工作未能按期完成或虽完成但不达标准,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岗位责任考核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如有损于本局形象或违反工作人员行为管理规范规定的,将予以责任追究,进行相应行政处理。
第五条 对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害本局形象的行为,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时实行连带责任追究。一般工作人员失误或有不良行为,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部门负责人有工作失误或不良工作行为,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责任追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责任追究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